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6 (短ID真好)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时间Fri Dec 18 17:19:30 2020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2020/10/2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本人仅回覆如下:
首先 224条所判别的是行为 行为 行为 不是文字
後本人仅对 高雄版主所述 口交行为 属 猥亵行为
及
2.关於申述方引用之案例与参阅申述方所提及之刑法 224 之规定,见解如下:
~中略
2-3 明显申诉方 不属猥亵行为要素之"胁迫" 刻意添加入成为 猥亵行为之要素。
超译部分进行回复
高雄版主明显无法分别 法律对行为和文字之区别
且无法明白法律中的构成要件之重要性
高雄版版主刻意将判例"胁迫口交行为为猥亵行为"扩大引导解释为"口交为猥亵文字"
若版主所列该案之案例 以合法年纪口交如无强迫之事实 行为即不构成强迫猥亵
108年最高院1800号判决明确对224条作出解释 违反本人意愿为构成强迫猥亵之要件(文末)
高雄板主亦可以同前新闻局辩解 主张高雄板主管不到最高院 高雄板主确实管不到最高院
但高雄板板主不应放大自己职权凌驾於最高院之上 自行解释法律
正常人法定年龄合意口交并不构成强制猥亵 口交仅在违反个人意愿时才构成猥亵行为
正常成年人拥抱就是拥抱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正常成年人亲吻就是亲吻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正常成年人摸胸就是摸胸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正常成年人哈屌就是哈屌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拥抱亲吻摸胸哈屌 在无违反本人意愿情况下 根本无法变成猥亵行为 何来猥亵一说?
"本人意愿"在此案是为关键因素 是一般法学常识的人都能明白知事情
高雄版主所描述口交行为 属猥亵行为 实为擅自将上下文断 章 取 义
甚至主张忽略判例关键构成要件所得歪曲结果 实属超译 (上文2-3)
若超译允许 那本人亦能以高雄版版主相同逻辑主张
正常成年人未违反"本人意愿"口交不构成强制猥亵 口交亦不为猥亵文字
版主不看上下文忽略该案威胁构成要件 断 章 取 义方能得到口交即为猥亵行为之论点
强迫口交行为为猥亵行为亦不代表强迫口交文字即为猥亵之文字
法律为何对行为和文字分开区分
本人写两段话来作区别 有监於血腥暴力 本人以黑色示之
"小明残忍的杀害小莉" 这是血腥暴力的行为但不是血腥暴力文字
"小明拿起斧头劈开
小利的头 小利的脑浆飞溅到小明脸上 小明可以感觉到脸上和手上
此时小明看了看手中的脑浆 感觉温温的伸出舌头一舔了舔 舌尖上传来一丝咸味"
残忍杀人为血腥暴力行为 但不代表我打这几个字本文就是血腥暴力
过份详细描述 才会判定血腥暴力 用行为直接定义文字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故法律对文字有235条另行区分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法规超译的受害者(证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对法规超译而执行的板规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高雄板主法规超译受害者 A6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 判决
案由摘要:
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
民国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和性骚扰防治法第 25 条第 1 项之强制触
摸罪,虽然都与性事有关,隐含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而侵害、剥夺或不尊
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权法益。但两者既规范於不同法律,构成要件、罪名及
刑度并不相同,
尤其前者迳将「违反其(按指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作
为犯罪构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系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
术等传统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离被害人的意愿情形,皆可该当,态样
很广,包含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不能或难抗情境,学理上乃以「
低度强制手段」称之。从大体上观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别,前者较重
,後者轻,而实际上又可能发生犯情提升,由後者演变成前者情形。从而
,其间界限,不免产生模糊现象,自当依行为时、地的社会伦理规范,及
一般健全常识概念,就对立双方的主、客观因素,予以理解、区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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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承上显然申诉方所认定之胁迫不属 猥亵行为之要素,再看申诉方引述之案件
: 内文提及法律问题如下:
: 甲男持尖刀对其女友乙,以胁迫之语气对乙女说,如果不对其口交,将对
: 乙女不利等语。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让甲得以满足。
: 内文成案要素:
: 1.恐吓:甲男持尖刀对其女友乙,以胁迫之语气对乙女说,如果不对其
: 口交,将对乙女不利等语。致使乙女不能抗拒
: 2.猥亵行为:遂行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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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版版主最此段最荒谬的一点在於
强制猥亵不限於口交甚至亲吻都可以构成强制猥亵
照他不忽略案件构成要素 仅为断章取义因果论 行为文字不分的逻辑
连亲吻都能是猥亵文字 实在太荒谬了...
: 再查内文所同意之乙方说法内容:
: 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於不能抗拒之状态,而为猥亵之行为者
: 是故见解明确分离 强制行为 与 猥亵行为 两者行为,显见此两行为有明显差异
: ,显然内文所描述之 遂行口交 即为 猥亵行为。
: 4.显然申诉方所称之必需 胁迫 才为 猥亵行为 并非一般见解,纯属个人爲脱罪之
: 说法。故不采认。
: 5.查高雄板板规 1-4 之规定:
: 1-4 遵守中华民国法律之内容,违者无条件退文并水桶一年。
: 再查高雄板板规 1-8 之规定:
: 1-8 禁止 买卖/徵求/交换/借用 猥亵之影像、图画、声音等
: 或发表猥亵之文字、连结、推文图案等,违者退文并水桶一年。
: 显然有相同之惩处规范,是故如果必须满足为反中华民国之规定则无需
: 1-8 规定,故认定高雄板之立法精神之於 1-8规定 应严格於中华民国之
: 法律规定。
: 6.针对与本案无关之内容如:新闻之自由规范,依回覆第三篇之声明,不回覆。
: 基於以上诸点并无改变申诉方发表"猥亵之文字"的签名档,故维持原判。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本人仅针对高雄版主其所提出新观点4.行回复 1~3点无新论点 与先前回复亦同
: : 1.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 2.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 2020/10/22
: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 :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 高雄版主所题案例根本就不是什麽口交行为属猥亵行为法律见解
: : 所提判例如下:
: : 发文字号: 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
: : 座谈日期: 民国 84 年 08 月 00 日
: : 座谈机关: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
: : 相关法条:
: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4、304 条(83.01.28)
: : 要 旨:
: : 甲男持尖刀对其女友乙,以胁迫之语气对乙女说,如果不对其口交,将对
: : 乙女不利等语。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让甲得以满足。甲男之行
: : 为构成刑法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罪或第三○四条第一项之罪。
: : 法律问题:甲男持尖刀对其女友乙,以胁迫之语气对乙女说,如果不对其口交,将对
: : 乙女不利等语。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让甲得以满足。甲男之行
: : 为构成刑法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罪或第三○四条第一项之罪。
: : 讨论意见:甲说:第三○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罪。盖强制猥亵罪,其为猥亵行为之人,
: : 应属行为人而非被害人。平时为猥亵行为之人系被害人乙女,与强
: : 制猥亵罪之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不同。故甲男之行为应成立以胁迫方
: : 法使人行无义务之事之罪。
: : 乙说: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猥亵罪。本罪强制及猥亵行为,固以行
: : 为人犯罪主体。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於不能抗拒之状
: : 态,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至於甲男之
: : 胁迫行为已使乙女达於不能抗拒之状态,遂对甲男为猥亵之口交行
: : 为,应成立强制猥亵罪。
: : 结 论:多数赞同乙说。
: : 台高检署研究意见:采乙说。
: : 法务部检察司研究意见:同意原结论,以乙说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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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判例所讲的猥亵行为 明显为甲"威胁口交"之行为而非"口交" 更非之语言文字口交
: : "猥亵是未经对方同意下妨碍或冒犯他人,并引起对方感到羞耻、厌恶感、亵渎的、
: : 恶心的行为,比如摸屁股和袭胸等。"
: : 版主所述口交行为 属 猥亵行为 为错误描述 强迫口交才构成猥亵行为
: : 高雄版版主刻意将判例"胁迫口交行为为猥亵行为"扩大引导解释为"口交为猥亵文字"
: : 故我查法条 猥亵文字具独立法条235条(文末) 此案所涉及法条为224 304
: : 本判例并不支持 本人亦不理解高雄版主为何使用不相关法条判例 断 章 取 义 误导视听
: : 且本段更突显高雄版主对猥亵文字认知有明显误解 具有的超前理解之疑
: : 明显有别於现今一般人乃至法律对猥亵文字之认知理解
: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超前理解的受害者(证1)
: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超前理解而执行的板规1-8
: :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 高雄板主超前理解受害者 A6
: : 那为何不贴出全推文全文 前篇推文此篇说不心虚不用删 我无法理解
: : 且还原推文之後与风闻甚似
: : 另第6.点未引 本人仅强调 新闻自由依旧须遵守中华民国法律
: : 新闻自由并未超越中华民国法律 仅在个别时候视个案而定
: : 高雄版主主张新闻自由和高雄版管不到新闻局
: : 和我主张口交以为生活可出现词汇并不一定构成猥亵需看上下文 并不冲突
: : 网上口交新闻就可以找到一串
: : 我贴高雄版仅为凸显高雄版版主主张口交(哈屌)即为猥亵之荒谬
: : 第 235 条
: :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 : 九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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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不到不爱你或爱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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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是爱你或不爱你的理由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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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要的是爱 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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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6 (101.87.96.8 中国), 12/19/2020 01: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