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jen (狂)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时间Mon Dec 21 16:37:50 2020
您好:
经过两日申述方多次修文,我方想申述方应对该申覆内文应有一定程度上的满意,
以下为针对申覆文回覆:
1.申述方多次强调必须有"强制行为才有猥亵行为判断",此内容明显违反申述方
之申覆文内文,以下节录:
(四)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
如果有一般中文知识者,应当知道"。"已是一段话之完整内文结尾,
所以後文针对14岁之其他因素判定仅是在於228 条第1 项、第2 项之罪责规范,
非属猥亵行为之判定,而是针对"利用权势或机会"做为解释。
2.承上根据申述方表示,"合意"即不属猥亵行为,查阅以下案例: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1624号
犯罪事实
甲○○於民国108年11月25日8时50分许,意图供人观览,基於公然猥亵之犯意,
在其位於新北市○○区○○路0段000巷0弄00号2楼住处内临马路之窗台边,将
窗帘及窗户打开,在此不特定多数人均得以共见共闻之情状下,全身裸露并抚
摸其生殖器自慰,而为猥亵行为。
这内容明显没有人强制甲於窗台之上进行全身裸露并抚摸其生殖器自慰,且
自慰行为全然属自我意识之行为,但该判决认定仍属猥亵行为。明显可知判决
要素如下:
1.公然行为
2.猥亵行为
并
无申述方表述之:
1."合意"即不属猥亵行为之概念。
2.有强迫才属猥亵之因果关系。
明显我方认定才为实际猥亵之认定,即回覆文#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3、4、6点之回覆。
3.承上案例轻易可查,更有许多爆料公社之相关猥亵判决均属合意行为但属公然
猥亵罪,如:楼梯口进行性行为,捷运口情不自禁口交......等。如合意之非
性交之行为不属猥亵行为,则上述例子均不属公然猥亵行为之判立,然此论点
与现实判决结果矛盾。
查询资讯附於:
https://reurl.cc/m9VYMG
4.关於申述方举例之电影内文,纯属无句读造成之结果,然申述方之签名档句读
明显,并无所谓无句读差异解读问题,故两者属不同概念之状况,如此为例,
则我方亦可引述"央视一分钟针对叶毓兰之嘲讽"
https://reurl.cc/zzv5xe 3:00
更为贴切。
5.关於申述方多次诬指我方无视224之刑罚强迫部份,我方於此针对此点做
最後一次的回覆。依据我方回覆文
#1Vt46rWe (L_TaiwanPlaz)
第2点 2-2内容明确表示:
2-2 关於 224 规定该罪刑成立需以下要素:
1.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2.猥亵之行为
显然我方并无无视224判决有其强迫要素,我方仅针对猥亵行为之定义无要求
"强迫为必须要素"为回覆。相关资讯亦可参阅以下文章:
#1EdElafE (LAW)
节录其内容:
刑法第224条与第234条都在规范猥亵,但224本身必须有「强制」之行为,
所处罚的,并不是猥亵本身,而是以强制力违反被害人性自主决定意愿。
本设例之暴露狂,并未使用任何强制力,难认为涉犯本罪。
#1EdKRr7W (LAW)
节录其内容:
1.是否构成猥亵行为?答案为肯定。
1)实务见解
虽然实务上曾出现过「客观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观上足以满足
自己之性慾」这种诡异的见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两则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谓猥亵行为,系指奸淫以外有
关风化之一切色慾行为而言」,从本案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
应该是基於色慾没错(藉由暴露而获取快感),符合实务上对於猥亵
行为的定义。
2)学说见解
有学者参考德国立法例,认为只要是「性的行为」,都会涉及他人性
自主权的侵害或妨碍,所以应该从宽解释「猥亵行为」,只要具备性
的意义,即可该当。依照这种看法,本案行为人的暴露行为当然更是
猥亵行为无疑。
是故相信已提供足够资讯表达猥亵行为需符合本文第一点之内容:
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
抑或:
性交之外与性事相关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耻或厌恶感。
显然我方已经举证该签名档内文有诱起他人性慾,亦有性事相关且引起普通人
一般羞耻或厌恶感之事证,且口交行为本身也属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实属显然。
6.针对高院1800判决我方已於前回覆中表示:两罪之差异在於强迫程度差异
而非是猥亵行为之认定,可查阅其相关资讯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2点
且相关内容也与以上诸点互相呼应,"强迫行为"与"猥亵行为"属两独立行为,
非属申述方所表示属因果关系。
7.承上诸点可知申述方确实违反本板 1-8 "发表猥亵之文字" 之事项。
8.针对申覆方指控我方超译板规一事,以下为站方公告之板主规范:
一、责任
(1) 板主有责任对所管辖之看板,进行维护,若有不当之文章需尽快处理。
(2) 板主有责任引导版面风气及讨论。
二、权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权:
板主有权判定该板的文章是否适当在板上张贴。
若有不适当者,有权依情节轻重而为下列之处置(注):
a. 将不当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标记,再ctrl + D,可以删除文章且不扣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
使用d砍除,删除文章并扣除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并可选择是否给予劣文
之处分。
b. 水桶处份权: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将不当文章发表者列入水桶名单,暂停其在该板发表之权
限,恶行重大者,得以提报站务依法处理。
(9) 制定板规权:
板主有权制定该看板之板规,但不得违反上层本国法律、站规、群组规范、小
组组规,有抵触者无效。
显然板主对於板规之心证属看板文章管理权与制定板规权之赋予。无所谓
非当事人而为第三方方解释之超译概念。
9.承上站务规定板主有引导版面风气及讨论之责,如果藉由签名档传播猥亵完整内容
仅在後方加注一句话辩称该文重点非猥亵内容而无视猥亵内容真实存在且传播,实
为对板风有不良之影响,故属合理判断。
承继以上诸点,判定申述方仍属违反 1-8 规范,维持原判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P.S.又按到回信了,故原文重贴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未成年人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用未成年人判例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 关於高雄板123点同 本人再次强调 性相关行为只有在犯法的时候才称作猥亵
: 高雄板主关於第1点 实则为刻意忽略判例上下文有强逻辑关系之问题 并无法拆分看待
: 被害人是否受"胁迫/违反本人意愿"为判口交别行为是否为猥亵行为之关键要件
: 即如无"胁迫/违反本人意愿"则後续口交行为则并非猥亵行为更无法达成224条
: 板主这种 断 章 取 义强行拆分因果行为以达曲解法条之目的 实令人发指
: 回顾前篇高雄板主"224条举例"的论述 #1Vt46rWe 2.(2-3)
: 1.(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 https://reurl.cc/146ezQ) 全文#1VsnJchn
: 2.2-3 明显申诉方 不属猥亵行为要素之"胁迫" 刻意添加入成为 猥亵行为之要素。
: 板主称该案例"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最必要条件为申诉人自行加入之非必要条件
: 板主所述内容此与最高院1800号判决"本人意愿"为强制猥亵构成必要条件全相斥之言论
: 本人仅基最高院1800判决内容驳斥 本人亦充分感受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 板主法律解释位阶无高於最高院 其述均无法合理其前述"胁迫/本人意愿"非224条必要条件
: 其不仅未对其法律超译所造成错误判罚加以检讨 更於第2点企图以未成年人判例继续做混淆
: 圆其虚构"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必要要件 达断 章 取 义 曲混淆视听之目的
: 高雄版主所说第4 5点 前仅为单行与本人强调上下文因果关系情况不同
: 本人於#1Vs8jGaH #1VsUTzSQ (L_TaiwanPlaz)均已说过 实属老调重弹
: 其所提及比例问题 我仅用 "下雨天留客天天留我不"回之
: 一句话可因标点符号不同即产生歧异 况我以加入注解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法规超译的受害者(证1)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对法规超译而执行的板规
: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高雄板主法规超译受害者 A6
: : 关於申述方回覆以下几点回覆:
: : 1.关於申述方例证1.(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之内容:
: : 内文乙方明确指出:
: : 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猥亵罪。本罪中强制及猥亵行为,固以行为人犯罪
: : 主体。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於不能抗拒之状态,而为猥亵之行为
: : 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至於甲男之胁迫行为已使乙女达於不能抗拒
: : 之状态,遂对甲男为猥亵之口交行为,应成立强制猥亵罪。
: : 显然 强制 与 猥亵 乃属分开之行为。且内文明确提即"猥亵之口交行为"如下:
: x口交
: 法律判例常常有很强因果关系不是让你这样 断 章 取 义的
: 因为前面强制行为 後面口交行为才称作是猥亵
: 且如果没有前面强制行为 後面口交根本不称作猥亵
: 此案根无法达224条标准
: 高雄板主之法律理解 时令人不寒而栗
: : 对甲男口交即是猥亵行为。
: : 且施行猥亵行为者属被害人,是故乙方内文表示:
: : 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於不能抗拒之状态,而为猥亵之行为
: : 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
: : 就是说 被害人被胁迫 而进行 猥亵行为 应视为 胁迫行为人之猥亵行为。
: : 断章取义者明显为申述方。
: : 2.承上再查申述方所表明之最高法院之认定,也就是https://reurl.cc/0OALQx:
: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内文为:
: :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 :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
: 高雄板主无法理解其引用网站 为何不直接引用3402号判决内容而有描述使被害人等字眼
: (https://reurl.cc/0OALQx)
: 因为单使用法条内的那段文字并不一定法构成猥亵 该案有一很强的前题即被害人未成年
: 即上述行为在犯罪前提的情况下行为才称猥亵 仅以一段文字不看上下文则是断 章 取 义
: 3402号判决我首先说高雄板主未提的几点
: 1.该案3402号判决被害者为未满14岁之未成年人 亦为我之前为什麽一直特别多次强调
: "正常成年人" 实际上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性相关行为 皆为犯罪 唯法条适用性不同
: 故对未成年人之性相关行为 皆可称之为性侵/猥亵 但放到成年人身上则不然
: 要犯罪情况性相关行为才能称作猥亵 板主欲圆其说 应使用正常成年人判例
: 2.对未成年人性犯罪普遍适用227条 本案检察官意图以违反本人意愿判224条
: 求处加重强制猥亵 且个人意愿文中亦有多次强调 足见本人意愿之重要性
: 且此案亦是以未"胁迫/违反个人意愿"驳回检方224条加重猥亵罪
: 3.板主意图用未成年人去混淆"本人意愿"在强制猥亵中为关键要件
: 忽略判决书中 三-(二)已说对未满14岁儿童猥亵罪
: 此案三-(四)虽省略儿童但不影响判决书内行为对象/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连贯性
: 对未成年人性相关行为不论是否合意已是犯罪 行为即叫"猥亵"罪行
: 此即本人於#1Vt7Ga41 (L_TaiwanPlaz) 为和多次强调"正常成年人"之原因
: -----
: 正常人法定年龄合意口交并不构成强制猥亵 口交仅在违反个人意愿时才构成猥亵行为
: 正常成年人拥抱就是拥抱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 正常成年人亲吻就是亲吻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 正常成年人摸胸就是摸胸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 正常成年人哈屌就是哈屌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 -----
: 且其述均无法合理其前述"胁迫/本人意愿"非224条必要条件 #1Vt7Ga41 (L_TaiwanPlaz)
: -----
: 及 2.关於申述方引用之案例与参阅申述方所提及之刑法 224 之规定,见解如下:
: ~中略
: 2-3 明显申诉方 不属猥亵行为要素之"胁迫" 刻意添加入成为 猥亵行为之要素。
: -----
: 其所述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https://reurl.cc/Z70QMQ
: 中更明确体现 "胁迫/本人意愿" 对224条之必要要件
: (全文太长 後附)
: (四)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
: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又按刑法第228 条第1 项
: 、第2 项之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系因加害之行为人与被
: 害人间具有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
: 公务、业务或其他类似之关系,而利用此权势或机会,进行
: 猥亵,被害人虽同意该行为,无非碍於上揭某程度之服从关
: 系而曲从,性自主意思决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压抑,故独立列
: 为另一性侵害犯罪类型,如系利用权势对於未满14岁之人为
: ~~~中略
: 是依卷内资料所示,被告尚非直接违反A 男、B 男意愿
: 而以强暴、胁迫或他法为之。检察官指应属刑法第224 条之
: 1加重强制猥亵罪,亦与卷内资料不合。
: 板主第三次利用网址 而且这次是新招 不用正文用引文
: : 内文表明下列为猥亵内容:
: : 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 : 1.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 : 2.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
: : 均属之。
: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4240号刑事判决内文为:
: : 刑法第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 之主观犯意,
: : 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其外 观,依一般社会通念,咸认
: : 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行为而言。
: : 内文表示: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
: : 显然该文章内容表明:
: : 强制猥亵罪指称:为反被害人意愿而做的猥亵行为
: : 显然 强制行为 与 猥亵行为 属分开之两种不同概念行为
: : 3.承上明确可以知道申述方企图以他方之见解混淆最高法院之判决见解内文。
: : 而我方则是针对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 与 107年度台上字
: : 4240号刑事判决本文内容为其基准。显然扭曲最高法院判决的应属申述方。
: : 4.关於申述方原回覆文(目前已被修文修掉)中表示签名档非属原发文者,
: : 故以其发文者之推文内容是爲不公一事,回覆如下:
: : 4-1、查原发文者之内文:
: : 这我觉得因人而异
: : 不过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 : 过我怕她会不适应
: : 因为如果香菸的直径是地球 那我的鸡鸡的直径就是冥王星
: : 4-2、查申述方之签名档:
: : 地球直径 12707km 冥王星直径 2300km 香菸直径是0.5cm 节哀
: : 4-3、显然涵盖率达 100%,是故针对原文之评论视为对申述方之签名档评论
: : 并无偏颇。
: 还百分比勒 拜托去看看
: 无标点版: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予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黄
: 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立此为据本人儿子不得有违
: 年租30两: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予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可
: ,收回黄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立此为据,本人儿子不得有违。
: 年租30万两: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予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
: 可收回,黄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立此为据,本人儿子不得有违。
: 原文网址:https://kknews.cc/news/ypja85g.html
: : 4-4、至於爲什麽申述方写完之後又删除却针对无证据力(本文第6点)之申覆
: : 内容保留不删除?这点理由属臆测故不多做回覆。
: : 5.承上针对该推文内容是否也包含针对猥亵之定义?查推文如下:
: : (除去无关 性 的资讯)
: : 嘘 xxxz: 首先你要有屌~ 03/23 22:36
: : 嘘 bolide77: 还以为来到西施 03/23 22:37
: : → Blitzcrank: 小心烫到你的蛋 03/23 22:37
: : → pa7711201: 向恩的话我可以,黑云麒刺青超煞气der 03/23 22:38
: : 嘘 zakato: 尿尿会臭臭的这样好吗 03/23 22:39
: : 嘘 eroschang888: 唬烂够了,下去OGC 03/23 22:39
: : 显然第4则 属 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 : 以上嘘文均属 与性事相关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耻或厌恶感
: : 且针对该签名档明确属於高雄板板友检举针对之案件
: : 针对以上几点 认定为引起普通人一般厌恶感 且 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 : 6.至於申述方所指控之眼花等内容纯属申述方个人之无证据力之臆测,且非属
: : 事实。故不回应。对於申述方最终只能以人身攻击做为申覆内容实感遗憾。
: 本人仅基於高雄板主要求本人对本人未述234条做解释及其控本人引导234条之事实
: 即前文中第3及第10点所做合理推论描述 且本人实不知该行为如不称眼花该如何描述
: 版主对明确错误指控若不提也罢 如今提及其却既未对其错误指控反思道歉亦未更正其说词
: 仅反控对认纠正者描述是人身攻击带过 如此傲慢行径实令人发指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5.170.17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608539897.A.0D8.html
※ 编辑: simonjen (114.25.159.228 台湾), 12/21/2020 18: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