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TaiwanPlaz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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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长您好: 对於高雄版主simonjen的回文,本人补充如下: 1、我所附上的证据,虽然是以我个人回覆信件为主, 但信件中均保留simonjen版主上一封信的回文内容,为避免洗版因此不再重复转载 若小组长仍有疑问可再告知我补上simonjen版主原文 2、根据高雄版A-1版规,转贴新闻须附上作者资讯, 而新闻来源所标示的作者资讯就是该公司的部门名称 在新闻界或出版界,组织、单位、机关挂名为作者的情况乃普遍情形,非单一个案 而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出资人亦可为着作人, 因此以机关单位为作者名,是法律允许范围,并非simonjen版主所说必须为自然人才可以 且simonjen版主的认定依据是以教育部字典而来 但法律的位阶应该胜过教育部字典 ---------------------------------------------------------- 着作权法 第 12 条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 约定以出资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 出资人享有。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 ---------------------------------------------------------- 3、既然以机关单位为作者名称,是法律允许范围, 因此我在转贴时,引用原新闻所标示的单位为作者名称并无不妥 根据高雄版规,对於新闻转贴的规定如下: ---------------------------------------------------------- A.新闻 经板友投票後决定新闻类别采严格限制。 新闻定义为以报导消息做为直接或间接盈利的公众媒体发布的内容 或一般通俗所认认定为新闻的文章。 以下为高雄板新闻规定细则: A-1.本板开放各式新闻张贴,内文需附上该新闻原文连结,违者 警告。 新闻限定一人每日最多一篇(以发文日期计),自删亦算,违者 退文。 新闻需有完整的作者及媒体资讯,违者 退文。 没有完整新闻标题及新闻日期,文章 删除。 ---------------------------------------------------------- 版规中仅要求要贴出「完整的作者及媒体资讯」 然而对「作者」的定义却没有界定, 更没有要求转贴者必须查证作者的身份是否合法 如果simonjen版主认定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为作者, 那就应该要在版规中详述新闻作者须为「具名」或是「署名」 而不是版规定义写的不够清楚, 有争议时才以自己的个人解释去定义什麽样的人才有资格为作者 以上补充说明,请小组长参考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小组长您好: : 对於该判决由於申述方只转录了自己回信的副本,并未转录我回信的内容, : 在此做以下两点资讯整理说明: : 1.根据教育部字典内容:创作诗歌、文章或其他艺术品的人 : 因故认定作者必须是人(自然人)。 : 2.纵使如申述方所说:要表明的以法人为作者。但原新闻内并未有法人资讯。 : 更没有提出雇佣合约表明受雇人同意雇佣人为着作人。 : 另外法律所规定的定义内容应为"着作人"并非是"作者",而法人所取得的 : 为"着作权",并非直接变成"着作人"。 : 注:着作权法: : 第 11 条 :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 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 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 依据高雄板规规定"新闻文必须有完整的作者与媒体资讯",关於1.新闻内容并 : 未有作者署名,对於2.并未有"法人资讯"以及"雇佣合约表明原着作人愿意转让 : 着作人给雇佣人",因此均不具有"完整"的作者与媒体资讯。 : 以上是我的说明。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3.145.11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563524871.A.977.html ※ 编辑: bluemaple2 (1.173.145.110 台湾), 07/19/2019 16:33:18
1F:→ simonjen: 1.法人名称不叫政治中心 你根本没有署名法人名称 07/20 09:10
2F:→ simonjen: 2.你也没有附上受雇人自愿让雇佣人成为着作人合约 07/20 09:10
3F:→ simonjen: 3.作者明显为字典可以查询到的通用用语,指的是"人" 07/20 09:11
4F:→ simonjen: 4.着作人与着作权为法律用语 不应与字典中作者混淆 07/20 09:13
版规有哪一个地方提到「作者」的定义是以字典的解释来认定的? 凭什麽只能以你的标准来解释? 而且着作权法写的是「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意思是作者名称可依雇主的决定去写 谁说只能署名法人名称? 依照你的逻辑,那博客来上一大堆作者名称写机关单位工作室的书 不就全部违法?
5F:推 peter308: S版友是要把版友追杀到什麽程度啊? 07/20 10:22
6F:→ peter308: 你知不知到你到底管理上出了什麽问题? 07/20 10:23
7F:推 peter308: 你弄了一堆法条,整天搬弄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名词,大家 07/20 10:25
8F:→ peter308: 只是更无所适从而已。 07/20 10:25
9F:推 peter308: 更不用提你劣退超多人,但大家依然还是无所适从。 07/20 10:31
10F:推 peter308: 你明显分不清楚什麽是'市政文'跟'政治文'的差别。 07/20 10:34
11F:推 Fslove: 只要批评反韩的就会被simonjen 主观的找理由水桶,批评韩 07/20 17:31
12F:→ Fslove: 市长的, 就算是骂脏话也不会有事 07/20 17:31
13F:→ simonjen: 上面两位是乎已经违反了申诉板规定,另外你们护航的这 07/21 01:53
14F:→ simonjen: 位板友可以去a他的文,他应该跟我有相近的政治理念 07/21 01:53
※ 编辑: bluemaple2 (61.227.5.120 台湾), 07/21/2019 09:13:35
15F:推 peter308: 别人提醒你的点你永远都是拒於门外,但你又不愿意增加新 07/21 09:50
16F:→ peter308: 版主,那还能怎办? 07/21 09:50
17F:推 peter308: 光是政治文和市政文这差别,你就分不清楚,劣退超多无辜 07/21 09:52
18F:→ peter308: 的人 07/21 09:52
19F:推 peter308: 我回覆市政的新闻,评论轻轨修正路线,这样有助公共利益 07/21 09:58
20F:→ peter308: 的文章,也能被你用政文劣退。 07/21 09:58
21F:→ simonjen: 基本上受雇的当下就决定了谁着作权人,不是你想改就改 07/21 10:02
22F:→ simonjen: 我签过合约的都知道,放弃的东西是不能在写回自己的权益 07/21 10:02
23F:→ simonjen: 除非你要毁约 07/21 10:03
24F:→ simonjen: 所以你说依公司决定改就改?我想这并不符合公司运作常规 07/21 10:03
25F:→ simonjen: 另外如果关於提到博客来部分有两种不同的层次问题 07/21 10:05
26F:→ simonjen: 1.有标明的公司为着作人的搞不好人家真有合约约定 07/21 10:05
27F:→ simonjen: 2.如果积非成是是可以鼓励的办法又何必字音字形校正? 07/21 10:06
28F:→ simonjen: 一堆人"龟裂"念错,就把错得当对的? 07/21 10:07
29F:→ simonjen: 我想客观内容本来就该有客观评断 07/21 10:07
30F:→ simonjen: 你想要以法条作为依据我也接受你的提议,但是你有符合 07/21 10:08
31F:→ simonjen: 你提议的内容吗?记者转内着作权人给法人,请问你的法人 07/21 10:09
32F:→ simonjen: 资讯呢?联名称都没有,法人底下的用机构名作为资讯? 07/21 10:09
33F:→ simonjen: 这样叫做完整?请恕我难以认同 07/21 10:10
既然你爱讲国语字典, 你的版规只有写说要列出「完整」作者资讯 根据教育部国语辞典简编本对於「完整」的解释是: 完整:圆满,完全没有残缺、遗漏。 我已经一字不差,按照媒体来源所标示的作者名称全部写上去,没有残缺、遗漏 请问你的版规里头,有哪个地方提到「完整作者」= 具名? 你自己版规都写不清楚 别人只是按照规定,一字不漏把作者名称填上去 你有什麽资格去自行定义什麽叫做作者? 你的定义得到其他版友的同意了吗? 为什麽八卦版会在版规写名作者栏要「记者署名」,就是为了避免争议 你身为版主订出含混不清的版规,就是你失责
34F:推 peter308: Simonjen比较适合去当律师,不太适合当版主,别人跟他 07/21 10:10
35F:→ peter308: 申诉永远在搬法条,丢专有名词。 07/21 10:10
36F:推 peter308: 别人给他的建议,他永远听不进去,总是可以找出诡论反 07/21 10:12
37F:→ peter308: 驳硬拗。 07/21 10:12
38F:推 peter308: 像我说喜韩儿是喜憨儿谐音,很容易造成某族群不悦和冲 07/21 10:14
39F:→ peter308: 突,他就是坚持喜韩儿没有违反版规。 07/21 10:14
40F:推 peter308: 但用同样标准,他却可以判决其他版友歧视和隐射。问他 07/21 10:16
41F:→ peter308: 原因,只丢给你一句'去脉络化',这算啥? 07/21 10:16
※ 编辑: bluemaple2 (61.227.5.120 台湾), 07/21/2019 12:30:03
42F:推 simonjen: 国语字典定义的作者,其中"者"本身就是人的意思 07/21 14:58
43F:→ simonjen: 并非我所定义的内容。教育部就是这样规定的。 07/21 14:59
44F:→ simonjen: 作者: 创作诗歌、文章或其他艺术品的人。 07/21 15:00
45F:→ simonjen: 受教育部教育上来的人我想至少都听过这样的说法 07/21 15:00
46F:→ simonjen: 我不了解有什麽样子的说法比这说法更加通俗 07/21 15:00
47F:→ simonjen: 再者八卦板怎麽定本来就与本板无关,本板甚至规定禁止 07/21 15:01
48F:→ simonjen: 转文八卦板,我就不知道我为什麽要参考八卦板 07/21 15:01
49F:→ simonjen: 在来您提到是否经过板友同意 07/21 15:01
50F:→ simonjen: #1STYUUbQ (Kaohsiung) 07/21 15:02
51F:→ simonjen: 我发文时间是Feb 27 14:01:00 2019 07/21 15:02
52F:→ simonjen: 生效时间是如果没有重大的修正於2019.3.1.00:00 生效 07/21 15:03
53F:→ simonjen: 内文明确点出:以上规定如有其他疑义请於底文章底下或以 07/21 15:03
54F:→ simonjen: 板务回文讨论。 07/21 15:03
55F:→ simonjen: 之後的板务文 及 下面推嘘文讨论 均无板友对作者一词 07/21 15:05
56F:→ simonjen: 提出疑惑。 07/21 15:05
57F:→ simonjen: 当时还有发起板规投票 07/21 15:07
当时没有发起投票,不代表没有疑义,只是当时没有碰到此争议,所以没有人发现而已
58F:→ simonjen: 少回覆了完整这件事,我知所以认为完整您没做到的主因 07/21 15:42
59F:→ simonjen: 是您联"法人"是谁都未告知,政治中心有许多法人有这个 07/21 15:43
60F:→ simonjen: 部门,因此不为完整的描述 07/21 15:43
请问版规中哪个地方有写出作者必须等於法人部门? 而且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是以雇主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雇主想在作者栏署名为「政治中心」,甚至称为阿猫阿狗都是雇主自由 哪个地方说要法人部门才可以?
61F:→ simonjen: 另外完整的另外一个意义是告知大家这负责人已经转移为 07/21 15:44
62F:→ simonjen: 法人,但内文并没有这样的资讯,也就是说谁负责文章未提 07/21 15:44
63F:→ simonjen: 及,因此不举完整意义 07/21 15:45
你的版规哪一条有提到作者名称要代表负责人与法人?
64F:推 peter308: simonjen 你为什麽听不进去别人对你执行板务上的问题呢? 07/21 15:57
65F:→ peter308: 你的很多板规都是很不合常理的 违反常识的 07/21 15:59
66F:→ peter308: 你常常只因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就给退文 这样有符合比例 07/21 16:00
67F:→ peter308: 原则吗??? 别人对你的建议都是为了版面好,但你从来没 07/21 16:00
68F:→ peter308: 好好听进去...当版主是帮板种解决纷争 仲裁 不是制造更 07/21 16:01
69F:→ peter308: 多问题的... 07/21 16:01
70F:→ simonjen: 如果以法律中的着作权或着作人作为替代作者的说法可以成 07/22 04:42
71F:→ simonjen: 立,那麽替代记者的说法更可以成立,因为现行做法就是 07/22 04:42
72F:→ simonjen: 以地方中心或是政治中心替代"记者栏位" 07/22 04:43
73F:→ simonjen: 所以宣称以法律位阶着作权或是着作人替代是不合理的 07/22 04:44
74F:→ simonjen: 因为事实上提到书有此行为,新闻本身也有此行为 07/22 04:44
75F:→ simonjen: 以上是我的补述 07/22 04:46
你自己都承认现行作法是以地方中心或政治中心替代记者栏位了 你又不是法官,凭什麽认定此行为不合理? 难道全台湾的新闻媒体都违法吗? ※ 编辑: bluemaple2 (210.201.111.187 台湾), 07/22/2019 17:43:48
76F:→ simonjen: 我说如果您宣称的书本做法是作者部分以着作人或着作权人 07/22 17:46
77F:→ simonjen: 替代可以的状况,那麽宣称写记者可以避免这一个状况有其 07/22 17:47
78F:→ simonjen: 矛盾之处,因为现行行为是以机构名替代记者栏位 07/22 17:47
79F:→ simonjen: 所以如果接受写记者可以保证是自然人,但写作者不行这 07/22 17:49
80F:→ simonjen: 两者之间有其矛盾处,故我认为如此宣称属不合理之宣称 07/22 17:49
81F:→ simonjen: 以下条列其矛盾处 07/22 17:50
82F:→ simonjen: 作者 => 有出版商以出版商为作者名 07/22 17:50
83F:→ simonjen: 记者 =>有报纸以己方机构部门为记者名 07/22 17:51
84F:→ simonjen: 如可以接受前者(作者)用法 但不能接受後者(记者)用法 07/22 17:51
85F:→ simonjen: 属矛盾逻辑,因为对应关系乃为相同概念。 07/22 17:52
86F:→ simonjen: 则不应得到前者可 而後者不可的逻辑结果。 07/22 17:52
87F:→ simonjen: 如若说两者有所差异乃为出版商为法人 而报纸己方机构不 07/22 17:53
88F:→ simonjen: 为法人名 07/22 17:53
89F:→ simonjen: 至於将着作权或着作权人格之转移是否可以全代为作者?亦 07/22 17:55
90F:→ simonjen: 或记者 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撰稿人 既非着作权人也非 07/22 17:55
91F:→ simonjen: 着作权之佣有者,难以要求对文章内容负道德责任之人 07/22 17:56
92F:→ simonjen: 因为撰稿人完全的被遮蔽 07/22 17:57
93F:→ simonjen: 另外我不懂违法的概念来自哪里,法律规范并没有作者 07/22 18:08
94F:→ simonjen: 这一个名词。记者亦乎也不存在为法律名词的定义 07/22 18:09
95F:→ simonjen: 亦乎 => 似乎(文字校正) 07/22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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