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jen (狂)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时间Tue Dec 29 16:41:36 2020
您好:
针对申述方之谬误,以下回覆:
1.关於申述方之引述内容:
https://reurl.cc/0OALQx 其网站之声明稿如下:
亲爱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欢迎成为网站的一份子。
法律百科是知识分享平台,不提供法律谘询服务,
网站及作者对内容不负保证责任。如您有个案需求,
敬请洽询专业律师。
我们的 网站条款.隐私条款
一个无法对内容负保证责任之结果申述方当成宝在抱,实在是令我方费解。
可参见 我方文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6 点
申述方文
#1VtHhB0f (L_TaiwanPlaz) 末段就可以知道,
我方自从一开始就明确指出我方之引述乃为该见解之原始引述:
"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或"107年度台上字4240号刑事判决"之内文,
显然申述方才是以网站资讯见解为证之方。还指称我方怎麽会采正文之引文,
该资讯详见:
#1VtcRnTU (L_TaiwanPlaz)
板主第三次利用网址 而且这次是新招 不用正文用引文
以上资讯明显可见申述方企图以鱼目混珠的方式混淆真实资讯的呈现。
2.针对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 判决
https://reurl.cc/Ez3Me0
可参阅
#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说明。
针对其"强迫"之为"猥亵"成案要件我方已多次回覆,可详阅以下资料: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1、2、3、5 点
#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3、4、6 点
#1Vt46rWe (L_TaiwanPlaz) 之第 2、3 点
#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1、2 点
#1Vv1W-Mo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
#1VwNDImI (L_TaiwanPlaz) 之第 1 点
以上案件在 95 年度之後之案件如下: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 1624 号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号刑事判决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09年度桃简字第 1692 号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所谓过旧之判例?以上均在 95 年度後之判决,何来过旧之言。且案例内容
明确"有无强迫之口交行为"为"猥亵行为"之概念描述。
显然申述方所主张之"强迫行为"作为"猥亵行为"之概念实属谬误。
3.承上以上均属我方举证之案例,面对申述方所言我方无举案例,实在是感到匪夷
所思。
4.承上相关内容如下: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1Vv1W-Mo (L_TaiwanPlaz)
被告甲○○则为乙○○为口交之猥亵动作
,以供人观览之行为,业已足以刺激、满足自己之性慾,并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碍社会
风化,自属猥亵行为无讹。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 1624 号
#1Vu5xv3O (L_TaiwanPlaz)
将窗帘及窗户打开,在此不特定多数人均得以共见共闻之情状下,
全身裸露并抚摸其生殖器自慰,而为猥亵行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
#1VtZmurG (L_TaiwanPlaz)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
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
均属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号刑事判决
#1VtZmurG (L_TaiwanPlaz)
系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 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
猥亵行为。其外观,
依一般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行为而言。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09年度桃简字第 1692 号
#1VwNDImI (L_TaiwanPlaz)
「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摆放外
盒包装有猥亵照片之矽胶玩具
(俗称飞机杯)」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1VuO-z7Y (L_TaiwanPlaz)
薛惠英即於包厢内掀起上衣,并将内衣拉至胸部下方,又拉下裤子,
袒露双乳及性器官,林小英则以左手拉下上衣左侧,露出左胸,
供在场员警观看,而为猥亵行为。
5.以上案件判决方式皆为分层论述 1.论是否为猥亵行为 2.论其他相关因素 明显。
明显属我方之主张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2 点:
强制行为 与 猥亵行为 属分开之两种不同概念行为
6.回顾过去资料时我方发现一件有趣的事情,依据申述方目前之积极程度
与
#1VsMsQB6 (L_TaiwanPlaz) 信件内容之态度,令我方更相信信中所言,
面对申述方这样的态度行为,实在是感到无奈啊。
承上诸点,我方仍认定判决无误,故维持原判。
声明同
#1VuO-z7Y (L_TaiwanPlaz)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 : 关於申述方的污蔑,我方以下回覆:
: : 1.关於申述方指控我方无视"https://reurl.cc/0OALQx"之正文,经查该内容
: : 引述之正文为"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与"107年度台上字4240号刑事判决"
: : 我方所引述的才是真实法院判决内文,而申述方所引述的部分为法院判决内文
: : 之网站方见解。我方也於#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2、3点回覆之。
: 关於板主所诉污蔑 甚是荒谬 其所举两案件
: 本人前串均有叙述 一例为未成年案例 一例判例明显描述了本人意愿
: 板主既举网站为例 又不相信网站所述之内容 甚是可笑
: 本人再次强调
: https://reurl.cc/0OALQx 该网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节录实则行断章取义已是事实
: 法院实务对「猥亵」的定义举出如下:
: 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亦即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
: 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之行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觉[1]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所为,其外观,依一般
: 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
: [2]。
: 高雄板主板主既不愿意相信网站所述 何须举网站 不直接举判例?
: 且其持续 固执回避个人意愿之问题
: : 2.承上申述方口口声声说我方不尊重高等法院之判决,但实事上引述法院之判决
: : 内文为我方,而申述方仅以网站之引述见解为辩而无视法院判决之内文详细
: : 描述: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
: : 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 :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
: : 可见申述方实在是自我矛盾。
: 此回复与上同
: : 3.申述方指控我方对於口交为猥亵行为标准飘移,实为不然,我方所有回覆文
: : 底下均有表明:因此认定 申述方 仍属违反 1-8 规定。
: : 如有飘移应当改判才是,显然我方坚持标准。
: 回覆与上同
: : 4.承上申述方真如自己所说维持一贯吗?参见#1VurbG6s (L_TaiwanPlaz)
: : 申述方该文内容:
: : 何必遮遮掩掩的节录人家文章 就直接开口去问嘛
: : 高雄板主不去问本人去问
: : → taoist9999: 依刑法的立法定义,「口交」是「性交」的一种(刑法第 12/23 12:49
: : → taoist9999: 10条第5项第1款参照)。 12/23 12:49
: : → taoist9999: 那种过时的资料,就不要浪费时间去研究了。 12/23 12:50
: : → taoist9999: 你去看一下刑法第221条。 12/23 12:51
: : 高雄板主 自行去定义 口交就是猥亵 一开始就是错的
: : 依以上资讯法规资讯我方明确查察该法条规定:
: : #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1点
: :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 :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 : 合之行为。
: : 因此在该资讯底下我方明确提问:
: : 我想申述方之签名档所描述之行为是否基於正当目的,这必需要由申述方解释,
: 本人回覆当然一贯 造成此原因 乃因高雄板主 歪曲过旧的判例#1VsiBYAS (L_TaiwanPlaz)
: #1Vue2SRL (LAW)
: → a9301040: 你这个函释是84年,太旧过时,95年刑法大修,这个函释已 12/27 10:53
: → a9301040: 经没有意义 12/27 10:53
: 本人於其後易多次对其因过旧判例导致错误认知进行纠正
: "108年最高院1800号判决明确对224条作出解释 违反本人意愿为构成强迫猥亵之要件"
: #1Vt7Ga41 (L_TaiwanPlaz)
: 高雄板主意图将其使用过旧判例所造成之困扰错误推给申诉方
: : 1.如果不是正当目的那是什麽目的呢?
: : 2.如果是基於正当目的那麽到底是谁在断章取义?
: : 以上事实证据提供查察。显然我方并不认同申述方之主张,如果申述方引
: : 此说法认定我方认知错误则需指出所谓该签名档中的不正当目的为何?
: : 显然申述方无力解释只能跳针,污蔑我方说"口交"为"性交"为我方论证。
: : 然我方重头到尾一直都是主张该签名档涉及"猥亵"内容。
: : 於#1Vv1W-Mo (L_TaiwanPlaz) 第1、2点有明确解释与例证。
: : 显然申述方再被我方以正式的法律条文反驳後只能跳针改污蔑我方变更论点,
: : 事实上变更论点的一直都是申述方,从"强迫"=>"未成年"=>"性交"=>"公然"
: : 等承立论点一变再变。
: 高雄板主这就更明显 断 章 取 义 了 我是提醒高雄板主引用案例中高雄板主所忽视之问题
: 高雄板主竟再次歪曲成我申诉论点??????
: 所幸为避免高雄板主打这种乌贼丈作法 中间申诉文每次皆把我的诉求标於文章最上方
: 试问论点和来之变 高雄板主是不是演花了? 竟会做出如此奇怪之结论?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高雄板主法规超译受害者 A6
: : 5.我方也多次例证该签名档之符合猥亵定义之事实,於
: :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点明确表示之。
: :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5、7 点明确表示之。
: : 关於申述方之辩驳只在後方加一句话,我方也於
: : #1Vu5xv3O (L_TaiwanPlaz) 第 4 点 说明
: :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点 说明
: : #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10、11、12 点 加强声明:
: : 针对内容实质审查是否存在"猥亵之文字",若存在就依规定责罚。
: : 且我方也明确表示本案属"检举案件"针对项目就是签名档,故就算
: : 补上一句依然有人觉得不妥,事实上已经告诉我们该添加一句话
: : 仍使他人嫌恶明确。
: : 6.我方所指之例证名目皆列於#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3、6 点
: : 明确可查,针对申述方之污蔑与跳针行为,我方实感遗憾。
: : 承以上诸点,我方认定判决无误,故维持原判。
: : 声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177.212.24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609231298.A.3C3.html
※ 编辑: simonjen (180.177.212.242 台湾), 12/29/2020 16: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