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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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版规第3条: 为维护法庭宁静,关於申诉案或检举案,非当事人请勿推文或发文。违者依情节轻重得予 删文或退文,并处禁言30日以上。 这条其实在许多小组看板或者检举看板都能见到。 我的理解一直都很直观: 在检举或申诉案件下,与案情无关的人不得插话或发文。 清楚、明了,没有太多争议。 但我从没想过,这条还能有「进一步」的解释——而这层诠释,坦白说我无法理解。 最近发生了一个案例,刚好涉及小组实习小组长的认定。 我想厘清的是,这条「法庭宁静」的适用范围,到底能有多大。 根据实习小组长的最新判定: 有板友在其他看板提到自己在小组内提出罢免申请。 结果因为这样的言论,被认定违反小组版规第3条「法庭宁静」,并遭处分。 我当下的反应是:「蛤?可以这样吗?」 这不是在检举案的推文插话,也不是在小组板公开发文干扰审理程序,而是在别的看板, 提到自己在小组的罢免申请流程。 这样也能构成「破坏法庭宁静」? 这样的处分,是不是就像传说中的「隔空水桶」? 以前只听过这种说法,没想到真的在眼前看到,实在有点震惊。 所以我想认真请教协助实习小组长的群组长bignana: 这样的版规解释,合理吗? 把「其他看板的发文」当成违反小组版规的依据,站得住脚吗? 这样的处分,符合站规与站方的原则吗? 如果这样的扩大解释可以成立,那未来大家是不是也要注意,未来可能在任何一个有法庭 宁静相关规定的看板申请,检举,申诉,任何一个动作,然後在 PTT 任何角落谈论此案 件,都有可能被定罪成「破坏法庭宁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23.229.19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SecretGard/M.1747154421.A.935.html ※ 编辑: tn00270144 (223.23.229.196 台湾), 05/14/2025 00:48:39
1F:→ freddy50301: PTT_Health 小组长(ilovemami) 协助代理05/14 01:05
2F:→ freddy50301: 你以为别人是菜鸡吧05/14 01:05
我没有讨论小组长是不是菜鸡的问题。 其他看板资深小组长就一定是对的? 不能探讨是非对错? 不一定吧! 连申诉人没有附沟通信违反小组申诉规定的情况都没反应…………? 所以你的论述我无法理解 我这篇文探讨的是是非对错问题 希望你能理解 ※ 编辑: tn00270144 (223.23.229.196 台湾), 05/14/2025 01:21:41 ※ 编辑: tn00270144 (223.23.229.196 台湾), 05/14/2025 01:22:53
3F:推 ilovemami: 他做错的地方在他误导大家可以来组务的罢免文发言,今05/14 03:29
4F:→ ilovemami: 天光是平行的板跟板之间都不能滋事聚众闹板,遑论他以05/14 03:29
5F:→ ilovemami: 曲解误导的方式请大家来这边进行所谓的讨论,那实质上05/14 03:29
6F:→ ilovemami: 就是扰乱这边的秩序 05/14 03:29
7F:→ freddy50301: 原来你不是故意写实习小组长的吗?05/14 03:47
??? 你想太多了 我一个普通看板使用者,哪来的优越感来质疑小组长职位。
8F:→ freddy50301: 那家伙就是来乱的阿05/14 03:49
9F:→ freddy50301: 板规也不看 组规也不看 想要什麽发什麽文都按照自己05/14 03:49
10F:→ freddy50301: 意思 这里本来就不是一般看板采取较严厉的规范 有什05/14 03:49
11F:→ freddy50301: 麽不合理的地方吗 我看不出来05/14 03:49
12F:→ freddy50301: 而且哪来的隔空水桶 他连发了好几篇格式有问题的05/14 03:50
哇靠 你不会以後也玩这招吧 把我在其他看板发文为依据 认定我违反政黑版规。
13F:推 ilovemami: 其二 该案是要求罢免政黑跟政检板之板主 既提出罢免05/14 03:52
14F:→ ilovemami: 又随後於被罢免之板发表有罢免案乙事可以去讨论 罢免05/14 03:52
15F:→ ilovemami: 案尚且未立案 其讨论最多留在罢免相关两板讨论 而非贴05/14 03:52
16F:→ ilovemami: 组务之文章连结请大家至组务讨论 审理板主是否违规的05/14 03:52
17F:→ ilovemami: 是小组长 就算要请至组务发言也须经传唤 根本上就无需05/14 03:52
18F:→ ilovemami: 要於组务讨论 被处分人今天等於是自己在组务写了一篇05/14 03:52
19F:→ ilovemami: 罢免文 又在他板开了一条链接到组务自己的罢免文要大05/14 03:52
20F:→ ilovemami: 家进行讨论(然而这原则上本就是不行而且违反秩序之行05/14 03:52
21F:→ ilovemami: 为) 以上行为皆为被处分人自行为之之行为 本应承处扰05/14 03:52
22F:→ ilovemami: 乱法庭秩序05/14 03:53
小组长您好: 谢谢您对本案的说明,对於您指出该使用者於政检板的行为属煽动、聚众滋扰等,我可以 理解并尊重小组的判断。但有几个地方我仍有些疑问,想进一步厘清,避免未来误触版规 。 一、关於组规第3条的适用范围 小组长提到,该使用者的错误之一是「误导大家以为可以在小组的罢免文下发言」,而这 种言论即构成扰乱秩序。 当然煽动他人来本质就是无意义且错误的。 然而不能在罢免申请文下发言吗? 依据目前组规第3条的文字: 「为维护法庭宁静,关於申诉案或检举案,非当事人请勿推、发文。」 这里明确限定适用於「申诉案」与「检举案」,因此我一直以为只有这两类案件适用所谓 「非当事人不得发言」的限制。此次的案由是「罢免申请案」,似乎不在组规3所明示的 范围内。 因此想请问: 现在的适用标准,是否已从「行为类型限定」(仅申诉、检举)转变为「结果导向」,只 要有可能影响法庭秩序者皆可适用组规3?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也代表将来任何与建议、申请、讨论等案件相关的讨论,只要非 当事人发言,就有可能构成扰乱秩序? 这对使用者来说会是重大的规则理解改变,盼能明确厘清。 二、关於他板发言能否作为看板处分依据 此次的具体行为发生在「政检板」,即该使用者在政检板张贴文章,鼓励他人前往小组讨 论。小组则根据该篇政检文,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小组的煽动与扰乱秩序,并以此作为惩处 依据。 我理解此种跨板行为可能确实对小组造成实质影响。但想请教的是: 在行为发生地为他板(政检),影响地为本板(小组)的情况下,小组是否可以单独依据 他板行为,判定违反本板版规? 我个人关心的其实不是这个案件 主要关心的是这种标准真的可以如此吗? 而且小组长也是底下看板板主的楷模 例如: 若我今天在XX板发文谈论心情小组旗下复数看板看板使用者怎样如何、情绪性措辞甚至号 召讨论 纵使像此案中的情况,并没有人真的被他鼓舞来小组罢免文下讨论,也就是没有造成实质 上的扰乱秩序行为。 那些看板管理者还是有权以此视为「聚众滋扰秩序」,据以处分? 也就是说我一个看板发言行为 却可能面临数个看板的惩处? 我一直以为,各板的行为应由该板管理者判断,所以如今这种情况是我没想过的 以上纯属诚恳请教 期待回覆。 ※ 编辑: tn00270144 (222.250.91.192 台湾), 05/15/2025 10:41:14 ※ 编辑: tn00270144 (222.250.91.192 台湾), 05/15/2025 10:45:30 ※ 编辑: tn00270144 (222.250.103.64 台湾), 05/15/2025 14:30:04
23F:推 ilovemami: 我会受理你第一项关於板规3的建议 进行更动以及撤回惩 05/1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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