作者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
标题[转录](shark) (申诉) realtemper水桶30天
时间Fri Dec 19 11:58:22 2008
※ [本文转录自 realtemper 信箱]
作者: 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
标题: (申诉) realtemper水桶30天
时间: Mon Dec 15 00:38:21 2008
推 realtemper:....我觉得你不必来这边跟loser打口舌战 12/13 14:40
版规3.2 30天
本人早已详阅板规,发言字句当中无不斟酌。
见此裁判结果颇感讶异,谨於此向板主提起申诉。
申诉主文:
1.原水桶判决应予撤销
2.板主应公告回复本人名誉
申诉意旨如下:
查板规3.2为「指称某人或其文章且做不实指控,包含指称未违反板规文为废文」
其逻辑可理解为:
有「指称某人或其文章」,且有「对其做不实指控或称其为废文」。
(1)「指称某人或其文章」部分:
本人所指称之"loser"乃不特定之一个群体,
这可能包含回覆 pinkarita 其他文章或推文者,
也可能包含最近板上许多态度跋扈的偏激人士,
范围甚广,
若解做「楼上的loser们」或「楼上某loser」一类指称特定群体之词,断无理由。
故板主不但无从推断有某推文者受到本人指称(事实上我也没有这个意思),
事实上更不可能有人因此认为自己受到指称。
因此,若板主认定本人攻击 pinkarita 之外之某网友,或全体推文网友,
则该被攻击之对象并不存在,
判决的逻辑显不成立。
若判决的逻辑并非上开情况所述,
则句中显然只有"你"可确认为一特定人, pinkarita 板友。
故「指称某人或其文章」部分,
板主应是认定本人指称对象为 pinkarita 板友。
此外应无其他可能。
(2)「对指称对象做不实指控或称其为废文」部分:
「打口舌战」一词,
乃是观察推文一来一往、板友之间言词针锋相对的现象,
而做出的具体描述,
断无所谓不实指控之问题。
故板主仅可能认定「打口舌战」一词是在指称 pinkarita 的文章为废文。
但是「打口舌战」之文,是否就是指称其为废文?非也!
「打口舌战」的描述对象是「战」而不是「废」,两者存在重大的差别。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若战文内有好文,
则文章被m者亦不胜枚举。
相信板主的重要工作之一,便是处理战文,同时从中m出含金量高的文章。
是故,将「打口舌战」一词等同於「指称其为废文」这种判断,
在逻辑上与实务上,皆说不通。
同样的,若板主认为本人指称为 pinkarita 以外网友,
但又无法说明哪些个人或群体遭受本人攻击,
则原判决不合理,应予撤销,前第(1)项已说明。
(3)於语句逻辑外,再揆诸本人整句语意:
本人推文之目的,乃在於劝告 pinkarita 板友,
不要浪费宝贵时间与某些思想偏激的人打笔战,
岂有「贬低 pinkarita 或任何特定人的文章为废文」之理?
根据上开理由,本人主张原判决不成立,应予撤销。
又因本人非分身ID,
首次无妄之水桶纪录,将影响本人名誉甚钜,
故板主应以公告方式撤销水桶,以负责回复本人名誉。
若无适当合理之回覆,则再行上诉。
盼板主明察。
realtem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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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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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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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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