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e: [申诉] HateP_Picket 板主判决不公 #1Sg88bq-
时间Wed May 8 17:12:28 2019
※ 引述《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之铭言:
: 判决:
: 板主需重新审理
: 理由:
: 如前任板主同名词判违规,且有法院判决佐证
: 板主即应依板规处理
: 如板主重新认定後,仍认为无违规,以後也不可再以相关字词判任何人违规
: 以上
冒者被水桶的风险回文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ex/M.1458232493.A.0E4.html
这是PTT上 2016时 针对这词做答辩时所引用之有罪 无罪两方之判决
无罪判决之裁判字号: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434 号刑事判决
综上各情相互以观,检察官公诉意旨所指之证据资料及调查
证据之结果,被告所为上述言论,系属於对於具体事实有所
指摘之言论,与刑法第309条之未指定具体事实,而仅为抽
象谩骂之公然侮辱人罪构成要件,并不相符,自非该罪所欲
规范处罚之范围。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认定被告
有何公诉意旨所指之罪嫌,揆诸前揭规定、判例意旨及说明
,既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即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原审经过
详查,以被告上开被诉之犯罪不能证明,因而为无罪之谕知
,经核并无违误,检察官并据告诉人请求之上诉意旨,仍执
前情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其上诉。
如同我在检举版推文回应检举人之答辩
"我是针对检举人之推文" 进行评论 且17:42的推文 "并无指名检举人"
而原推文意思是针对
检举人因为私仇(检举人於此版也承认)将责任推给Kero版主
规避与他有私交之Mark版主也有参与
进行评断
与我所提出之无罪判决
"对於具体事实有所指摘之言论" 相同
且公然侮辱的成罪条件 :「公然侮辱」是不具评论性质的谩骂、侮辱
基於此几点
被检举人的状况 确实是符合後者案例之情况
而政黑板版规是基於中华民国法律 站规等
检举人在这仍然不断强调被检举人无罪就没公道
这言行让被检举人怀疑检举人有施压版主 影响判决之嫌
因被检举人的状况在中华民国法律上确确实实就是无罪判决
版主如采用无罪判决 应不属於不公道之行为
故请组长应禁止检举人施压 引导版主判决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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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6.58.1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SecretGard/M.1557306750.A.587.html
※ 编辑: Chantaljones (36.226.58.15), 05/08/2019 17:43:20
1F:推 PttObba: 被检举人所提之案例是2016年的判例 当时并无现在的3-3板 05/08 17:34
2F:→ PttObba: 规 05/08 17:34
3F:→ PttObba: 现形板规3-3明确规范以法院判决有罪为准 是在2017年6月 05/08 17:34
4F:→ PttObba: 时新增 05/08 17:34
6F:→ PttObba: 既然此条板规是後来新增的,你所提的案例当然不符合现形 05/08 17:34
7F:→ PttObba: 板规 05/08 17:34
原来版规新增 就可以说前面中华民国法律判决无效阿?
公然污辱成罪条例:「公然侮辱」是不具评论性质的谩骂、侮辱
2018的 你还有什麽要讲的?
※ 编辑: Chantaljones (36.226.58.15), 05/08/2019 17:55:11
8F:推 PttObba: 1. 如果你认为板规违反中华民国法律,那应该建议板主修 05/08 19:27
9F:→ PttObba: 改板规 05/08 19:27
10F:→ PttObba: 2. 我所谓的2016年判例,是指你拿政检板2016年板主的判决 05/08 19:27
11F:→ PttObba: 当作辩词,但当时板规与现在完全不同,不该拿来佐证以前 05/08 19:27
12F:→ PttObba: 判无罪,现在也应该判无罪,并不是指法院判决案例,所以 05/08 19:27
13F:→ PttObba: 你拿2018的法院判决来混为一谈,你觉得我能不讲什麽吗? 05/08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