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uswell (残念な结果)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申诉] 不服 HatePolitics 板主群 禁言处分
时间Sun Nov 1 14:26:19 2020
一、申诉人ID:zeuswell
二、被申诉看板/被申诉人ID:HatePolitics / kero2377 / Rrrxddd
三、申诉事由:
本文底下以及随本文附上之证据项目
(证1)本人此次判罚之受检举之检举文
(证2)本人转由Rrrxdd版主代发之申诉文
(证3/4)寄予两位版主之信件
(证5/6)案情中,分别使用鱼与台女之受检举文,两案皆已判未达
(证7)水桶公告
上诉前情:
本人於政检版受他人引用版规2-13检举,遭版主判定违规水桶加前科21天(附7水桶公告
)
2-13:将它板特定对象之纠纷带入政黑发文/推文者,经板主判定,违者水桶7天。
(证1)
文章代码(AID):
#1VbtpGty (HateP_Picket) [ptt.cc] [检举]
#1VbguPqt zeusw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603763408.A.DFC.html
因两位版主在前任已辞职P版主受理以及本人转由Rrrxddd 版主答辩之後,并未完整说明
此案违规判定之标准 即先後判决违规
本人不服,故请版主之一Rrrxdd代为转发申诉文
(证2)
文章代码(AID):
#1VcbRFuR (HateP_Picket) [ptt.cc] [申诉] kero2377 Rrrxddd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603950287.A.E1B.html
在Rrrxddd版主代为转发申诉文後,本人也循组规寄发信件(证3)(证4)通知版主并
希望
完整说明判定标准
唯经72小时之後两位版主皆未有回覆信件、申诉案亦未有审理,故本人循组规及版规上
诉
主要案情提要及抗辩(因版主群皆未有回覆,以下将以本人理解作说明及抗辩):
本人因在政黑版使用 鱼 及 台女 两字,於与案情无涉之他方版友文章下推文
受此次水桶案(证1)检举人koala70136(以下称为K)检举(证5/6)
而後本人使用 受检举之字词及文章代码 为签名档(如证1之内文附图),仅为表示因
使用上述名词遭检举,并未多加说明案情、第一眼也未附上检举人ID
随即又遭K检举(附1)触犯版规2-13,由两位版主判决违规
前版主P版主受理之後,仅有kero2377版主表示
推 kero2377: 意见:
指涉性足够 违规
而後在本人委由Rrrxddd版主答辩完後,Rrrxddd亦未说明判定标准即判定违规
推 Rrrxddd: 意见 违规
本人认为判决结果实属
粗糙认定
1)判决过程仅有Kero2377版主在正式答辩之前以
指涉性足够 认定违规
但本人(证1)之签名档截图内容仅为表示使用前述两个名词遭受检举,在签名档内仅有
受检文章代码 及 两字词
第一眼 并未附上检举者K之ID 也 并未多加讨论 也 未使用任何针对性字词
而所使用之 两字词 也是 於与案情无涉之他方版友下推文使用 且 与K无直接关系
本人从头至尾皆非因使用 两相关字词 对K有所攻击、贬低 而受K检举(证5/6)
进而衍生(证1)检举案
仅为K
单方认定本人使用两字词违规 而受检举,并由版主判未达(证5/6)
因Kero2377版主未多加说明,仅表示
指涉性足够
本人不解此一判罚标准为何?
故本人认为Kero2377版主是以 (证5/6)之检举文代码 之 检举/受检举 双方
直接认定为纠纷之当事人
虽本人因使用 鱼与台女 而受K检举,但本人认为
版主不应无视两字词之使用与K无涉
,
就迳自以 检举/受检举 之双方 直接认定为纠纷之当事人
本人既非使用此两字词攻击K而受检举(仅为K单方面认定违反版规而检举),仅为表示
使用 两个字词 而受到检举
也并无在签名档中附上K之ID或涉及言词攻击,故本人认为
不属2-13中之 特定对象
之定义
(2)本人原本所使用之 鱼与台女 两字词,为本人於 政黑版中 与K无涉之文章底下
推文,由K单方面认定违规,而於 政检版 检举
既 政黑 及 政检版 为同属一样版主群之双生版,受检举之字词又为一开始於 政黑
板
单纯表示於政黑版使用 两字词 受检举,应不符2-13中
它版带入 之定义
字词使用及表示
都是在 政黑版 发生,不能因为两字词
曾在 政检版 受检举,剥夺本
人表示之权利
故本人认为并
不符 它版带入 之定义!版主也
未针对此模糊界线说明
(3)本人认为2-13之
判罚重点应为 是否为 纠纷→此点最为重要、重要、重要
可惜仅有一位版主对本案提出关於 指涉性 之意见,但不明确、也未针对 为何(证5
/6)检举文可认定为 纠纷 两字说明
而本人认为版面使用者皆有遵守版规之义务,虽版主在部分版规上有主动介入之权利,但
非随时随地都能够在线上作出管理
因此,
每个版友皆可使用政检版,照程序对不遵守版规之版友提起检举,
皆有权力成为检
举
人 或 有机会成为受检举人
故
不应当无视检举文内容,迳自以检举内文之两方为 纠纷双方
而政黑版中并非每条版规都属有 双方当事人皆涉及内容 定义之版规
举例:如政黑2-5,此为一般性版规
5.「Live」、「新闻」、「转录」分类文章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得口头警告後删除
a.每日此类文章上限3篇。(任何原因自删及被板主删除均计入额度)
另外,例如:政黑2-11,则为涉及双方当事人之版规
11.严禁任何方式公开站内信/水球纪录且未经当事人同意,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本人因在政黑版使用 台女 / 鱼群 做推文,而受检举人 K 检举(证5/6:已判未达
)
检举文引用版规为:
7.非政治群体,如攻击行政区域地缘/宗族/信仰/兴趣/性别/性倾向/学历/职业等,水桶7
天。
但推文
所使用当下并无以任何政黑版众为对象而使用,K仅为他方检举人,非本人推文之
受
者版众
既检举文(证5/6)中
两字词非针对版众、也非针对K,无两名词适用受者对象。
既无受者适用对象、何来认定检举文(证5/6)为
纠纷?
K仅为认定本人 两字词 之使用为违规的他方检举人,
并非实际纠纷对象
且本人认为
循正当程序之检举案并非都能自动认定 检举人以及受检举人 为纠纷之双方
当事人!
若本人曾检举他人 或 他人曾检举我,犯下前述举例版规2-5或任何一条版规,是否我
们自检举案成立起,则永远具有纠纷双方之角色?被限制相关表示?
既
(证5/6)非属本人与K之纠纷,如何符合检举文(证1)中 特定对象之纠纷
定义
查 政黑版规 并无限制转入 政检文章代码 或是 它版文章代码
本人仅为表示因两字词而受检举、也无直接列出检举人K之ID、亦未有多加评论
版主如何认定(证1)检举文之内容,符合2-13 带入特定对象之 纠纷 定义?
亦或是版主认为
只要於政黑版提到政检受到检举 或是 带入政检文章连结或代码 即
属带入纠纷?
如同本人(3)之前述,任何版众皆有权力对 不遵守版规之版友行检举之事,亦有机会成
为受检举人
版主不应在 未详考版规 或 检举案相关内容,便主观认定 政检版中检举文 之 检
举者 及 受检举者 为纠纷双方
否则,以本人为例
本人也常在 政检版 中按照程序,对不遵守 政黑版规 之版众行检举之事
若按照本案版主之 判决,是否代表 过去本人曾检举过之 版众 皆自动成为 本人之
纠纷对象?
若此判决可行,是否也将 本人 亦或是 其他曾照规定发检举文之版友,自动转变成
所行检举文中 双方版友的版面行走炸弹
若此判决可行,未来只要有版众曾经提到受 本人 亦或是 其他版众检举 或 引用相
关文章代码、连结
本人 或 其他版众 皆可以此判决为例,迳行检举、以2-13,视对方为将 政检之纠纷
带入 政黑?
故本人认为本案对 2-13 纠纷 之定义,为
未经详考 之判决
循正当流程所发之检举文,不应不视其内容便草率认定 检/受 双方为纠纷当事人
否则将
对过去 政检所有检举文中双方 及
未来政黑版 造成严重影响
四、申诉诉求:
重点重述及本人诉求:
(1)~(3)中,本人皆
已说明不认同本案涉及 它版/特定对象/特定对象之纠纷 之理由
政检/政黑为相同版主之双生版,使用字词为政黑版使用而於政检受检,也於政黑版表示
不符 它版 之定义
(证5/6)检举人
K仅为它方检举人,本人并非於K所发之文章底下推文
也并
非本人使用字词而有造成贬低之对象
既无受者对象,自然没有 特定对象 之定义,版主不能以检举文主观认定 本人与K为
纠
纷对象
既然
无 特定对象,(证1)检举文
便无 纠纷 之定义
循正当管道之检举人所发之检举文,需详视及详考 检举内容 及 所用版规,才能判断
是否为 检/受双方之纠纷
而不是如 检举人K 及 版主 单方面将检举文中 检举人/受检举人 视为纠纷当事
人
若 K之认定 及 版主判决可行,那是否 政检版中 过往检举文之 检/受双方都能
被单方面视为 纠纷双方?版众皆有触犯之危险?
1.本人在寄予版主信件及申诉文中皆提到希望版主说明:
判决是如何认定後作出
唯版主皆未多加回应,故希望小组长
请两位版主回应相关认定
否则
未来 本人 以及 曾经进行过检举之版友、皆可用 未经说明之版主心证
对申诉文(证2)最後一段所提到六个例子之 相似状况 迳行检举?并要求版主判罚?
2.请小组长在两位版主说明过後,对照本人申诉之内容,
判定此判决涉及心证部分是否可
行
本人
认为不能简易地将 循正当程序之检举文 认定为纠纷、将 检/受双方 认定为纠
纷
当事人
更何况本人於(证5/6)中并非因对 检举人K 行相关文字攻击而受检举
检举人K 认定(证5/6)两案为 本人 与 K 之纠纷,而对 本人 表示之内容
(证1),定义为 纠纷 实属不合理
K仅是循正常程序检举本人(证5/6),K 及 版主 不可不视(证5/6)案件内
容
而将 K 定义为 本人 之纠纷对象
本判决对2-13之认定
本人认为
未来将可能大大对 政黑/政检 双版版众连带造成 推发文之限制影响
任何人
只要过去曾经 检举 或 被检举,检举文皆可能被视为纠纷,检/受 双方皆可
能
成为 纠纷对象
若是如此,各版友是否连带对 犯下一般性版规之案件,都将因此判决而有所顾忌,而不
敢
循正当程序检举
进而在版主未能及时管理的时间点,造成版面乱象?
故本人认为
并非所有 检举 都能简便地认定为 纠纷、所有 检举人/受检举人 皆能
认
定为纠纷当事人
否则本人过去在 政检版
所检举之对象是否也已经自动成为本人纠纷对象
本
人未来也可以此为例,可对 推发文提到曾受我检举之版友,迳行滥检?认定为带入纠
纷
?
打了这麽多,简单来说就是:
你检举我 或 我检举你,可以不用视案情双方就自动成为纠纷对象?那我的纠纷对象不
就政黑最爆炸多?以後有人提到被我检举我也可以用此2-13检举对方吗?
另外2-13甚至没限制
非纠纷当事人不可检举,那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因为某人提起被它人
检举,不用视内容,进而检举 提起人?
而我一开始并不是因为出言辱骂或什麽明确涉及他人的版规才被检举人检举的,为何可以
直接认定(证5/6)检举案是我跟他的纠纷?进而用(附1)检举我?难道他人没事检举我
,最後判未达也可以当作纠纷?检举人碰瓷与我无关吧?过往政黑版也不少人曾提到被我
检举的事,难道我可以滥用这条检举他们吗?
检举人应该用的是(证5/6)中他所检举的内容
若有涉及到他的本人或特定版友,才能认定有纠纷事实,而非以他检举文主体直接认定是
他与我的纠纷
2-13这条的主体「
纠纷」,这部分版主根本没说啊
不说清楚标准,未来肯定没完没了
请小组长详考後作出裁示
非常感谢
五、检附证据:
(证1)本人此次判罚之受检举之检举文
(证2)本人转由Rrrxdd版主代发之申诉文
(证3)寄予Rrrxddd版主之信件
(证4)寄予kero2377两位版主之信件
(证5)案情中,使用台女之受检举文,已判未达
(证6)案情中,使用鱼之受检举文,已判未达
(证7)水桶公告
(证8)内含受处分之签名档之原文
证8失误多转录了一篇,在此向小组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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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52.158.7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SecretGard/M.1604211985.A.E62.html
※ 编辑: zeuswell (27.52.158.76 台湾), 11/02/2020 0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