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mami (广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e: [建议] 小组版规第3条定义,请教!
时间Thu May 15 15:44:04 2025
※ 引述 《tn00270144》 之铭言:
: 小组长您好:
: 谢谢您对本案的说明,对於您指出该使用者於政检板的行为属煽动、聚众滋扰等,我可以
: 理解并尊重小组的判断。但有几个地方我仍有些疑问,想进一步厘清,避免未来误触版规
: 。
:
: 一、关於组规第3条的适用范围
:
: 小组长提到,该使用者的错误之一是「误导大家以为可以在小组的罢免文下发言」,而这
: 种言论即构成扰乱秩序。
:
: 当然煽动他人来本质就是无意义且错误的。
: 然而不能在罢免申请文下发言吗?
:
:
: 依据目前组规第3条的文字:
:
: 「为维护法庭宁静,关於申诉案或检举案,非当事人请勿推、发文。」
: 这里明确限定适用於「申诉案」与「检举案」,因此我一直以为只有这两类案件适用所谓
: 「非当事人不得发言」的限制。此次的案由是「罢免申请案」,似乎不在组规3所明示的
: 范围内。
:
:
:
: 因此想请问:
:
: 现在的适用标准,是否已从「行为类型限定」(仅申诉、检举)转变为「结果导向」,只
: 要有可能影响法庭秩序者皆可适用组规3?
:
: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也代表将来任何与建议、申请、讨论等案件相关的讨论,只要非
: 当事人发言,就有可能构成扰乱秩序?
:
: 这对使用者来说会是重大的规则理解改变,盼能明确厘清。
:
:
:
:
:
: 二、关於他板发言能否作为看板处分依据
:
: 此次的具体行为发生在「政检板」,即该使用者在政检板张贴文章,鼓励他人前往小组讨
: 论。小组则根据该篇政检文,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小组的煽动与扰乱秩序,并以此作为惩处
: 依据。
:
: 我理解此种跨板行为可能确实对小组造成实质影响。但想请教的是:
:
:
: 在行为发生地为他板(政检),影响地为本板(小组)的情况下,小组是否可以单独依据
: 他板行为,判定违反本板版规?
:
:
: 我个人关心的其实不是这个案件
: 主要关心的是这种标准真的可以如此吗?
:
: 而且小组长也是底下看板板主的楷模
:
:
:
: 例如:
: 若我今天在XX板发文谈论心情小组旗下复数看板看板使用者怎样如何、情绪性措辞甚至号
: 召讨论
:
: 纵使像此案中的情况,并没有人真的被他鼓舞来小组罢免文下讨论,也就是没有造成实质
: 上的扰乱秩序行为。
:
:
: 那些看板管理者还是有权以此视为「聚众滋扰秩序」,据以处分?
:
: 也就是说我一个看板发言行为
: 却可能面临数个看板的惩处?
: 我一直以为,各板的行为应由该板管理者判断,所以如今这种情况是我没想过的
: 以上纯属诚恳请教
:
: 期待回覆。
针对一、项之建议
组务采纳建议人之建议
此应为组务板规需保持信赖保护原则
不应扩张解释
在更动小组板规前免除被判决人之水桶
针对二、是否他板言论作为证据处分部分
此案为罢免案,理应为小组长之独立调查范围,不接受讨论。
提出人於提出後应等待调查。
提出人既提出文章,就不得於被检举之看板将组务罢免文之连结附上并宣称能至组务讨论。
其行为视作提出文之延伸部分,提出人可於相关看板讨论,但非提供组务文章连结教唆至组
务讨论。
呈上所叙之理由,罢免案即有干扰组务调查之举动,全案依然保持驳回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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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m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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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9.12.25.172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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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n00270144: 了解了。感谢小组长拨空回覆。 05/15 18:20
2F:→ laptic: 提醒一下 组规 10. 12. 11. 前後顺序有误 (?) 05/15 18:27
3F:→ ilovemami: 谢谢你喔 马来君 05/15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