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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Kaohsiung 看板 #1HfT6JSM ] 作者: gggping (原PO正妹的老公) 看板: Kaohsiung 标题: [板务] 反推荐 时间: Wed May 29 17:59:42 2013 高雄板板规说明: 板规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华民国法令、 TANET 管理规则以及批踢踢站规 板规文义如有争议之情形时由板主群合议後作最终解释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309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310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第311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第312条 对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对於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313条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 元以下罚金。 第314条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 [质疑一] 请问板主,以上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并没有说明必需完整指出店家名称或地点 或是看得出来必需是哪一条路或哪一条桥下! 我想写三民区的通讯行不行吗? 有人想问再私信不行吗? 也就是说,只要说的是事实请受公评,皆无罪。 好啦,就算有罪好了,板主你也是推给板友啦,那是在[公告]禁止什麽? ==================================================================== [质疑二] 2-0.3 高雄板板规由高雄板各板主制定同意後公告实施 板规的制定以维护看板秩序,保护一般板友之讨论权益为最高宗旨 板规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华民国法令、 TANET 管理规则以及批踢踢站规 板规文义如有争议之情形时由板主群合议後作最终解释 请问板主,你保护一般板友之讨论权益还是保护店家? ===================================================================== [质疑三] 以下中华民国宪法跟大法官解释都给予人民最大最大的言论自由。 为何板主要限制? 你的理由是怕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这能凌驾於言论自由之上吗? 请解释。 《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释字509号解释虽认中华民国刑法的诽谤罪并未违宪,不过大法官指出:就算诽谤罪的被告 无法证明己言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资料,认被告有相当理由相信他的言论是真实的, 就不能以诽谤罪处罚;这个见解相当程度减轻发表言论者必须证明所言为真的法律责任。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编辑] 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首度在《释字第364号解释》中提及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为 民主宪政之基础。...」 1996年《释字第414号解释》:「...言论自由,在於保障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 分资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包括政治、学术、宗教及商业言论等...」 着作、出版自由系以言论或文字表达其意见,对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体言论管道之人, 集会自由系保障其公开表达意见之重要途径。...」 2000年《释字第509号解释》:「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 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 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 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2003年《释字第567号解释》:「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内在精神活动,是人类文明之根源与言 论自由之基础,亦为宪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严,对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存续,具特殊 重要意义,不容国家机关以包括紧急事态之因应在内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国家机关以 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2006年《释字第613号解释》:「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之言论自由,其内容包括通讯传播自 由,亦即经营或使用广播、电视与其他通讯传播网路等设施,以取得资讯及发表言论之自由 。通讯传播媒体是形成公共意见之媒介与平台,在自由民主宪政国家,具有监督包括总统、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与监察等所有行使公权力之国家机关,以及监督以赢取执政权、影 响国家政策为目的之政党之公共功能。监於媒体此项功能,宪法所保障之通讯传播自由之意 义,即非仅止於消极防止国家公权力之侵害,尚进一步积极课予立法者立法义务,经由各种 组织、程序与实体规范之设计,以防止资讯垄断,确保社会多元意见得经由通讯传播媒体之 平台表达与散布,形成公共讨论之自由领域。」 2007年《释字第623号解释》:「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之言论自由,乃在保障意见之自由 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包括政治、学术、宗教及商业言论等,并 依其性质而有不同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 2008年《释字第644号解释》:「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 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 不可或缺之机制。」此项解释使包括主张分裂国土的思想、学术与言论之自由及人民团体组 织与活动(结社组党等)主张分裂国土的自由获得更具体保障。 2009年《释字第656号解释》:「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之言论自由,除保障积极之表意自 由外,尚保障消极之不表意自由。」 2010年《释字第678号解释》:「言论自由具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 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之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 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前开规定所保障之言论自由,其内容尚包 括通讯传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无线电广播、电视或其他通讯传播网路等设施,以 取得资讯及发表言论之自由。」 -- ========================官 官 相 护 范 本=================== 文章代码(AID): #1HQP8uTH (Kaohsiung) [ptt.cc] Re: [板务] 检举区释疑 板主:navicrops 回答 板主处分另名板主 於板规没有依据 於程序上也会造成若将来两个板主闹不合 先发制人 先处分者先赢的谬误 他板有他板的考量和做法 高雄板现况 板主不会处分另名板主 需要者请自行向更高层检举申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7.115.100 ※ 编辑: gggping 来自: 122.117.115.100 (05/29 18:01)
1F:→ MarsET :法律规定不行的就不行,法律没规定不行的不代表其他 05/29 18:02
2F:→ MarsET :地方的内规一定不能规定不行。 05/29 18:02
3F:→ MarsET :然後请不要把宪法里的言论自由无限上纲 05/29 18:03
4F:→ gggping :原来内规可以凌驾宪法之上,你有读过[三民主义]吗 05/29 18:03
5F:→ gggping :还是你年纪小没读过 05/29 18:03
6F:→ MarsET :用字面上跟自己的想法来解释法律通常都会出状况 05/29 18:04
7F:→ MarsET :请问你有读过法绪吗? 05/29 18:04
8F:→ gggping :除了说明[言论自由] 我尚有说明[妨碍名誉罪] 05/29 18:04
9F:→ MarsET :我上面那串文字到底是怎麽解释成内规凌驾法律的... 05/29 18:04
10F:→ MarsET :最常看到的就是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携带照相手机进入 05/29 18:06
11F:→ MarsET :产线,可是某些公司内规可以禁止 05/29 18:06
12F:→ gggping :你跳太远了! 就板务来讨论就好 05/29 18:10
13F:→ MarsET :是你自己拿法律出来讲阿,不管这新规定恰不恰当, 05/29 18:12
14F:→ MarsET :它并没有违反上位法规,更别提违宪了 05/29 18:12
15F:→ MarsET :建议你要拿法律来评价一件事情的时候,可以先翻翻 05/29 18:13
16F:→ MarsET :各法典的总则,不要拿三民主义课的东西当依归。 05/29 18:13
17F:→ MarsET :顺戴一提,呛别人年纪小不会显得自己比较成熟 05/29 18:14
18F:→ luckjohn111 :如果版友被告..版主也要出庭作证喔.保护版友没不好吧 05/29 18:29
19F:→ luckjohn111 :自己说的话自己要负责这样没错 05/29 18:38
20F:→ luckjohn111 :不要以为暧昧不明就可以有言论免责,只有立委有而已 05/29 18:38
21F:→ twtwman :其实我觉得满多恶意批评的耶~新闻不是常有嘛 05/29 18:40
22F:嘘 ctx705f :好啦 快去当版主 拍拍手~~ 05/29 18:41
23F:→ martinkyuu :社会.....还不够乱吗?到底还要在这边战什麽? 05/29 20:59
24F:推 xx5566 :推~原PO真用心 05/29 21:55
25F:推 lovedog0731 :这个我也要推一下,如果没有g大,高雄版不知道会变怎 05/29 22:17
26F:→ lovedog0731 :样。加油!! 05/29 22:17
27F:推 lovedog0731 :言论自由是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而不是为了少数说话 05/29 22:20
28F:→ lovedog0731 :不经大脑的人而限制大家的言论 05/29 22:20
29F:推 xx5566 :个人认为有这麽热心的版友还有人会酸阿.... 05/29 22:45
30F:推 hy0106 :无聊 05/29 22:58
31F:推 xup6fm06 :推,反对这种版规,这样跟图利店家没啥二样(没人敢说) 05/29 23:01
32F:推 l55l :标题用"闲聊" 就没有"反串"的问题吧 才怪!!! 05/29 23:08
33F:推 jackdawliu :有道理,你这麽具体,人家看不懂啦!小心被桶 05/30 00:07
34F:推 twtwman :有逻辑给推 05/30 00:10
35F:推 vi000246 :以後只要心情文抱怨一下某烂机车行 就会被这条桶了 05/30 00:37
36F:推 newlie :按照新法规定要明写店家的精神 #1HfU1dux 的文也该桶 05/30 01:23
37F:→ newlie :因为里面没明写那个志愿那个科系 05/30 01:24
38F:→ newlie :这样也会造成其他学校and科系受无妄之灾 05/30 01:25
39F:→ magic999 :一个小社群的规范违反宪法又如何? 法律有规定不行? 05/30 09:44
40F:→ magic999 :只要没违法,他就可以订定,这规范好坏与否是其次 05/30 09:45
41F:→ magic999 :而且你觉得版规违宪会怎样吗?别闹了...Y 05/30 09:46
42F:→ magic999 :不如把版规看成契约,你要发文视同你同意契约 05/30 09:54
43F:→ magic999 :只要契约没违法,就算是钻漏洞你也没辙 05/30 09:55
44F:推 vi000246 :楼上的逻辑自相矛盾 05/30 12:43
45F:推 kunstart :照999这麽说 那以後大家就都不要发返推荐文 05/30 15:08
46F:→ kunstart :大家都来高雄版八卦化 全部来做梦就好 钻漏洞也没辄 05/30 15:08
47F:→ kunstart :反正总不能说 要发作梦文闲聊也不行吧 版主这样搞 05/30 15:09
48F:→ kunstart :好好的高雄版 搞的大家要研究谁比较会钻漏洞? 05/30 15:10
49F:→ kunstart :这才是大家比较反弹的点 欢乐的上网 看到一堆个版化 05/30 15:10
50F:→ kunstart :的版规!! 05/30 15:11
51F:推 kunstart :之後他不爽 做梦文也要改版规 那来个托梦文 05/30 15:13
52F:→ kunstart :好 托梦文也不行 那来个通灵文 原本好好的资讯交流 05/30 15:14
53F:→ kunstart :版友分享心得给大家 要搞到这样 这个版就很可悲了 05/30 15:14
54F:→ kunstart :网路发言 不管在哪个论坛发 发言人本身已经承担风险 05/30 15:16
55F:→ kunstart :版友享受发言的权利同时 已经负担要尽被告的义务了 05/30 15:17
56F:→ kunstart :并不是只享受权利 不尽义务 权利义务 是一体两面的 05/30 15:17
57F:→ kunstart :今天g版友会举法条出来 是想表达 宪法都不禁言论自由 05/30 15:18
58F:→ kunstart :今天版主有什麽资格禁止别人发言的权利? 05/30 15:18
59F:→ kunstart :好 版主今天会说 你反推荐是事实 打全名就不怕被告 05/30 15:20
60F:→ kunstart :你可想过 恶质店家 被指名道姓出来 不爽起来先告再说 05/30 15:21
61F:→ kunstart :衰小遵守新版规打全名出来的 因为这条板规 05/30 15:21
62F:→ kunstart :要一直跑诉讼程序 一直请假跑法院 最後就算胜诉 05/30 15:22
63F:→ kunstart :店家报复的目的达到了 遵守新版规的版友活该被恶整? 05/30 15:23
64F:→ kunstart :你知道不打出全名出来的话 证据不足 恶质店家要滥诉 05/30 15:23
65F:→ kunstart :是几乎都会被检察官以罪证不足 不起诉处分 05/30 15:25
66F:→ kunstart :就可以省掉被报复性滥诉的可能性 这样何乐不为? 05/30 15:26
67F:→ kunstart :好 你说大顺路不会只有一间机车行 怕无辜店家被扫到 05/30 15:27
68F:→ kunstart :真的想知道的就会私信问 这样何来扫到之说? 05/30 15:28
69F:→ kunstart :身为版主 连保护版友不被滥诉恶整都不做 05/30 15:30
70F:→ MarsET :楼上你搞错了,有没有打出全名跟证据没有关系 05/30 15:30
71F:→ kunstart :这是版主该做的? 不是该已板友的权利优先考量吗? 05/30 15:31
72F:推 kunstart :是没有直接相关 可是那是进到审理阶段 法官的心证上 05/30 15:34
73F:→ kunstart :可是被检察官提起告诉前 在刑事侦查庭的时候 05/30 15:34
74F:→ kunstart :就可以在检察官那关 挡掉被起诉的机率 不用再跑法院 05/30 15:35
75F:→ MarsET :呃,我想应该没有这种事,请问您是业界人士吗? 05/30 15:35
76F:→ kunstart :会被检察官起诉 基本上检察官掌握确实其他证据了 05/30 15:36
77F:→ MarsET :就像文章前面打个作梦梦到根本不会免责一样 05/30 15:36
78F:→ kunstart :进到法院审理阶段 会不会定罪 当然跟有无全名没有关 05/30 15:37
79F:→ kunstart :打作梦当然不会免责 我说了 发言本身就要自己承担风 05/30 15:38
80F:→ kunstart :打作梦 是不被版规桶 造成的大家开始钻漏洞 很可悲 05/30 15:39
81F:→ kunstart :会不会被告 那是发言人自己要承担的事 因为这样 05/30 15:39
82F:→ kunstart :就要把版上风气搞成文字狱 草木皆兵 有必要吗? 05/30 15:40
83F:→ MarsET :我只是无法理解如果您有学过刑法或是在法律圈待过, 05/30 15:40
84F:→ MarsET :怎麽会觉得有没有打出全名在检座那边会有差? 05/30 15:41
85F:→ kunstart :这个你可以私信跟我讨论 我不想楼盖到偏离主题@@ 05/30 15:41
86F:→ kunstart :我只是觉得 这次版规事件 就像您的名片 05/30 15:42
87F:→ kunstart :这世界不需要华丽而虚伪的东西, 05/30 15:42
88F:→ MarsET :我觉得并没有偏离主题,因为这篇文章本来就是以法律 05/30 15:42
89F:→ kunstart :例如推己及人的道德。 05/30 15:42
90F:→ MarsET :为出发点讨论的,如果灌输给板友不正确的法律概念 05/30 15:42
91F:→ MarsET :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05/30 15:43
92F:→ MarsET :难道您不知道很多人真的以为打个作梦梦到就不会被告 05/30 15:43
93F:→ MarsET :、很多人真的以为不打出全名就没事? 05/30 15:44
94F:推 kunstart :一条大顺路上某机车行 跟 大顺陆桥下某机车行 05/30 15:45
95F:→ MarsET :台湾的法制教育本来就算几乎没有了,再加上惟恐天下 05/30 15:45
96F:→ kunstart :没有其它更具体事证下 您是检座 一条大顺路上的用法 05/30 15:46
97F:→ MarsET :不乱的媒体,如果还有把言论自由无限上纲的乡民... 05/30 15:46
98F:→ kunstart :您会冒着起诉之後 被法官打脸直接驳回的风险这样起诉 05/30 15:47
99F:→ kunstart :还是会用大顺陆桥下某机车行 这麽明确的讲法起诉呢? 05/30 15:47
100F:→ MarsET :您要拿单一事件涵摄有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 05/30 15:48
101F:→ kunstart :不过我很推你的看法 媒体真的是血腥标题杀人法 05/30 15:48
102F:→ MarsET :您如果有注意到我在这篇文章一开始的推文,我并无意 05/30 15:49
103F:→ kunstart :你要我在推文涵摄有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 05/30 15:49
104F:→ MarsET :评论这次的新规定,我只是不能接受用错误的观点解释 05/30 15:49
105F:→ MarsET :法律,讲得好像有条有理实际上却通篇错误 05/30 15:50
106F:→ kunstart :我知道你的出发点 可是我缩到最精简刚刚问你的问题 05/30 15:50
107F:→ kunstart :您愿意先回答看看吗? 用法理回答 05/30 15:52
108F:→ MarsET :实际上是不能这麽精简的,如果您有注意过,就算连 05/30 15:52
109F:→ MarsET :考试中的实力题,一题的文字量可能就超过300字, 05/30 15:52
110F:→ MarsET :更别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了。 05/30 15:53
111F:→ MarsET :错字,实例题 05/30 15:53
112F:推 kunstart :你都知道考试都要超过300字了 你却要求我推文不精简 05/30 15:54
113F:→ kunstart :的回覆你 这有点强人所难喔XD 05/30 15:54
114F:→ MarsET :我指的不是回答,是题目,不是您出题给我的吗? 05/30 15:55
115F:→ kunstart :哈哈 对!! 那你可以来信跟我讨论 我的出题 是源自你 05/30 15:56
116F:→ MarsET :硬要回答的话我只能告诉您,要看有没有其他文字能 05/30 15:56
117F:→ kunstart :你想要我详细说明解释阿 我们的私信内容 你可以公开 05/30 15:56
118F:→ MarsET :明显辨别是在指哪间机车行。 05/30 15:56
119F:→ MarsET :更别提起不起诉得先考虑有没有符合所有构成要件 05/30 15:57
120F:→ kunstart :对 明显辨别是争点 可是光那两句话 哪句可以明显辨别 05/30 15:57
121F:→ MarsET :所以我才说题目其实是不能如此精简的。 05/30 15:58
122F:→ kunstart :显而易见! 至少在保护版友 高雄板这一关 我觉得就是 05/30 15:58
123F:→ kunstart :版主要先做到的把关 至於之後的 侦查庭 法庭 05/30 15:59
124F:→ kunstart :讲白一点 是当事人要自负的风险 关我们屁事 05/30 15:59
125F:→ MarsET :我说过了,我并无意评论新的板规改动。 05/30 15:59
126F:→ MarsET :我的所有推文都是希望不要将错误的常识惯书给板友 05/30 16:00
127F:→ kunstart :可是我也说过了 我无意用推文写实例题 05/30 16:01
128F:→ kunstart :我在g大下面推文 就是针对版规事件 05/30 16:01
129F:→ MarsET :嗯很好阿,所以回到一开始的推文,就是有没有打出 05/30 16:02
130F:→ MarsET :全名跟证据能力没有关系。 05/30 16:02
131F:→ kunstart :呵 难道你觉得"显而易见"这关键字搭配那两句对比 05/30 16:02
132F:→ kunstart :是错误的观念吗? 05/30 16:03
133F:→ kunstart :我似乎没说过没关系 可是会有很大的机率不被起诉 05/30 16:04
134F:→ kunstart :光这很大的机率 不就足以保护当事人不被滥诉了吗? 05/30 16:05
135F:→ kunstart :如果您是有跑过刑庭的道长 就会知道有无起诉差很大! 05/30 16:06
136F:→ MarsET :嘛,我说的是您第一段推文的倒数第四五六行。 05/30 16:06
137F:→ kunstart :所以我那段是用"挡掉被起诉的机率" 05/30 16:07
138F:→ MarsET :因为您把没有打出全名跟证据不足连在一起,所以我 05/30 16:10
139F:→ MarsET :就以为您觉得打出全名跟证据能力有关系了,如果是我 05/30 16:10
140F:→ MarsET :误会的话那我道歉,不好意思。 05/30 16:10
141F:→ MarsET :不过如果一篇「反推荐文」没办法辨别出是在反推荐 05/30 16:11
142F:→ MarsET :哪间店家的话不也有点吊诡? 05/30 16:11
143F:推 kunstart :我们是在讨论 没有对错 所以不用道歉拉@@y 05/30 16:11
144F:→ kunstart :是阿 可是举证责任 又不是被告的发言人 是店家要举证 05/30 16:12
145F:→ MarsET :这篇文章原po一起手就呛我年纪小、没念过三民主义, 05/30 16:12
146F:→ kunstart :他大顺路某机车行 就是在讲我 他要自打嘴巴 自己认证 05/30 16:12
147F:→ MarsET :所以语气激动了点... 05/30 16:12
148F:推 kunstart :至少互相讨论 可以激发法理逻辑 总是有收获!! 05/30 16:17
149F:→ gggping :现在三民主义已经没了′问你是不是年纪小没读过也是 05/30 22:51
150F:→ gggping :在呛? 05/30 22:51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gggping (111.255.8.155), 时间: 05/31/2013 2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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