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11006 (宪哥)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申诉] Kaohsiung 版板务处置不当
时间Mon Jan 5 21:48:44 2015
此人共有三次判决纪录,
第一次水桶七日(已撤销)以下简称A案
第二次警告(本人未与板主沟通)以下简称B案
第三次为G板主处理,以下简称C案
-----
申诉人 aimify 未将A案沟通信件全数转录,企图干预组务判断。
申诉人 aimify 於B案未有任何沟通记录。
申诉人 aimify 未将C案沟通信件转录,程序不符。
三、申诉/检举流程
(1) 申诉需检附被处分文章备份、板主公告、沟通信件记录,
检举需检附相关证明文章、沟通信件记录,
本组非常不欢迎未经沟通之申诉/检举文,申诉/检举前请先确实沟通,
未附沟通证据者视为程序不符。
若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申诉/检举,
除不予受理外,并得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 引述《aimify ( 爱米飞)》之铭言:
: 申诉人:aimify
: 被申诉人:jerry11006 、gggping
: 看板板名:Kaohsiung
: 申诉诉求:
: 1.取消板务不适当之警告
: 2.纠正板务处置 - 不愿意协助取回被认定违规原文以进行申诉
: 3.纠正板务处置 - 因为已告知使用者可以申诉而迳行水桶七天。
: 申诉内容:
: 板务在判决文 ( #1KddCFD3 (Kaohsiung) ) 中的判决理由,
: 属援引版规:
: 6-1 禁止恶意闹版,引起争端之内容,人身攻击等,
: 或将无关高雄板之事务带入高雄板,过分影射、直接攻击他板/他人。
: 若对看板秩序造成威胁,或影响其他使用者权利及阅读品质。
: 违者依情节轻重,判处警告、水桶、退文。
: 且根据其他使用者检举,原PO的行为确实有引起争端之情事。
: 故,判处水桶七日。原文删除。
: 内文提到
: 再说明一次,这次主要是针对原 PO 将自身与使用者 pitasi的私人恩怨,
: 带到板上,加上,对於使用者 camry2006 使用不雅音译「盖没力」挑衅。
: 经「当事人检举」後,做出的判决。
: 我认为这个判决不当:
: 一来,这个事件始与末都发生在高雄版上,毕竟是看板上的活动,
: 不应该一概以私人恩怨论之,至少我有义务向其他参与活动的版友交代。
: 二来,关於前板务 camry2006 事件,
: 我认为在 ptt 使用音译互相称呼本来就属正常,
: 若音译有其他延伸想像,那本是使用者取名的问题。
: 盖没力一词并不是什麽针对人身的攻击,顶多是一个状态,
: 何来不雅与挑衅之问题。
: 另外该板务於 #1KddCFD3 (Kaohsiung) 所举称的几点
: ----------------------------------------------
: 1.
: 我是遇到了马英九是不?
: (我这不就来了吗?)
: 2.
: 不过换个角度想,盖没力大大对高雄板也真真是真爱啊
: 卸任许久还是这麽努力的"巡田",真让人敬佩。
: 3.
: 盖没力这麽爱高雄板
: 赶紧查查我的高雄板文章哪里违规好跟板主检举唷~
: 第一点有违反政治文的疑虑,
: 而且也违反 6-1 过分影射、直接攻击他板/他人。
: 第二、第三点也是违反 6-1 过分影射、直接攻击他板/他人。
: 综合以上三点,才决定做出水桶处分。
: ---------------------------------------
: 板务在判决说明中,提到 1 有政治文之嫌,
: 但认定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政治文的判断不应该影响人身攻击的判断。
: 该版板务判决亦未引用政治文条款却以政治疑虑作为考量,此判决实有疑虑。
: 另外,板务多次提到「私人恩怨」,
: 事实上该事件系由前板务 camry2006 回应而起,
: 而我亦只是忠实地将我对看板的意见表明,
: 版规并未限制我能发表这类文章,
: 而 camry2006 的评论意在影射我违反版规。
: 事实上我才是遭受挑衅的当事人。
: 我想任何一个使用者都有资格,
: 在高雄版没有违反版规的情况底下,反驳这种言论。
: 而且人身攻击与否,其实与私人恩怨与否无关。
: 即使不是私人恩怨,也不能作人身攻击,即使是私人恩怨,
: 如果没有人身攻击也不该援引人身攻击版规判罚。这是其二。
: 请板务明确说明认定哪些字句引起争端,
: 我认为我只是在尽一个看板活动主办人的职责,
: ( #1KRLiArO (Kaohsiung) )
: 告知版友活动有状况,并且希望大家一起注意与体谅。
: 这样的处置与前板务的批评,
: 其实都是在打击愿意对看板进行活动的热心活动者。
: 最後也最重要的,我认为板务最严重的失职,
: 该版板务对组务申诉流程完全不熟悉。
: 他告知我可以到组务申诉,
: 於是我向他要求被删除原文已作为申诉程序证据之用。
: 该板务多次推搪不愿意配合,并且在我方要求给予信件备份之後,
: 才删除原本的公告重发以改正判决。
: 但我始终没有拿到我可以用来作为申诉的证据,
: 从 12/26 沟通迄今,板务亦已表达请我申诉。
: 但我去信要求数次, 12/26 第一次 , 12/27 第二次,
: 虽然板务有回信,但一直到今天都没有收到板务取回的原文以利申诉进行。
: 虽然判决有附上原文,但 ptt 小组的申诉制度,
: 有明确规范必须以「原始」文章为依据,
: 我认为这种作法相当藐视使用者申诉的权力。
: 更离谱的是 gggping 竟然以「已告知使用者可申诉」作为藉口,
: 且无视板务没有回应我要取回申诉原文的私人信件的事实,
: 将我於公告底下的不满意件视为引起争端,将我水桶七天。
: 而我根本没有拿到申诉所需要的内容。
: ( #1Ket6b01 (Kaohsiung))
: 显见这两位板务对於申诉制度之无知与滥用,
: 我亦无故连续两次在不谙程序的板务底下权益受损。
: 因为已经等待超过一定时间,即使这个处分已然来不及进行行政救济,
: 我仍希望作为一个小小地使用者,能够以适当的申诉程序,
: 提醒该板务每个判决都应该遵守程序、理解程序的问题。
: 并且,善尽协助申诉的职责。
: 文末重申诉求:
: 1.请组务协助板务让我取回申诉原文,以利申诉继续进行。
: 2.作为一个看板活动发起人,而且是长期举办活动并受版友好评的活动发起人,
: 公告活动碰到的问题以示负责,这对整个看板是有公益性的。
: 这并非「引起争端」或「人身攻击」。
: 而「引起争端」此一版规也非常可笑,试问板务公告下方的争端,
: 是否可视为由板务引起的争端?
: 若我不愿意吵架,但版友执意与我争执,
: 难道我回应这个争执便成为我引起争端?
: 这岂不是陷人於罪?
: 3.前板务 camry2006 的音译我认为并未构成侮辱。
: 若确实要以此判罚,请确立不得音译版友 ID 的板规,避免陷人於罪。
: 4.板务严重不尊重使用者申诉权利,
: 以程序陷人於罪,应属严重板务疏失。
: 附件:
: * 板务判决公告
: * 板务沟通过程与要求取回信件过程
: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後再转录。
: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7.131.250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420465727.A.536.html
※ 编辑: jerry11006 (114.27.131.250), 01/05/2015 22: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