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a1993 (默莫)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Fw: (ilovemami) Re: [公告]违规裁判公告80
时间Wed Apr 17 21:52:18 2024
※ [本文转录自 mana1993 信箱]
作者: mana1993 (默莫)
标题: Re: [公告]违规裁判公告80
时间: Tue Apr 16 20:28:36 2024
※ 引述《ilovemami (本当に腰が十分です)》之铭言:
: ※ 引述 《mana1993》 之铭言:
: : 推文无指涉对象是指?在我的发文底下回文,而且根据其内容的「天灾与演唱有同样
的
: : 迫性」,很明显是针对我的发文内容。
: 回覆异议陈情後如下:
: 一、板规 1-7 发文须遵守中华民国法律之内容,违者退文并水桶一年。
: 二、台端之文章底下亦有正负方言论支持者。
: 三、乘上、无法确切得知被检举人之言论是针对个人亦或是其他推文者之发言。
: 四、於中华名国现有法律内,若欲适用公然侮辱罪,板方始无权力宣告任何言论是否构
成
: 然侮辱罪构成要件之自由心证。
: 五、建议至检警机关报案,若经我国司法机关裁判确定,板方乐意协助适用1-7进行相
关?
: 分。
所以你的意思是,,首先,下方回文者众多,所以无法确定他回覆的对象是谁?
但你也无法证明他回覆的对象不是我,既然如此,那我当然有权提出告诉。
其次板主要使用版规1-7,必须要我先到检警机关报案,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确定後,才
能施行?
这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则』,毕竟版规是以维护版面秩序而制定,而刑法的公然污辱罪是
以恢复名誉为目标,两者之间不应该划上等号。更没有要施行版规1-7之前,要求版众要
先去报案并取得判决的道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51.16.20 (台湾)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mana1993 (182.233.199.4 台湾), 04/17/2024 21:52:18
※ 编辑: mana1993 (182.233.199.4 台湾), 04/17/2024 21: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