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6 (短ID真好)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时间Wed Dec 30 13:37:16 2020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本人已於
#1Vt7Ga41 (L_TaiwanPlaz) 附过1800条内文
高雄板主既如此健忘
本人再次提醒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 判决
案由摘要:
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
民国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和性骚扰防治法第 25 条第 1 项之强制触
摸罪,虽然都与性事有关,隐含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而侵害、剥夺或不尊
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权法益。但两者既规范於不同法律,构成要件、罪名及
刑度并不相同,
尤其前者迳将「违反其(按指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作
为犯罪构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系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
术等传统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离被害人的意愿情形,皆可该当,态样
很广,包含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不能或难抗情境,学理上乃以「
低度强制手段」称之。从大体上观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别,前者较重
,後者轻,而实际上又可能发生犯情提升,由後者演变成前者情形。从而
,其间界限,不免产生模糊现象,自当依行为时、地的社会伦理规范,及
一般健全常识概念,就对立双方的主、客观因素,予以理解、区辨。
高雄板主1~4至今仍坚持 其不明白其断章取义在哪
本人再次说明 高雄板主 多次忽略 "胁迫/本人主观感受"之情况
其下列说明 均忽视其情况
前此串以多次说明 有监於高雄版主喜欢用新案例去掩盖自己的 断 章 取 义
本人仅针对前已回复之案例 列出问题兹以提醒
节录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内的猥亵内容时 却忽视该案的被害人年龄
#1VuAHjig (L_TaiwanPlaz) 且内文有述说本人意愿之问题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1VvCcH3Q (L_TaiwanPlaz)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
高雄版主至今依然忽视此些字眼 且不愿意面对
至於第5点 高雄版主说的又更奇怪了 该网站是有特别声明
而且还有对特别声明在常见问题
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Q3再加以说明
高雄板主所诉声明仍然不足以回答回答 为何引用该网站却又不信任该网站内容
且高雄版主提供的网站内容如下
https://reurl.cc/0OALQx 该网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节录实则行断章取义已是事实
法院实务对「猥亵」的定义举出如下:
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亦即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
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
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之行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觉[1]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所为,其外观,依一般
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
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
[2]。
高雄版主既又称该网站可信 又不相信 我只能说 高雄版主也是薛丁格的可信度
最後竟采用自行引文中的引文进行 断 章 取 义的方式 得出最後结论
高雄板主前亦因这种方式 忽略了判例中被害人年龄部份
且刻意回避为何引用law版不确定身分板友文章
高雄版主第6点说得更有趣了 本人是回复高雄提出的主各式指控
高雄版主竟将本人高雄版主各式指控之回应内容 歪曲成成飘移?
本人再次强调 请高雄版主停止这种歪曲申诉者的方式
至於信件组规仅要求申诉方提出信件沟通以证明有沟通
高雄版主既非申诉方 本人依据组规要求必须转录 就不知高雄版主是依据何规定转录
且若要公评 高雄版主既要转录却掐头去尾选择性转录 仅转录本人申诉後的信件甚是有趣
这在本人看起来就是一种刻意的断章取义断章取义
本人前面信件已经表达对退文觉得莫名其妙 後面信件沟通後说猥亵 更莫名其妙
本人必须强调 本人面对高雄板主无理指控 未骂脏话已是克制
且与高雄版主信件中亦明显没有改判之意思
试问既双方明显无法达成共识 且中间已有来回4封信沟通我何时申诉有何差别?
1100 12/15 [备.忘.录]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
#1VrunT
1101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
#1VrunT0r
(Kaohsiung))
1102 12/15 [备.忘.录]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
#1VrunT
1103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
#1VrunT0r
(Kaohsiung))
Tue Dec 15 00:38:29 2020
高雄版主拿这个时间出来说态度问题 完全是匪夷所思的指控
後续申诉後信件钓鱼的问题
#1VsRXcBB (L_TaiwanPlaz) 已描述过
干扰申诉本人
#1VwtU5H4 已於颜色字说得很清楚 是高雄版主歪曲申诉方言论的行为
"
高雄板主其先前试图以将其个人引用判例谬误部份 断 章 取 义的方式
恶意歪曲成申诉方申诉方向误导视听喔 恶意干扰本人正常申诉行为均未道歉
所幸本人超前部属 预先将申诉内容先写於文章最前方 方免於高雄板主恶意歪曲之情况"
现高雄版主又将干扰申诉其歪曲成本人所述是说他信件的行为
谁在说谎 似乎很容易一目了然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高雄板主法规断章取义受害者 A6
: 关於申述方之污蔑,我方以下文回覆之:
: 1.宣称我方针对引述网站针对其引言部分引述而非正文引述无回应?
: #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 3 点:
: 3.至於申述方所说,我引用引言的引言,那是因为该引言的引言把我要抓的
: 重点抓到一次引用两篇对我来说方便省事,还可以知道该引言之判决出处。
: 明显申述方说谎。
: 2.1800案件我方已於#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说明。
: 如果申述方不懂可以回去看。
: 该案件指出重点以下简略说明:
: 1800内文:
: 强制猥亵罪,系以被害人作为行为人自己泄慾的工具,
: 藉以满足行为人自己的性慾
: 强制触摸罪,则系以骚扰、调戏被害人为目的,
: 却不一定藉此就能完全满足行为人之性慾
: 口交行为属 藉以满足行为人自己的性慾 显然
: 1800内文:
: 强制猥亵罪之行为人,在加害行为实施中,通常必需耗费一定的时间,
: 具有延时性特徵,无非压制对方、满足己方性慾
: 行动进展所必然
: 强制触摸罪则因构成要件中,有「不及抗拒」乙语,故特重短暂性、
: 偷袭性,事情必在短短数秒(甚至仅有一、二秒)发生
: 并结束,被害人根本来不及或无余暇予以抗拒或反对。
: 口交行为属 通常必需耗费一定的时间 显然
: 1800内文:
: 强制猥亵罪,因本质上具有猥亵属性,客观上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 强制触摸罪则因行为瞬间即逝,情节相对轻微,通常不会牵动外人的
: 性慾。
: 口交行为属 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显然
: 再看案件判决书主文:......
: 甲女之手接触到上诉人性器的时间,
: 虽然不长,但此乃其抵抗、排拒之结果,非上诉人行为之
: 本然,要与性骚扰之「不及防备」、「短暂接触」之行为
: 要件不同,何况上诉人并不否认当时阴茎已经勃起,自仍
: 应该当於强制猥亵罪名
: 显然猥亵行为很大的重点在於我方所主张之一: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 3.承上该案件可以与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 1624 号
: 互相比较,明显可知"猥亵之概念"无关乎是否强迫,而是在於性慾是否可能满足
: 或被引起,或该行为使人羞涩、嫌恶、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碍社会风化......等,
: 是否影响社会善良风气有关。
: 4.申述方所说黔驴技穷?我方不明了申述方想表述什麽,以上案例除1800外,
: 剩余皆为我方提出,论资料量、论针对内文分析皆属我方为多,申述方除了
: 哭喊自己的感受之外,就是无证据力之猜测或污蔑。
: 5.针对一个自称以法律人为写手的网站,特别特别设计跳窗告知:
: 亲爱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 欢迎成为网站的一份子。
: 法律百科是知识分享平台,不提供法律谘询服务,
: 网站及作者对内容不负保证责任。如您有个案需求,
: 敬请洽询专业律师。
: 我们的 网站条款.隐私条款
: 我方认为该资讯实属可信。因为这不是他方之攻击,而是站方声明稿。
: 6.申述方所称我方於#1VuuxhUO (L_TaiwanPlaz) 内容中有对口交之定义飘移?
: 经查察我方内文
: 1.申述方所称之口交为性行为之条款......
: (口交为性行为之内容属 申述方所提,我方仅查证该论点与资讯)
: 2.申述方所谓嘲讽之论述......
: (针对签名档回覆)
: 3.至於申述方所说,我引用引言的引言......
: (针对引用网站引言部分说明)
: 4.剩余之部份也是重覆资讯故......
: (针对资讯重复之内容请申述方去#1VuO-z7Y (L_TaiwanPlaz) 看)
: 显然申述方再次说谎。
: 7.针对申述方所称我方钓鱼行为?
: 我方依站务与组务规定实行板主之义务,针对申述方来信予以回信,然申述方
: 只走形式而违反组务规定之精神且还回信告知我方,经多日之讨论,我方发现
: 申述方态度真如申述方所说"信件就是 大家走个形式",而提出观察,反被说
: 是钓鱼,我方深感遗憾。且是否有刻意违规、故意兴讼也应纳入考量范围。
: 8.针对申述方所称公开信件?
: 我方认为如果没有申述方於#1Vs8jGaH (L_TaiwanPlaz) 扭曲事实,我方也无须
: 於#1VsMqXTq (L_TaiwanPlaz) 描述时间序且附上证据澄清,这样叫做选择性
: 公开?我方认为该资讯已公开呈现自有公评。谁为主动,谁为被动,我方认为
: 十分的明显。
: 9.恶意干扰本人正常申诉行为?
: 我方於组务板无使他人禁言之权力,对於申述方之来信,也尽快回覆,
: 以下提供证据:
: 申述方第一封来信时间:Tue Dec 15 00:21:21 2020
: 我方第一封回信时间:Tue Dec 15 00:23:18 2020
: 时间差大概就是两分钟的事情,虽不能说我方一定是最积极之板主,但这样的
: 回覆速度也可以算得上是积极回覆。面对申述方如此之指控,我方除了深感
: 遗憾之外,除以上资讯外没什麽好特别回应的。
: 10.面对申述方多次多说谎,实在是不知申述方之诚信何以建立。望申述方自省之。
: 承以上诸点无变更我方认定申述方违反 1-8 规定之事实,至於高雄板板规 6-13
: 恶意违规部分 暂不判决。
: 声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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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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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长得
坏坏的男人,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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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喜欢
长坏了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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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6 (101.87.98.56 中国), 12/31/2020 05: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