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6 (短ID真好)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时间Tue Dec 29 15:15:21 2020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关於申述方的污蔑,我方以下回覆:
: 1.关於申述方指控我方无视"https://reurl.cc/0OALQx"之正文,经查该内容
: 引述之正文为"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与"107年度台上字4240号刑事判决"
: 我方所引述的才是真实法院判决内文,而申述方所引述的部分为法院判决内文
: 之网站方见解。我方也於#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2、3点回覆之。
关於板主所诉污蔑 甚是荒谬 其所举两案件
本人前串均有叙述 一例为未成年案例
#1VtcRnTU (L_TaiwanPlaz)
另一例判例明显描述了本人意愿 (前以多次描述)
板主既举网站为例 又不相信网站所述之内容 甚是可笑
本人再次强调
https://reurl.cc/0OALQx 该网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节录实则行断章取义已是事实
法院实务对「猥亵」的定义举出如下:
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亦即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
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
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之行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觉[1]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所为,其外观,依一般
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
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
[2]。
高雄板主板主既不愿意相信网站所述 何须举网站 不直接举判例?
断 章 取 义 取其部份内容 才会闹出判例未成年案高雄板主却不自知的笑话
且其持续 固执回避个人意愿之问题
: 2.承上申述方口口声声说我方不尊重高等法院之判决,但实事上引述法院之判决
: 内文为我方,而申述方仅以网站之引述见解为辩而无视法院判决之内文详细
: 描述: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
: 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
: 可见申述方实在是自我矛盾。
此回复与上同
: 3.申述方指控我方对於口交为猥亵行为标准飘移,实为不然,我方所有回覆文
: 底下均有表明:因此认定 申述方 仍属违反 1-8 规定。
: 如有飘移应当改判才是,显然我方坚持标准。
回覆与上同
: 4.承上申述方真如自己所说维持一贯吗?参见#1VurbG6s (L_TaiwanPlaz)
: 申述方该文内容:
: 何必遮遮掩掩的节录人家文章 就直接开口去问嘛
: 高雄板主不去问本人去问
: → taoist9999: 依刑法的立法定义,「口交」是「性交」的一种(刑法第 12/23 12:49
: → taoist9999: 10条第5项第1款参照)。 12/23 12:49
: → taoist9999: 那种过时的资料,就不要浪费时间去研究了。 12/23 12:50
: → taoist9999: 你去看一下刑法第221条。 12/23 12:51
: 高雄板主 自行去定义 口交就是猥亵 一开始就是错的
: 依以上资讯法规资讯我方明确查察该法条规定:
: #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1点
: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 合之行为。
: 因此在该资讯底下我方明确提问:
: 我想申述方之签名档所描述之行为是否基於正当目的,这必需要由申述方解释,
本人回覆当然一贯 造成此原因 乃因高雄板主 歪曲过旧的判例
#1VsiBYAS (L_TaiwanPlaz)
#1Vue2SRL (LAW)
1F:→ a9301040: 你这个函释是84年,太旧过时,95年刑法大修,这个函释已 12/27 10:53
2F:→ a9301040: 经没有意义 12/27 10:53
本人於其後易多次对其因过旧判例导致错误认知进行纠正
"108年最高院1800号判决明确对224条作出解释 违反本人意愿为构成强迫猥亵之要件"
#1Vt7Ga41 (L_TaiwanPlaz)
高雄板主意图将其使用过旧判例所造成之困扰错误推给申诉方
: 1.如果不是正当目的那是什麽目的呢?
: 2.如果是基於正当目的那麽到底是谁在断章取义?
: 以上事实证据提供查察。显然我方并不认同申述方之主张,如果申述方引
: 此说法认定我方认知错误则需指出所谓该签名档中的不正当目的为何?
: 显然申述方无力解释只能跳针,污蔑我方说"口交"为"性交"为我方论证。
: 然我方重头到尾一直都是主张该签名档涉及"猥亵"内容。
: 於#1Vv1W-Mo (L_TaiwanPlaz) 第1、2点有明确解释与例证。
: 显然申述方再被我方以正式的法律条文反驳後只能跳针改污蔑我方变更论点,
: 事实上变更论点的一直都是申述方,从"强迫"=>"未成年"=>"性交"=>"公然"
: 等承立论点一变再变。
高雄板主这就更明显 断 章 取 义 了 我是提醒高雄板主引用案例中高雄板主所忽视之问题
如:
#1VtcRnTU (L_TaiwanPlaz) 後半
高雄板主竟再次歪曲成我申诉论点??????
所幸为避免高雄板主打这种乌贼丈作法 中间申诉文每次皆把我的诉求标於文章最上方
试问论点和来之变 高雄板主是不是演花了? 竟会做出如此奇怪之结论?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高雄板主法规超译受害者 A6
: 5.我方也多次例证该签名档之符合猥亵定义之事实,於
: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点明确表示之。
: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5、7 点明确表示之。
: 关於申述方之辩驳只在後方加一句话,我方也於
: #1Vu5xv3O (L_TaiwanPlaz) 第 4 点 说明
: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点 说明
: #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10、11、12 点 加强声明:
: 针对内容实质审查是否存在"猥亵之文字",若存在就依规定责罚。
: 且我方也明确表示本案属"检举案件"针对项目就是签名档,故就算
: 补上一句依然有人觉得不妥,事实上已经告诉我们该添加一句话
: 仍使他人嫌恶明确。
: 6.我方所指之例证名目皆列於#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3、6 点
: 明确可查,针对申述方之污蔑与跳针行为,我方实感遗憾。
: 承以上诸点,我方认定判决无误,故维持原判。
: 声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
: : 本人对於高雄板主所举之新案例无意再与其纠缠 其先前已经屡次 多次对判例断章取义
: : 高雄板主先前其所用"法律常识" https://reurl.cc/0OALQx 不去看正文而去看其引文
: : 高雄板主对其所谓"法律常识"的本文自己都可以选择忽视 却欲说服其他人信服其发言?
: : 本人甚是不以为然
: : 且其甚至说出胁迫/本人意愿非224条之关键因素 如此惊人言论
: : 已足见高雄板主 仅愿见其愿见之内容及其对法律之想像力
: : 且後续法条均可找出其"忽视的重要部份" 指出其忽视部份後 其不思检讨继续跳针新案例
: : 本人为申诉方 不是帮板主法普方
: : 口交为性交/性行为 这争议不大 但口交说成猥亵 这中间的问题就很大 亦为本人强调
: : 口交今已是常见词汇新闻电视节目 若说口交就足已构成是猥亵实过於主观
: : 本人已述 经过本人对数字注解之後 可以很明显出现形象也就牙签大小
: : 如果牙签大小能勾起性慾 我建议该人去就医
: : 高雄板主第六点 实为为高雄板主自行断章取义"又"歪曲他人说法所作结论
: : 本人并未述说公然口交属於猥亵 本人所描述为 是否有造成他人主观不适受到侵犯来判断
: : 亦为高雄板主"法律常识""一再"忽略之关键部份
: : 高雄板主意图以指控方式 掩饰其对"猥亵"的定义 先前说口交是猥亵的不确定
: : 经本人去LAW板发文之後转弯成性交 高雄板主对口交底属性 不确定 浮动 已昭然若见
: : 多次使用歪曲法条和反指控的方式 如其先前眼花看错法条 却反指控他人说眼花是嘲讽
: : 且其多次断 章 取 义 以掩饰自己对猥亵过於主观之事实
: : 本串很明显可以确定 本人申诉方 均主张口交不一定属猥亵须根据情况判断 前後立场一致
: : 反观高雄板主先主张口交为猥亵後又主张口交性交 其对口交属於猥亵还是性交标准浮动
: : 在先前错误认知的情况 高雄版主却很神奇能根据自行想像去歪曲案例支持自己前错误认知
: : 此串可明显发现 高雄版主仅以自己主观就做出指控
: : 高雄版主意欲塑造本人立场浮动问题 实为掩饰自己罗织罪名行为找遮羞布
: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 :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 高雄板主法规超译受害者 A6
: : https://reurl.cc/0OALQx 该网站正文如下 上下对比可发现高雄版主假装节录
: : 实则使用引文行断章取义之事实
: : 法院实务对「猥亵」的定义举出如下:
: : 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亦即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
: : 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之行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觉[1]
: :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所为,其外观,依一般
: : 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
: : [2]。
: : 请高雄版主 停止忽视正文 使用引文进行误导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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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wata18 (金刚伏魔神通)》之铭言: #1L42Oyoq (Gossiping)
: 这我觉得因人而异
: 不过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 过我怕她会不适应
: 因为如果香菸的直径是地球 那我的鸡鸡的直径就是冥王星
地球直径 12707km 冥王星直径 2300km 香菸直径是0.5cm 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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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87.98.56 (中国)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609226123.A.1ED.html
※ 编辑: A6 (101.87.98.56 中国), 12/29/2020 15: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