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man (好人)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申诉] 不认同 TaichungBun板 禁言处分
时间Sat Jan 31 23:43:21 2015
申诉人:goodman
被申诉人:NKB285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申诉诉求:
1.请对 TaichungBun板板规 2.2.12 之条文进行重新定义以求更完善之设计。
2.明确定义嘲讽的效力与范畴、及详细列举板主群以为具嘲讽性质之例句,
并於 TaichungBun板公告之。
3.取消板务对本人之禁言,并於TaichungBun板公告之。
4.本人对板主 NKB285 认真执行板规之举并无任何怨言,所以不会借由此案,
要求处分板主 NKB285。但全因双方对於「嘲讽」之见解相异,故产生本次
禁言与申诉案;所以,若申诉得以成功,请 TaichungBun板板主群,
将「阿不就好棒棒、棒棒一百分」二句,於 TaichungBun板明确定义为:
「非嘲讽且可使用之句子」,并公告之。
以防日後仍有宵小滥用检举权来迫害与其意见相左之人士。
申诉内容:
1.本案事实部分
本人於2015/01/30於
#1Kov9L7- (TaichungBun) (如Schaf的附件:证一)
推文表示:
→ goodman:
#1KodmlPV (TaichungBun) 这篇建议文你的高见又在哪? 01/30 22:53
→ goodman: 喔喔最後两句喔 棒棒一百分 01/30 22:53
经 TaichungBun板 板主 NKB285 判定
第二句符该板板规2.2.12之「嘲讽行为」,
故禁言28日。本人不认同此句具有嘲讽之效力,与板主 NKB285 良性沟通後
(如附件:证二),依照正常程序,提出不认同禁言处分之申诉。
2.理由部分
TaichungBun板板规 2.2.12 判定标准空泛,板众无以为据
该板板规 2.2.12、既该板板主所发
#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战文判断标准(如Schaf的附件:证四)
2.2.12 发文或推文中含有对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词侮辱、谩骂、歧视、
引战、嘲讽、酸文、威胁、西斯、性骚扰...。
引战文,若出现在团体文章中,以起源者作处分对象。
-争吵、战文之发言由板主来判定其是否有到争吵之线,任何人皆可检举。
唯应板务繁忙,对於特定对象之侮辱或骚扰,请被侮辱者亲自检举,
其余一概不受理检举。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党工、领__百(数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种文字暗指他人为某政党工作人员者
其余针对部份网路用语,只要符合引战相关条件并经提起检举或板主认定
皆照板规处分,不接受这是句"PTT名言"之类解释。
又该判断标准仅有说明1.检举适格之主体 2.党工侮辱之判定方法
板众实无法於上述规定及补充规则中得知该条所谓嘲讽、酸文、威胁等等
其他构成要件之标准;
此情除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外,板主判定标准亦不明确,造成持反对意见之板众不利,
以上查遭删推文皆属反对板主之意见可稽。
结论:
A.本人推文属於适法中性评论,实与板主所谓2.2.12无关,判决不合理。
B.现行板规就2.2.12之解释贫乏,板众无以为据,流於宵小滥用检举权逼
迫板主行不当裁罚之工具;就算板主认为某某文句属嘲讽行为,但就因为
板规2.2.12之解释贫乏,没有足够的解释空间,易流於意识形态之争执。
故请 TaichungBung板 板主群:
「明确定义嘲讽的效力与范畴、及详细列举板主群以为具嘲讽性质之例句」
此致
L_TaiwanPlaz 台湾游园地组务板 公鉴
额外注明:附件之证一、证四,因与Schaf之议题相同,
为使不浪费板面空间,故直接标注使用Schaf之附件;
若此举不合规定,请小组长告知,本人再另行补上。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後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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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5.30.237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422719003.A.559.html
※ 编辑: goodman (1.165.30.237), 01/31/2015 23:45:27
1F:→ goodman: 禁言公告因禁言中无法转录,请NKB285板主帮忙转录,谢谢 01/31 23:47
2F:→ goodman: 抱歉忘了说,因议题相近,所以有小部份内容挪用Schaf板友 02/01 00:51
3F:→ goodman: 的文字并做适当修改,请Schaf板友见谅 02/01 00:51
※ 编辑: goodman (1.165.30.237), 02/01/2015 16:39:30
4F:→ NKB285: 判定 喔 棒棒一百分 为嘲讽 与申诉人意见相左 02/04 13:30
5F:→ NKB285: 请组务判断 交由组务主观认定 02/04 13:30
6F:→ goodman: 改个错字 02/04 13:39
※ 编辑: goodman (1.165.23.42), 02/04/2015 13: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