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TaiwanPlaz 板


LINE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未成年人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用未成年人判例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关於高雄板123点同 本人再次强调 性相关行为只有在犯法的时候才称作猥亵 高雄板主关於第1点 实则为刻意忽略判例上下文有强逻辑关系之问题 并无法拆分看待 被害人是否受"胁迫/违反本人意愿"为判口交别行为是否为猥亵行为之关键要件 即如无"胁迫/违反本人意愿"则後续口交行为则并非猥亵行为更无法达成224条 板主这种 断 章 取 义强行拆分因果行为以达曲解法条之目的 实令人发指 回顾前篇高雄板主"224条举例"的论述 #1Vt46rWe 2.(2-3) 1.(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 https://reurl.cc/146ezQ) 全文#1VsnJchn 2.2-3 明显申诉方 不属猥亵行为要素之"胁迫" 刻意添加入成为 猥亵行为之要素。 板主称该案例"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最必要条件为申诉人自行加入之非必要条件 板主所述内容此与最高院1800号判决"本人意愿"为强制猥亵构成必要条件全相斥之言论 本人仅基最高院1800判决内容驳斥 本人亦充分感受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板主法律解释位阶无高於最高院 其述均无法合理其前述"胁迫/本人意愿"非224条必要条件 其不仅未对其法律超译所造成错误判罚加以检讨 更於第2点企图以未成年人判例继续做混淆 圆其虚构"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必要要件 达断 章 取 义 曲混淆视听之目的 高雄版主所说第4 5点 前仅为单行与本人强调上下文因果关系情况不同 本人於#1Vs8jGaH #1VsUTzSQ (L_TaiwanPlaz)均已说过 实属老调重弹 其所提及比例问题 我仅用 "下雨天留客天天留我不"回之 一句话可因标点符号不同即产生歧异 况我以加入注解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法规超译的受害者(证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对法规超译而执行的板规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高雄板主法规超译受害者 A6 : 关於申述方回覆以下几点回覆: : 1.关於申述方例证1.(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之内容: : 内文乙方明确指出: : 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猥亵罪。本罪中强制及猥亵行为,固以行为人犯罪 : 主体。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於不能抗拒之状态,而为猥亵之行为 : 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至於甲男之胁迫行为已使乙女达於不能抗拒 : 之状态,遂对甲男为猥亵之口交行为,应成立强制猥亵罪。 : 显然 强制 与 猥亵 乃属分开之行为。且内文明确提即"猥亵之口交行为"如下: x口交 法律判例常常有很强因果关系不是让你这样 断 章 取 义的 因为前面强制行为 後面口交行为才称作是猥亵 且如果没有前面强制行为 後面口交根本不称作猥亵 此案根无法达224条标准 高雄板主之法律理解 时令人不寒而栗 : 对甲男口交即是猥亵行为。 : 且施行猥亵行为者属被害人,是故乙方内文表示: : 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於不能抗拒之状态,而为猥亵之行为 : 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 : 就是说 被害人被胁迫 而进行 猥亵行为 应视为 胁迫行为人之猥亵行为。 : 断章取义者明显为申述方。 : 2.承上再查申述方所表明之最高法院之认定,也就是https://reurl.cc/0OALQx: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内文为: :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 高雄板主无法理解其引用网站 为何不直接引用3402号判决内容而有描述使被害人等字眼 (https://reurl.cc/0OALQx) 因为单使用法条内的那段文字并不一定法构成猥亵 该案有一很强的前题即被害人未成年 即上述行为在犯罪前提的情况下行为才称猥亵 仅以一段文字不看上下文则是断 章 取 义 3402号判决我首先说高雄板主未提的几点 1.该案3402号判决被害者为未满14岁之未成年人 亦为我之前为什麽一直特别多次强调 "正常成年人" 实际上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性相关行为 皆为犯罪 唯法条适用性不同 故对未成年人之性相关行为 皆可称之为性侵/猥亵 但放到成年人身上则不然 要犯罪情况性相关行为才能称作猥亵 板主欲圆其说 应使用正常成年人判例 2.对未成年人性犯罪普遍适用227条 本案检察官意图以违反本人意愿判224条 求处加重强制猥亵 且个人意愿文中亦有多次强调 足见本人意愿之重要性 且此案亦是以未"胁迫/违反个人意愿"驳回检方224条加重猥亵罪 3.板主意图用未成年人去混淆"本人意愿"在强制猥亵中为关键要件 忽略判决书中 三-(二)已说对未满14岁儿童猥亵罪 此案三-(四)虽省略儿童但不影响判决书内行为对象/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连贯性 对未成年人性相关行为不论是否合意已是犯罪 行为即叫"猥亵"罪行 此即本人於#1Vt7Ga41 (L_TaiwanPlaz) 为和多次强调"正常成年人"之原因 ----- 正常人法定年龄合意口交并不构成强制猥亵 口交仅在违反个人意愿时才构成猥亵行为 正常成年人拥抱就是拥抱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正常成年人亲吻就是亲吻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正常成年人摸胸就是摸胸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正常成年人哈屌就是哈屌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 且其述均无法合理其前述"胁迫/本人意愿"非224条必要条件 #1Vt7Ga41 (L_TaiwanPlaz) ----- 2.关於申述方引用之案例与参阅申述方所提及之刑法 224 之规定,见解如下: ~中略 2-3 明显申诉方 不属猥亵行为要素之"胁迫" 刻意添加入成为 猥亵行为之要素。 ----- 其所述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https://reurl.cc/Z70QMQ 中更明确体现 "胁迫/本人意愿" 对224条之必要要件 (全文太长 後附) (四)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又按刑法第228 条第1 项 、第2 项之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系因加害之行为人与被 害人间具有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 公务、业务或其他类似之关系,而利用此权势或机会,进行 猥亵,被害人虽同意该行为,无非碍於上揭某程度之服从关 系而曲从,性自主意思决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压抑,故独立列 为另一性侵害犯罪类型,如系利用权势对於未满14岁之人为 ~~~中略 是依卷内资料所示,被告尚非直接违反A 男、B 男意愿 而以强暴、胁迫或他法为之。检察官指应属刑法第224 条之 1加重强制猥亵罪,亦与卷内资料不合。 板主第三次利用网址 而且这次是新招 不用正文用引文 : 内文表明下列为猥亵内容: : 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 1.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 2.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 : 均属之。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4240号刑事判决内文为: : 刑法第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 之主观犯意, : 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其外 观,依一般社会通念,咸认 : 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行为而言。 : 内文表示: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 : 显然该文章内容表明: : 强制猥亵罪指称:为反被害人意愿而做的猥亵行为 : 显然 强制行为 与 猥亵行为 属分开之两种不同概念行为 : 3.承上明确可以知道申述方企图以他方之见解混淆最高法院之判决见解内文。 : 而我方则是针对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 与 107年度台上字 : 4240号刑事判决本文内容为其基准。显然扭曲最高法院判决的应属申述方。 : 4.关於申述方原回覆文(目前已被修文修掉)中表示签名档非属原发文者, : 故以其发文者之推文内容是爲不公一事,回覆如下: : 4-1、查原发文者之内文: : 这我觉得因人而异 : 不过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 过我怕她会不适应 : 因为如果香菸的直径是地球 那我的鸡鸡的直径就是冥王星 : 4-2、查申述方之签名档: : ※ 引述《kuwata18 (金刚伏魔神通)》之铭言: #1L42Oyoq (Gossiping) : : 这我觉得因人而异 : : 不过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 : 过我怕她会不适应 : : 因为如果香菸的直径是地球 那我的鸡鸡的直径就是冥王星 : 地球直径 12707km 冥王星直径 2300km 香菸直径是0.5cm 节哀 : 4-3、显然涵盖率达 100%,是故针对原文之评论视为对申述方之签名档评论 : 并无偏颇。 还百分比勒 拜托去看看 无标点版: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予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黄 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立此为据本人儿子不得有违 年租30两: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予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可 ,收回黄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立此为据,本人儿子不得有违。 年租30万两: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予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 可收回,黄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立此为据,本人儿子不得有违。 原文网址:https://kknews.cc/news/ypja85g.html : 4-4、至於爲什麽申述方写完之後又删除却针对无证据力(本文第6点)之申覆 : 内容保留不删除?这点理由属臆测故不多做回覆。 : 5.承上针对该推文内容是否也包含针对猥亵之定义?查推文如下: : (除去无关 性 的资讯) : 嘘 xxxz: 首先你要有屌~ 03/23 22:36 : 嘘 bolide77: 还以为来到西施 03/23 22:37 : → Blitzcrank: 小心烫到你的蛋 03/23 22:37 : → pa7711201: 向恩的话我可以,黑云麒刺青超煞气der 03/23 22:38 : 嘘 zakato: 尿尿会臭臭的这样好吗 03/23 22:39 : 嘘 eroschang888: 唬烂够了,下去OGC 03/23 22:39 : 显然第4则 属 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 以上嘘文均属 与性事相关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耻或厌恶感 : 且针对该签名档明确属於高雄板板友检举针对之案件 : 针对以上几点 认定为引起普通人一般厌恶感 且 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 6.至於申述方所指控之眼花等内容纯属申述方个人之无证据力之臆测,且非属 : 事实。故不回应。对於申述方最终只能以人身攻击做为申覆内容实感遗憾。 本人仅基於高雄板主要求本人对本人未述234条做解释及其控本人引导234条之事实 即前文中第3及第10点所做合理推论描述 且本人实不知该行为如不称眼花该如何描述 版主对明确错误指控若不提也罢 如今提及其却既未对其错误指控反思道歉亦未更正其说词 仅反控对认纠正者描述是人身攻击带过 如此傲慢行径实令人发指 : 7.针对新闻一事同#1VsiBYAS (L_TaiwanPlaz) 第六点声明,故不回覆。 : 针对以上诸点 认定原判决无误 故 维持原判。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 章 取 义 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之目的 : : 特别强调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断章取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 : : 版主回文第二及六点 须回顾前篇高雄板主"224条举例"的论述 #1Vt46rWe 2.(2-3) : : 1.(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 https://reurl.cc/146ezQ) 全文#1VsnJchn : : 2.2-3 明显申诉方 不属猥亵行为要素之"胁迫" 刻意添加入成为 猥亵行为之要素。 : : 板主称该案例"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最必要条件为申诉人自行加入之非必要条件 : : 此与最高院1800号判决"本人意愿"为强制猥亵构成必要条件全相斥之言论 : : 本人仅基於非高雄板主所管瞎最高院1800判决内容驳斥 本人亦充分感受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 : 板主法律解释位阶无高於最高院 其述均无法合理其前述"胁迫/本人意愿"非224条必要条件 : : 其懿旨亦无法掩盖其主张"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构成要件的超译事实#1Vt46rWe (2-3) : : 其不仅未对其法律超译所造成错误判罚加以检讨 更於第六点企图伪装"节录"法律见解内容 : : 圆其虚构"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必要要件 达断 章 取 义 曲混淆视听之目的 : : 本人所提及法条为235条未提及234条 板主第三点所产生疑问为234条 (标於引文绿字) : : 板主对234条基於自身逻辑问题产生的想像及衍生之法律疑问及矛盾应寻正规管道求助 : : 本人仅为ptt普通使用者 且为申诉方 无义务且无须为板主提供法律协助或协助其配眼镜 :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眼花的受害者(後见绿字) :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眼花或超译执行的板规 : : 既前文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 高雄板主眼花受害者 A6 : : 该嘘文针对的是 #1Vs1SmBu (L_TaiwanPlaz) 非本人签名档 请勿误导 : : ---------------- : : ------------------ : : https://reurl.cc/0OALQx 全文如下 上下对比可发现高雄版主假装节录实则断章取义 : : 法院实务对「猥亵」的定义举出如下: : : 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亦即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 : : 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之行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觉[1] : :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所为,其外观,依一般 : : 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 : : [2]。 : : 高雄版主"节录"再次忽略最重要构成要件 曲解成泛指激起性慾之行为皆符合为猥亵 : : 其"节录"却刻意忽略其所引中提的构成要件 "主观感受" 为极其重要之判别要件 : : 即高雄版主忽略若合意口交则非猥亵行为之事实 高雄版主泛指口交皆为猥亵 极其荒谬 : : 高雄版主 所引以佐证之原判例/网址内容 与其文章内以断 章 取 义所表达内容相差甚距 : : 本串 已二次累犯 : : ?????????????? 高雄板主可能贴错网址 该网址内有此要件 是高雄板主未"节录"出来 : : 高雄板主总是忽略後面一段描述? 我第二篇已解释过 : : 不用那麽多废话 本人仅用新闻一则 回覆 : : 2020/10/22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 :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 ???????!????!!!!?????? 蛤?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106年度台上字第3402号 上 诉 人 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杨荣宗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吴继尧 上列上诉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中 华民国105 年12月20日第二审判决(104年度侵上诉字第175 号, 起诉案号: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103 年度侦字第1952号),提起 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诉讼法第377 条规定,上诉於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 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是提起第三审上诉,应以原判 决违背法令为理由,系属法定要件。如果上诉理由书状并未 依据卷内诉讼资料,具体指摘原判决不适用何种法则或如何 适用不当,或所指摘原判决违法情事,显与法律规定得为第 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时,均应认其上诉为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驳回。本件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即被告 (下称被告)吴继尧有其事实栏所载,对於未满14岁之A 男 、B 男(姓名、年籍均详卷)为猥亵行为之犯行,因而撤销 第一审关於对A 男强制性交部分之不当判决,改判论以对未 满14岁之男子猥亵罪,处如原判决附表(下称附表)二编号 6 之刑;并撤销第一审关於附表一至三(附表二编号6 除外 )「次数栏」超过1 次以上犯行部分之判决,以不能证明此 部分被诉事实改判无罪。另维持第一审如附表一、三,及附 表二编号1 至5 部分,对未满14岁之男子为猥亵行为1 次罪 刑之判决,而驳回检察官及被告关於此部分在第二审之上诉 。已详叙其所凭证据及认定之理由,对於检察官上诉之指摘 ,及被告所辩何以均不足以采信,亦在理由内详加指驳及说 明,核其所为之论断,俱与卷存证据资料相符;从形式上观 察,原判决并无足以影响其判决结果之违法情形存在。 二、上诉意旨: ㈠检察官上诉意旨略以:⒈被告於侦查中,对附表一、二(编 号6 除外)所示A 男每月遭猥亵超过1 次以上之犯行,表示 无意见,原判决对此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未予采纳,复未说 明理由,有理由不备之违误。⒉原判决既认A 男因受被告监 督,不敢表示拒绝而未抗拒,显见被告已违反A 男之意愿; 又原判决认定被告明知A 男、B 男均系未满14岁之男子,竟 利用担任补习班教师之权势及机会,对A 男、B 男为猥亵行 为,亦未认定被告与A 男、B 男间有猥亵行为之合意,被告 所为应属刑法第224 条之1 之加重猥亵罪,原判决认定被告 所为,系犯刑法第227 条第2 项对未满14岁之男子为猥亵行 为罪,适用法规有误。⒊A 男叙述被告对其性交之情节,并 无明显瑕疵或歧异,且超乎一般未满14岁男童之日常习惯或 生活经验,若非亲身经历难以杜撰。且依台大医院访谈相关 证人之陈述後,监定认被告有恋童倾向,堪认A 男之陈述可 信度甚高。原判决无视本件有扣案之眼罩为证,及有B 男、 A 母之陈述可为补强证据,认附表二编号6 之行为仅止猥亵 ,亦有理由不备及证据调查未尽之违误。⒋原判决未考量被 告长期且频繁对A 男为猥亵及性交,造成其心理上难以磨灭 之阴影,且被告犯後态度恶劣,并未与A 男达成民事和解, 本件量刑及所定之执行刑显然过轻,违反公平及罪刑相当原 则云云。 ㈡被告上诉意旨略以:⒈原判决就被告猥亵行为之次数认定, 采信凭信性存疑之A 男、B 男供述,欠缺补强证据,认定事 实有误。⒉依补习班之空间配置、开放使用情形,及证人陈 叶、黄姿绮之证述,可知不论在「○○文理短期补习班」( 下称○○文理补习班)旧址或新址,均不可能有机会、空间 ,容任被告为附表所示之犯行。原判决对此有利被告之证据 ,未说明不采之理由,显有理由不备之违误。⒊原判决认定 被告所为如附表一、二、三之猥亵行为,约每月1次,时间 密接,场地、手法均相同,显见被告系在密切接近之时间为 相同之行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为难以分开,应依接续犯 论以1罪,原判决以数罪并罚,适用法规有误。⒋本件台大 精神监定报告书之监定结果,认为上诉人有恋童症或恋少年 之倾向,但被告在成长过程中有交往之女友,且非同性恋, 上开精神监定报告系参酌第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而得,不可采 信。原判决另引用任何人均可编辑之维基百科资料作为不利 被告之证据,适用证据法则有误。⒌被告并未以强制或以其 他不当方法,对A男或B男为猥亵行为,本件系A男、B男因课 业表现不佳,自愿意接受处罚,被告行为若有不当,应仅该 当刑法第304条之强制罪,原判决依刑法第227条第2项论以 对未满14岁之男子为猥亵罪,显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误云云 。 三、惟查: ㈠按证据之取舍、证明力之判断及事实之认定,俱属事实审法 院自由裁量判断之职权,此项职权之行使,倘不违背客观存 在之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即不违法,观之刑事诉讼法第15 5 条第1 项之规定甚明,自无许当事人任凭主观指为违法, 而资为合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原判决依凭被告不利於己之 供述,佐以证人A 男、B 男之证词,及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妇幼警察队妨害性自主现场勘察报告、现场图、现场照片 、刑事案件证物采验纪录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2 月 16日北警监字第0000000000号监验书、A 男手绘之刑案现场 绘制图、被告与A 男家人之电话录音、原审103 年8 月14日 之勘验笔录、○○文理补习班申请设立资料、施工及墙面照 片、B 男手绘之刑案现场绘制图、被告与B 男家属之和解书 等资料,认被告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时地,有猥亵A 男、 B 男之犯行。原判决另说明:证人陈叶、黄姿绮虽均证称: 任职补习班期间,未在课间休息时间看过A 男、B 男遭被告 单独带至储藏室、教室之情形。惟被告之上开行为,系不法 行为,衡情自会避人耳目,以隐晦方式进行,不会轻易让人 知悉。且证人陈叶、黄姿绮上开证述内容,亦与被告自承带 A 男、B 男至补习班房间之自白内容不符。况证人陈叶、黄 姿绮亦均证称:并不会在下课时间随时注意被告或A 男、 B 男之一举一动等语(见第一审卷第123 、130 页),认证人 陈叶、黄姿绮之证词,不足为有利被告之认定之理由。原判 决并依A 男、B 男证述受害时间、次数,勾稽被告供承,认 被告系於附表一、二、三所述时间,以每月1 次之频率为猥 亵犯行(见原判决第6 至16页),逾此部分(每月1 次)之 犯行,因乏补强证据而为无罪之判决,所为论断,与卷内资 料相符,并与证据法则无违。检察官上诉指逾此部分(每月 1 次)之犯行,被告一度承认犯罪,应可采信云云,然被告 系供称次数以A 男、B 男所述为准,并非积极对犯罪之时间 、地点为明确承认,且其供述反覆,自难以其中一次不一致 之自白遽论犯罪。检察官、被告关於此部分上诉意旨,系对 原判决已明白叙明之事项,及采证认事之职权行使,再事争 执,非适法上诉第三审之理由。 ㈡原判决就附表二编号6 之犯行(即起诉书所指被告於102 年 12月2 日对A 男性交部分)变更检察官起诉加重性交之法条 ,改论以对未满14岁男子猥亵罪,业已说明:A 男於侦、审 中,固指述被告以处罚为藉口,先要求A 男脱裤子自行搓揉 其阴茎,再命令A 男躺在垫子上,并拿眼罩让A 男戴上後, 被告以口含住A 男之阴茎而对A 男口交行为。惟A 男上开供 述,属被害人之指述,依法应有补强证据,始能明确加以认 定。而证人即被害人B 男於侦查中证称:我在12月2 日课间 休息时,先看到A 男被被告带上去2 楼,接着被告带我上去 ,我下来後,A 男就问我「被告叫你上去,是不是要你打手 枪给他看?」我就问他「什麽是打手枪?」A 男就问我「被 告要你上去是不是搓鸡鸡给他看?」我就点头等语(见侦卷 第67页)。足认被告於102 年12月2 日补习班课间休息期间 ,将A 男带到补习班2 楼教室内。但依上开对话,A 男系问 B 男:「被告叫你上去是不是要你打手枪给他看?」并未言 及被告有对其口交之事,是B 男上开证言,不能作为A 男上 开指诉之补强证据。另证人A 母於原审审理中证称:是因为 学校老师打电话跟我说A 男有跟他同学讨论这件事,同学再 转告老师,所以老师打电话通知我,我知道当天就没有再让 A 男去补习班,A 男自己对我说的时候,没有很详细说被告 对他所做的事发生的过程,A 男只说被告对他做了口交,最 後一次让A 男感觉很不舒服,在A 男陈述的过程中,A 男情 绪非常不好甚至不愿意谈,只是他承认被告有对他做这些事 情,在我知道这件事前,A 男有说过他不愿意去补习班,但 我当时认为他可能只是不想去上课而已,他当时还没有说出 实情,所以我102 年12月4 日还是强迫他去上课,之後被告 有打电话来道歉,被告说他知道我不让A 男去补习班上课的 原因,所以他跟我道歉,中间因为A 男爸爸一直插话,所以 被告没有讲得很完整等语(见第一审卷第260 至262 页)。 是A 母所证A 男对其说被告对他做了口交行为部分亦属传闻 证言,不能作为被告对A 男有口交行为之补强证据。另本件 扣案之眼罩系证人黄姿绮所有,其证称:该眼罩系其购买上 课所用,补习班自旧址迁至新址後,即封箱未再拆开(见第 一审卷第257 页反面、第259 页),自不可能於附表二编号 6 时间,供被告使用而对A 男为性交行为,扣案眼罩与本案 犯行欠缺关联性。原判决以此部分仅能证明被告对A 男为猥 亵行为,不及性交,核属原审认定事实、证据取舍之职权行 使,与证据法则无违。检察官指此部分尚有B 男、A 母及眼 罩供作补强证据云云,显非依卷内资料指摘,非合法上诉第 三审之理由。 ㈢本件被告经原审嘱托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监定结果 ,作成精神监定报告书乙份,结论略以:吴员之个人史,其 年少时学校生活尚称平顺,人际互动良好,因家中经济压力 而较早出社会工作至今,事业有成,曾交过数任女友,曾论 及婚嫁,惟目前单身,吴员并无系统性之疾病或足以影响意 识之重要病症。据吴员叙述,吴员否认特殊性癖好,否认感 染性病、否认曾受性侵害、否认同性交往经验。目前根据监 定会谈、心理测验及法院卷宗资料,间接推估可能有恋童之 倾向等语(见原审卷第141 页至148 页),而上开监定报告 既系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208 条嘱托机关监定,自具证据能 力,其取舍亦属法院之职权。本件报告之作成除参考相关资 料外,并为身体及神经学检查、脑波检查、心理测验,经综 合判断而成,被告指系受第一审判决影响,并无根据。又原 判决引用维基百科资料,系在说明恋童症,并非执此论断被 告犯罪。被告上诉指监定报告受第一审判决影响,判决引用 维基百科资料论罪云云,亦非依卷内资料指摘。 ㈣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又按刑法第228 条第1 项 、第2 项之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系因加害之行为人与被 害人间具有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 公务、业务或其他类似之关系,而利用此权势或机会,进行 猥亵,被害人虽同意该行为,无非碍於上揭某程度之服从关 系而曲从,性自主意思决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压抑,故独立列 为另一性侵害犯罪类型,如系利用权势对於未满14岁之人为 之,则依吸收理论应论以同法第227 条第1 项、第2 项之罪 。综上以观,刑法第227 条之罪,既以被害人之年龄为其特 殊要件,纵使被告系利用权势、机会对於服从自己监督、扶 助、照护之人而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亦应认为被吸收於上开 条项犯罪之内,而无适用刑法第228 条之罪之余地。本件依 原判决认定之事实,A 男、B 男因自幼在被告之补习班上课 ,因教育而受被告监督、扶助、照护。A 男、B 男为因教育 关系受被告监督,因自认课业不佳,面对被告之不合理处罚 行为,虽欲拒绝,又不敢激烈反抗,而隐忍被告对其等猥亵 所为。其中A 男於侦查及审理中均证称:被告没有对我做出 强暴胁迫的行为,多半都是因为我有犯错,加上被告是老师 ,多少也有权威在,我畏惧他会跟妈妈说或者是他会处罚我 ,所以我才会依照他要求,每次我都说不要,被告会一直问 我说「去啦!去後面,一下下就好!」所以我逼不得已才会 去,但我不知道我不去的话会怎麽样等语(见侦卷第51页、 第一审卷第89、94页)。是A 男虽有表示拒绝,然最後在被 告要求下,仍跟着被告到前述地点;另证人B 男於侦查中证 称:被告感觉好像没有又好像有强迫我,因为被告都会说我 做错事,例如我没有带东西或是成绩考不好,我觉得被告是 对我做处罚,所以我才会应被告的要求去做,虽然我觉得打 手枪跟一般处罚不同,很不合理,但是後来就觉得还好,被 告算是利用这种方式对我为猥亵行为(见侦卷第66、241 页 )。是依卷内资料所示,被告尚非直接违反A 男、B 男意愿 而以强暴、胁迫或他法为之。检察官指应属刑法第224 条之 1加重强制猥亵罪,亦与卷内资料不合。 ㈤接续犯乃指行为人之数行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时、地实行 ,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 会健全观念,难以强行分开,且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个 举动之接续作为,合为包括之一行为,较为合理者而言。如 行为人先後数行为,在客观上系逐次实行,侵害数个同性质 之法益,其每一前行为与次行为,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 时间差距上,可以分开,在刑法评价上,各具独立性,每次 行为皆可独立成罪,自应按照其行为之次数,一罪一罚。原 判决已说明:被告对A 男共39次、对B 男共6 次之对於未满 14岁之男子为猥亵犯行,各次犯罪时、地均有明显之间隔与 差距,犯意各别,行为互殊(见原判决第22页),实难认附 表一、二、三之各次犯行独立性薄弱,难以强行分开。原判 决分论并罚,自无违误。被告上诉意旨就此客观上明确可分 之行为,犹认应论以接续犯之一罪,原判决论以数罪并罚, 适用法规错误云云,与卷内资料不符,不能认系适法之第三 审上诉理由。 ㈥刑罚之量定,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权,倘量刑时系以行为人 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刑法第57条所列各款情状,而所量定 之刑既未逾法定刑范围,复无违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当原 则者,即不得任意指为违法而执为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 原判决以被告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情形 ,为科刑轻重标准之综合考量,说明其量刑之依据,及不采 检察官所提新北地方检察署自行开发之求刑因子试算系统之 理由(见原判决第23至24页),且所量定之刑,既未逾法定 刑之范围(即法律之外部性界线),亦无明显违背公平、比 例原则或整体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内部性界限),自 属法院量刑职权之适法行使。又数罪并罚之定应执行之刑, 系出於刑罚经济与责罚相当之考量,并非予以犯罪行为人或 受刑人不当之利益,为一种特别之量刑过程,相较於刑法第 57条所定科刑时应审酌之事项,系对一般犯罪行为之裁量, 定应执行刑之宣告,乃对犯罪行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总检 视,除应考量行为人所犯数罪反应出之人格特性,并应权衡 审酌行为人之责任与整体刑法目的及相关刑事政策,在量刑 权之法律拘束性原则下,依刑法第51条第5 款之规定,采限 制加重原则,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长期为下限,各刑合并之刑 期为上限,但最长不得逾30年,资为量刑自由裁量权之外部 界限,并应受法秩序理念规范之比例原则、平等原则、责罚 相当原则、重复评价禁止原则等自由裁量权之内部抽象价值 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轻重得宜,罚当其责,俾符合法律授 予裁量权之目的,以区别数罪并罚与单纯数罪之不同,兼顾 刑罚衡平原则。是刑法第51条数罪并罚定执行刑之立法方式 ,非以累加方式定应执行刑,如以实质累加之方式定应执行 刑,则处罚之刑度显将超过其行为之不法内涵,而违反罪责 原则,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罚对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系 随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则以随 罪数增加递减其刑罚之方式,当足以评价被告行为不法性之 法理(即多数犯罪责任递减原则)。是在个别定刑案件中, 因所犯各案罪质不同,自无齐一之标准,此乃当然之理。原 判决本於罪责相当之要求,在上开内、外部性界限范围内, 综合斟酌被告犯罪行为之不法与罪责程度,及对其施以矫正 之必要性,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之罪质,定其应执行 之刑无不合。检察官上诉意旨系对原判决已明白说明之事项 ,对量刑裁量权之适法行使,任意指摘,亦非适法上诉第三 审之理由。 ㈦至检察官及被告其他上诉意旨或对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 行使,或就原判决已论断明白之事项,任意指摘,或对部分 不影响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之枝节问题,仍为单纯事实之争 辩,均难认系具体指摘之适法上诉第三审理由,应认检察官 及被告之上诉均违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驳回。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95 条前段,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10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审判长法官 王 居 财 法官 苏 振 堂 法官 谢 静 恒 法官 杨 真 明 法官 郑 水 铨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11 月 6 日 -- 如果找不到不爱你或爱你的理由 ▁▁ 都可以是爱你或不爱你的理由 ▕A6▏ ▕出品▏ 我想你要的是爱 不是理由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87.96.8 (中国)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608410865.A.75E.html ※ 编辑: A6 (101.87.98.56 中国), 12/21/2020 06:01:12 ※ 编辑: A6 (101.87.98.56 中国), 12/21/2020 07:35:19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Soft_Job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