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6 (短ID真好)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时间Wed Dec 30 02:37:54 2020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本人对高雄板主所诉有人将该往站视为宝 甚不以为然
本人依据为"108年最高院1800号判决
後高雄版主提出该网站
https://reurl.cc/0OALQx 注意先提出该网站的人为高雄版主
高雄板主既以该网站为并引以为佐证
#1VtHhB0f (L_TaiwanPlaz)
想必高雄板主应是信任该网站 故本人试图以该网站去向高雄板主说明其谬误
岂料 高雄板主所提该网站目的仅为断 章 取 义 的手段之一
本人前篇亦已多次表达 如果不信任该网站内容 为何不引用判例而提供该网站 表示困惑
高雄板主至今 无正面说明 仅持续采用断 章 取 义的方式去圆其谬误
高雄板主诉该网站是有标明仅供参考 实际上本人在高雄板主提出该网站後
第一时间去查寻其组成 该网站合法律师法律人组成
https://www.legis-pedia.com/about
其说法明显比"高雄板主" 断 章 取 义且说出胁迫非224条必要条件的说法可靠
该网站与"高雄板主" 断 章 取 义 曲解法律做出与1800号判决完全乡斥之言论
本人觉的该网站对法律的解释更有说服力且中立 重点是不与先前所查1800号判决内容相斥
而後高雄板主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取law板争议文章
#1Vu5xv3O (L_TaiwanPlaz)
来断 章 取 义 实 当作佐证 本人甚不以为然
高雄板主采用未经明确是否是法律资格人士板友之文章作为依据?
但因为本人不了解该板友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故亦未当场反驳
故
#1VuAHjig (L_TaiwanPlaz)仅针对其文章仍有争议
至於高雄板主自称无对口交的认定无漂移
#1VuuxhUO (L_TaiwanPlaz)
此篇已经对口交性质明显做过修正
本人亦已说明 造成当前局面高雄板主
#1Vt46rWe (L_TaiwanPlaz)难辞其咎
且其亦根据此判决 竟能做出 224条胁迫/个人意愿非关键因素
另外 本人易表明过 文字和行为是分开的 高雄板主所举案例为"图片"实则混摇视听
另高雄板主以钓鱼信件已是累犯
#1VsRXcBB (L_TaiwanPlaz) #1Uvpt7X6 (L_TaiwanPlaz)
高雄版主选择性公开信件 本人在前面已经讲过
#1VsRXcBB (L_TaiwanPlaz)
检讨本人态度大可不必 正常使用看板却遭受无端说刻意散播猥亵 是个人都会生气
且已於
#1VsSVgvJ (L_TaiwanPlaz) [证04 05 06顺序]标明各篇逻辑关系
版主今又再次以此为藉口 足可见其黔驴技穷之势
高雄板主其先前试图以将其个人引用判例谬误部份 断 章 取 义的方式
恶意歪曲成申诉方申诉方向误导视听喔 恶意干扰本人正常申诉行为均未道歉
所幸本人超前部属 预先将申诉内容先写於文章最前方 方免於高雄板主恶意歪曲之情况
本人欢迎高雄板主就申诉其争议判决答辩 但本人谴责板主假答辩恶意歪曲申诉方申诉方向
高雄板主此番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作为 本人对其是否能中立客观执行板规 亦产生怀疑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高雄板主法规断章取义受害者 A6
: 针对申述方之谬误,以下回覆:
: 1.关於申述方之引述内容:https://reurl.cc/0OALQx 其网站之声明稿如下:
: 亲爱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 欢迎成为网站的一份子。
: 法律百科是知识分享平台,不提供法律谘询服务,
: 网站及作者对内容不负保证责任。如您有个案需求,
: 敬请洽询专业律师。
: 我们的 网站条款.隐私条款
: 一个无法对内容负保证责任之结果申述方当成宝在抱,实在是令我方费解。
: 可参见 我方文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6 点
: 申述方文 #1VtHhB0f (L_TaiwanPlaz) 末段就可以知道,
: 我方自从一开始就明确指出我方之引述乃为该见解之原始引述:
: "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或"107年度台上字4240号刑事判决"之内文,
: 显然申述方才是以网站资讯见解为证之方。还指称我方怎麽会采正文之引文,
: 该资讯详见:
: #1VtcRnTU (L_TaiwanPlaz)
: 板主第三次利用网址 而且这次是新招 不用正文用引文
: 以上资讯明显可见申述方企图以鱼目混珠的方式混淆真实资讯的呈现。
: 2.针对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 判决 https://reurl.cc/Ez3Me0
: 可参阅#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说明。
: 针对其"强迫"之为"猥亵"成案要件我方已多次回覆,可详阅以下资料:
: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1、2、3、5 点
: #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3、4、6 点
: #1Vt46rWe (L_TaiwanPlaz) 之第 2、3 点
: #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1、2 点
: #1Vv1W-Mo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
: #1VwNDImI (L_TaiwanPlaz) 之第 1 点
: 以上案件在 95 年度之後之案件如下: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 1624 号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号刑事判决
: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09年度桃简字第 1692 号
: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 所谓过旧之判例?以上均在 95 年度後之判决,何来过旧之言。且案例内容
: 明确"有无强迫之口交行为"为"猥亵行为"之概念描述。
: 显然申述方所主张之"强迫行为"作为"猥亵行为"之概念实属谬误。
: 3.承上以上均属我方举证之案例,面对申述方所言我方无举案例,实在是感到匪夷
: 所思。
: 4.承上相关内容如下: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 #1Vv1W-Mo (L_TaiwanPlaz)
: 被告甲○○则为乙○○为口交之猥亵动作
: ,以供人观览之行为,业已足以刺激、满足自己之性慾,并
: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碍社会
: 风化,自属猥亵行为无讹。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 1624 号
: #1Vu5xv3O (L_TaiwanPlaz)
: 将窗帘及窗户打开,在此不特定多数人均得以共见共闻之情状下,
: 全身裸露并抚摸其生殖器自慰,而为猥亵行为。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
: #1VtZmurG (L_TaiwanPlaz)
: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号刑事判决
: #1VtZmurG (L_TaiwanPlaz)
: 系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 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
: 猥亵行为。其外观,依一般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
: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行为而言。
: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09年度桃简字第 1692 号
: #1VwNDImI (L_TaiwanPlaz)
: 「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摆放外盒包装有猥亵照片之矽胶玩具
: (俗称飞机杯)」
: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 #1VuO-z7Y (L_TaiwanPlaz)
: 薛惠英即於包厢内掀起上衣,并将内衣拉至胸部下方,又拉下裤子,
: 袒露双乳及性器官,林小英则以左手拉下上衣左侧,露出左胸,
: 供在场员警观看,而为猥亵行为。
: 5.以上案件判决方式皆为分层论述 1.论是否为猥亵行为 2.论其他相关因素 明显。
: 明显属我方之主张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2 点:
: 强制行为 与 猥亵行为 属分开之两种不同概念行为
: 6.回顾过去资料时我方发现一件有趣的事情,依据申述方目前之积极程度
: 与 #1VsMsQB6 (L_TaiwanPlaz) 信件内容之态度,令我方更相信信中所言,
: 面对申述方这样的态度行为,实在是感到无奈啊。
: 承上诸点,我方仍认定判决无误,故维持原判。
: 声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
: : 关於板主所诉污蔑 甚是荒谬 其所举两案件
: : 本人前串均有叙述 一例为未成年案例 一例判例明显描述了本人意愿
: : 板主既举网站为例 又不相信网站所述之内容 甚是可笑
: : 本人再次强调
: : https://reurl.cc/0OALQx 该网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节录实则行断章取义已是事实
: : 法院实务对「猥亵」的定义举出如下:
: : 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亦即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
: : 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之行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觉[1]
: :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所为,其外观,依一般
: : 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
: : [2]。
: : 高雄板主板主既不愿意相信网站所述 何须举网站 不直接举判例?
: : 且其持续 固执回避个人意愿之问题
: : 此回复与上同
: : 回覆与上同
: : 本人回覆当然一贯 造成此原因 乃因高雄板主 歪曲过旧的判例#1VsiBYAS (L_TaiwanPlaz)
: : #1Vue2SRL (LAW)
: : → a9301040: 你这个函释是84年,太旧过时,95年刑法大修,这个函释已 12/27 10:53
: : → a9301040: 经没有意义 12/27 10:53
: : 本人於其後易多次对其因过旧判例导致错误认知进行纠正
: : "108年最高院1800号判决明确对224条作出解释 违反本人意愿为构成强迫猥亵之要件"
: : #1Vt7Ga41 (L_TaiwanPlaz)
: : 高雄板主意图将其使用过旧判例所造成之困扰错误推给申诉方
: : 高雄板主这就更明显 断 章 取 义 了 我是提醒高雄板主引用案例中高雄板主所忽视之问题
: : 高雄板主竟再次歪曲成我申诉论点??????
: : 所幸为避免高雄板主打这种乌贼丈作法 中间申诉文每次皆把我的诉求标於文章最上方
: : 试问论点和来之变 高雄板主是不是演花了? 竟会做出如此奇怪之结论?
: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 :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 高雄板主法规超译受害者 A6
--
如果找不到不爱你或爱你的理由
▁▁
都可以是爱你或不爱你的理由
▕A6▏
▕出品▏
我想你要的是爱 不是理由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87.98.56 (中国)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609267077.A.444.html
※ 编辑: A6 (101.87.98.56 中国), 12/30/2020 07:0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