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maple2 (蓝枫)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证据] Kaohsiung 高雄版版主simonjen不当退文
时间Fri Jul 19 11:48:37 2019
※ [本文转录自 bluemaple2 信箱]
作者: bluemaple2 (蓝枫)
标题: Re: 退回文章(A-1 新闻文必须有完整的作者与媒体资讯 违者 退文)[新
时间: Fri Jul 19 11:12:18 2019
您好:
根据维基百科「作者」定义
https://pse.is/KVQAS
「从根本上说,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然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法律
意义上的作者。例如作品的创作人受雇於某组织,为该组织创作作品,而相应责任也由法
人或组织承担,这时该法人或组织在着作权法中会被视为作者。」
根据中华民国着作权法第12条,关於着作人的规定: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
约定以出资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
出资人享有。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
法律明明白白写着出资人可挂作者名,请问字典的位阶比法律还大?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 我只知道字典上面写的结果,如果真的机构可以做为作者那请教育部改字典,
: 我就可以完全认同您的言论。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bluemaple2 (蓝枫)》之铭言:
: : 您好:
: : 既然版主无视於出版界与媒体界,以团体或机构名称为着作人的常态
: : 那也没什麽好说的,我会向小组长申诉,请小组长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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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0.201.111.187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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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bluemaple2 (210.201.111.187 台湾), 07/19/2019 11: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