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ungpool (母鸡)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检举] TaichungBun 板主允许违反法律之文章
时间Sat Jan 11 01:25:54 2014
检举人:youngpool
被检举人:gun5566
英文板名:TaichungBun
检举诉求:台中板
#1IpwVFEm
30463 10 1/10 proshowb □ [徵求] 徵求摄影志工 协助活动纪录
该文章之招募单位无立案,无送审志愿服务计画至主管机关
依"社会服务法",此一文章为违法之文章
台中板板规 一-5 禁止违法文章
但板主判决文
#1Iq1V_SD 却表示无违
请小组长依台中板板规将
#1IpwVFEm 文章删除
或是请台中板板主重新审核该检举案
#1Iq1V_SD判决文
检举内容:
1.志愿服务法
http://www.osa.nchu.edu.tw/osa/grwork/volunteer/
rules/rule_1010302.pdf
2.提供两个网址查核该招募志工单位之合法性
公部门:
卫生福利部志愿服务资讯网
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
财团法人:
台湾公益资讯中心
http://www.npo.org.tw/index.asp
以上两者查无该招募志工之单位
3.原文发文者於推文自行说明
→ proshowb:这一次进到女中是我们逐一拜访後,刚好校长有兴趣 01/10 21:45
→ proshowb:我们才能进到学校里,目前组织正在申请中,所以我们不募款 01/10 21:46
作者已说明组织还在申请中,依此可判定目前为未经认可之单位
依法不得招募志工
4.依据判决文
2. 依据我国法令:志愿服务法 第 2 条
本法之适用范围为经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主办或经其备查符合公
众利益之服务计画。
前项所指之服务计画不包括单纯、偶发,基於家庭或友谊原因而执行之志
愿服务计画。
版主曲解此一法规,法规定订受此法规约束与保障的是志工,反之应称义工
志工跟义工分别↓
志工:经由立案登记之法人、非营利机关、公家机关等...
经送审服务计画核可後招募者
义工:自主,非经由立案登记之法人、非营利机关、公家机关等...
经送审无误计画核可而招募、自发性服务者
5.原文
#1IpwVFEm 改为义工就能合法了
板主坚持判决,并无以公开方式建议或是直接修订原文,
台中板板主拥护非法
6.今天这些去当志工的要是过程出事了,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因为法律定义他们是义工
而非志工,我们的志愿服务法无法依此来给予该志工(板主定义之)保障,
该群台中女中受志愿服务之学生也无法得到保障
请将相关证明信件或看板文章用 ctrl+x 转录至本板,未附证据者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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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2.27.118
1F:→ weedyc:三之(1) 01/11 02:32
2F:→ youngpool:台中板判决文#1Iq1V_SD 推文有沟通往来 01/11 03:01
3F:→ youngpool:另外与板主之信件以站内信箱方式转寄组长 01/11 03:02
4F:→ weedyc:这位检举者,经由和法务讨论此检举案後,法务请我转达你可 01/13 00:21
5F:→ weedyc:否寄信与他讨论此案件,本检举案将会等你们讨论过後再行定 01/13 00:22
6F:→ weedyc:夺。法务的 ID 为 longbow2,感谢你的配合。:) 01/13 00:23
7F:→ weedyc:法务正在处理中,请申诉人耐心稍候。:) 01/22 15:19
8F:→ weedyc:法务已於刚刚回信表示还未得到另一位法务之回覆,请再稍等 02/04 04:15
9F:→ youngpool:谢 02/04 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