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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本人太感动了 经过这麽多篇 高雄板主在第2点有一点点进步了 终於开始能讨论了 这就是我一直在强调的 主观感受的问题 即本人所说 现在已是社会常见词汇 但是高雄板主 随即在第三点 依然没搞懂 其未成年 强制 非合意的意味 因为你举的那几个案例 例如"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1VtcRnTU (L_TaiwanPlaz) 决定猥亵因素 就不是使人厌恶 关键是未成年懂吗? 人家判决中称猥亵的原因 就是因为对方未成年 驳回224加重猥亵 因素是法官认为未违反被害人意愿 至於第5 6点 高雄本人认为本人所用网站为非特意编辑者 本人甚是同意 但不要忘记使用law板和该网站皆是高雄本主 #1VtZmurG (L_TaiwanPlaz) 本人先前以强调过仅是试图以高雄板主逻辑向高雄板主解释其逻辑之荒谬 本人当然有立场指责高雄板主 提出该网站的人使用law板不具民网友的文章的 本人仅基於高雄板主所提出的网站对高雄板主说明 高雄板主所诉 有明确id发言 所以呢? 该网站还声称其所撰文者皆为律师 法律板有此声称? LAW板似乎无此声明 高雄板主觉的本人後续使用高雄板主所提供网站 有争议 却觉的因为LAW板友id所以可信说法 前後逻辑简直矛盾至极 高雄板主78 10点 完全忽略自己提出了争议案例 将本人回应其因断章取义 忽视的关键点指出高雄板主却歪曲成是本人申诉内容 前篇易不只一次 将本人指出的该案被害人未成年 即该案受强迫之问题 歪曲成本人申诉内容 意图歪曲本人申诉方向 本人不高雄板主此翻歪曲被害人申诉行为何不可称不是干扰申诉 第9点就更好玩了 转录本人以申诉後的信件 而且前後文都不转 单独转一篇 到底是有心摘花 还是无心插柳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在我回那封信之後 高雄板主竟然还能在来信 用意是不是钓鱼 相信高雄板主自己心里清楚 还能在申诉前已有4封信件之後反指控本人态度问题 申诉前的前四封就已经把双方矛盾问题弄得很清楚了 高雄板主竟还能歪曲成态度问题 既然高雄板主要做总结 本人亦简单总结 实际上高雄板主开始就是忽略上下文关系 後却因其不愿承认其判决有误使用判例 却因本人指出该案例情况为胁迫後 後说出224条胁迫/本人意愿非关键因素 後高雄板主为圆其说 多次使用不同网站判例内容"节录" 但屡屡展开 均发现高雄板主在不同程度上的断章取义内容 为配合新举例案例 高雄板主不断更新指控内容 且高雄板主将本人回覆高雄板主忽略判例中内容歪曲成本人申诉内容 经过多篇高雄板主 本人了解高雄板主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且本人对高雄板主此串刻意对判例 断 章 取 义出一段 使网站後却称网站不可信 以及使用不特定板友之言论 仅欲圆其错误判决的作法 深不以为然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高雄板主法规断章取义受害者 A6 至於高雄板主所诉第九点 仅转录申诉後信件"一封"不用上下文 用心 还须多言? : 这几天比较忙着参加聚会故比较晚回覆,看申述方除污蔑之外,应无其他新意。 : 我方这边结辩,如果小组长有认为需要补充之地方我方再针对该资讯或论点补充。 : 1.我方已针对1800条文发表见解於 #1Vw-VcUM (L_TaiwanPlaz) 第2点, : 1-1根据申述方所宣称我方健忘一事,还请申述方看清楚内文,别断章取义: : 但两者既规范於不同法律,构成要件、罪名及刑度并不相同,尤其前者迳将 : 「违反其(按指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 : ,更可看出系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传统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离 : 被害人的意愿情形,皆可该当,态样很广,包含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 : 、不能或难抗情境,学理上乃以「低度强制手段」称之。 : 1-2以上内容为描述强制之行为成案要件,是否属猥亵部分应为下面描述: : 何况上诉人并不否认当时阴茎已经勃起 : 1-1描述强制行为判定 1-2 描述猥亵行为判定,前後合并故为强制猥亵罪。 : 2.如果申述方针对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该网站这麽执着,那麽 : 就依据站方之声明就应该看一点有署名之文章,不应该以匿名发表之内容为 : 资讯内容,以下我方节录一篇有署名之文章:https://reurl.cc/bRZDoX : 依照司法院释字第407号解释[3],猥亵是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 : 满足性慾,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於 : 社会风化」而言。这个标准或许有点模糊,但我们仍然可以试着掌握几个 : 关键字:「性慾」、「羞耻或厌恶感」、「性的道德感情」。也就是说, : 只要是一个人的行为或一个物品,会刺激到他人的性慾,并让人感到羞耻、 : 厌恶(简单来说就是不舒服),侵害到他人的性道德,便会构成「猥亵」。 : 3.承上显然申述方之论点"强制"、"未成年"、"非合意"......等均不属"猥亵" : 概念成立之要件。 : 4.申述方所称我方无视本人观感?我方针对申述方之污蔑实感遗憾,我方已在 : #1VuO-z7Y (L_TaiwanPlaz) 提出相关整理:第 3、6、12 点 : 难道那些在申述方引述之文章底下嘘文或是被引起性联想的评论都不是客观感受? : 另外新的文章中#1Vv1W-Mo (L_TaiwanPlaz) 第 2 点,也明确指出"合意口交行为" : 为"猥亵行为"之判例。难道这一个判例是不在乎本人感受吗?显然申述方除污蔑 : 我方之外以无新论证能力。 : 5.针对申述方所言:我方引用不确定之身分之LAW之文章内容为误,那麽申述方又有 : 什麽立场引用一个自称不保证内容是否正确的网站且作者为匿名之文章内容?我方 : 引用LAW之板友评论虽说无法明确查实板友为谁,但至少也是有明确的ID发言,且 : 发言内容有其可循之负责对象,相较之下比申述方引用不保证内容是否正确且作者 : 为匿名的文章更有可信度。且我方也不仅仅只是引用LAW板之内容,我方还引述多 : 篇法院判决书,与该网站之明确署名之作者文章内容。 : 6.承上关於申述方多次引用之该网站之内容部分之正文,事实上是引述我方所提之 : 该网站之正文之引述内文之局部文章内容,并非全文引用,该引文属法院判决书 : 之内容而该正文内容明确写到: :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 : 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 : 均属之。 : 显然断章取义或扭曲内容者属申述方或申述方所引述之内容。 : 7.关於申述方诬指我方妨碍其申述实在觉得无奈,我方秉持证据提出板规之看法与 : 判决见解,也提供多数之证据,真的断章取义或扭曲事实者明显为申述方,本篇 : 第 1、2、3 点 已提供相关事证与说明。 : 8.承上至於是否转录有刻意选择性转录,我方认为这只是单纯申述方之见解,该 : 提供的事证我方认为已明确,我方信件之提供乃为接续申述方提供之信件之後续 : ,如果我方称为选择性转录,那申述方自身不就是更明确的"选择性转录"? : 9.至於申述方所称我方为钓鱼行为? : 我方只能说:有意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阴。 : 10.关於申述方所描述之内容并称我方为妨碍申述?我方只能说申述方见解真是奇特, : 依据申述之规定,我方毫无阻止申述方申述之权力。连信件上都是快速回覆在可以 : 的时间上毫无拖延,针对申述内容提出我方见解与违规因素并引述相关事证,如果 : 这样叫做妨碍申述的话,那麽申述方行为不就叫做妨碍判决吗?只能说申述方见解 : 实为奇特。 : 以上内容并#1VuO-z7Y (L_TaiwanPlaz) #1VuuxhUO (L_TaiwanPlaz) : #1Vv1W-Mo (L_TaiwanPlaz) #1VwNDImI (L_TaiwanPlaz) : #1Vwj63hu (L_TaiwanPlaz) #1Vwkl2F3 (L_TaiwanPlaz) : #1Vw-VcUM (L_TaiwanPlaz) : 为本案之结辩内容。 : 认定申述方之签名档违反 1-8 规定明显,判决无误,故 维持原判决。 : 针对申述方是否刻意违规之行为所涉及之高雄板板规 6-13 内容,目前暂无定论。 : 如本文之声明,关於申述方针对我方之污蔑或造谣行为,我方将不予回文回覆, : 如若是小组长所提出之疑问或要求说明者 抑或 申述方之新论点达回覆价值者 : 不在此限。(此新论点所称应为新 事证 或是 概念 非属 侮蔑指控)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 : : 本人已於#1Vt7Ga41 (L_TaiwanPlaz) 附过1800条内文 : : 高雄板主既如此健忘 : : 本人再次提醒 : : 裁判字号: :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 判决 : : 案由摘要: : : 妨害性自主 : : 裁判日期: : : 民国 108 年 06 月 20 日 : : 裁判要旨: : : 刑法第 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和性骚扰防治法第 25 条第 1 项之强制触 : : 摸罪,虽然都与性事有关,隐含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而侵害、剥夺或不尊 : : 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权法益。但两者既规范於不同法律,构成要件、罪名及 : : 刑度并不相同,尤其前者迳将「违反其(按指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作 : : 为犯罪构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系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 : : 术等传统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离被害人的意愿情形,皆可该当,态样 : : 很广,包含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不能或难抗情境,学理上乃以「 : : 低度强制手段」称之。从大体上观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别,前者较重 : : ,後者轻,而实际上又可能发生犯情提升,由後者演变成前者情形。从而 : : ,其间界限,不免产生模糊现象,自当依行为时、地的社会伦理规范,及 : : 一般健全常识概念,就对立双方的主、客观因素,予以理解、区辨。 : : 高雄板主1~4至今仍坚持 其不明白其断章取义在哪 : : 本人再次说明 高雄板主 多次忽略 "胁迫/本人主观感受"之情况 : : 其下列说明 均忽视其情况 : : 前此串以多次说明 有监於高雄版主喜欢用新案例去掩盖自己的 断 章 取 义 : : 本人仅针对前已回复之案例 列出问题兹以提醒 : : 节录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内的猥亵内容时 却忽视该案的被害人年龄 : : #1VuAHjig (L_TaiwanPlaz) 且内文有述说本人意愿之问题 :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 : #1VvCcH3Q (L_TaiwanPlaz)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 : : 高雄版主至今依然忽视此些字眼 且不愿意面对 : : 至於第5点 高雄版主说的又更奇怪了 该网站是有特别声明 : : 而且还有对特别声明在常见问题 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Q3再加以说明 : : 高雄板主所诉声明仍然不足以回答回答 为何引用该网站却又不信任该网站内容 : : 且高雄版主提供的网站内容如下 : : https://reurl.cc/0OALQx 该网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节录实则行断章取义已是事实 : : 法院实务对「猥亵」的定义举出如下: : : 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亦即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 : : 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之行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觉[1] : :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所为,其外观,依一般 : : 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 : : [2]。 : : 高雄版主既又称该网站可信 又不相信 我只能说 高雄版主也是薛丁格的可信度 : : 最後竟采用自行引文中的引文进行 断 章 取 义的方式 得出最後结论 : : 高雄板主前亦因这种方式 忽略了判例中被害人年龄部份 : : 且刻意回避为何引用law版不确定身分板友文章 : : 高雄版主第6点说得更有趣了 本人是回复高雄提出的主各式指控 : : 高雄版主竟将本人高雄版主各式指控之回应内容 歪曲成成飘移? : : 本人再次强调 请高雄版主停止这种歪曲申诉者的方式 : : 至於信件组规仅要求申诉方提出信件沟通以证明有沟通 : : 高雄版主既非申诉方 本人依据组规要求必须转录 就不知高雄版主是依据何规定转录 : : 且若要公评 高雄版主既要转录却掐头去尾选择性转录 仅转录本人申诉後的信件甚是有趣 : : 这在本人看起来就是一种刻意的断章取义断章取义 : : 本人前面信件已经表达对退文觉得莫名其妙 後面信件沟通後说猥亵 更莫名其妙 : : 本人必须强调 本人面对高雄板主无理指控 未骂脏话已是克制 : : 且与高雄版主信件中亦明显没有改判之意思 : : 试问既双方明显无法达成共识 且中间已有来回4封信沟通我何时申诉有何差别? : : 1100 12/15 [备.忘.录]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 : : #1VrunT : : 1101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1VrunT0r : : (Kaohsiung)) : : 1102 12/15 [备.忘.录]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 : : #1VrunT : : 1103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1VrunT0r : : (Kaohsiung))Tue Dec 15 00:38:29 2020 : : 高雄版主拿这个时间出来说态度问题 完全是匪夷所思的指控 : : 後续申诉後信件钓鱼的问题 #1VsRXcBB (L_TaiwanPlaz) 已描述过 : : 干扰申诉本人 #1VwtU5H4 已於颜色字说得很清楚 是高雄版主歪曲申诉方言论的行为 : : "高雄板主其先前试图以将其个人引用判例谬误部份 断 章 取 义的方式 : : 恶意歪曲成申诉方申诉方向误导视听喔 恶意干扰本人正常申诉行为均未道歉 : : 所幸本人超前部属 预先将申诉内容先写於文章最前方 方免於高雄板主恶意歪曲之情况" : : 现高雄版主又将干扰申诉其歪曲成本人所述是说他信件的行为 : : 谁在说谎 似乎很容易一目了然 :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 :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 高雄板主法规断章取义受害者 A6 -- 如果找不到不爱你或爱你的理由 ▁▁ 都可以是爱你或不爱你的理由 ▕A6▏ ▕出品▏ 我想你要的是爱 不是理由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87.96.203 (中国)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609818770.A.434.html
1F:→ simonjen: 了无新意之抹黑~无新论点~依前声明~作结。 01/05 12:44
那真是太巧了 我申诉刚好也是觉得被抹黑 被人断章取义成刻意散播猥亵 而且为达抹黑目的 不惜去歪曲判例 ※ 编辑: A6 (101.87.96.203 中国), 01/05/2021 19: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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