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vvi (yevvi)
标题Fw: 你这样的判罚太重了,我不服
时间Sat Jan 5 20:29:37 2013
※ [本文转录自 yevvi 信箱]
作者: setzer (setzer)
标题: Re: 你这样的判罚太重了,我不服
时间: Sat Jan 5 19:27:19 2013
※ 引述《yevvi (yevvi)》之铭言:
: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铭言:
: : 由於在两篇文章都有违规的推文 所以板务方面认为应当视为两次违规
: : 然而因为只有一篇检举案检举两案 所以第二篇的违规推文并不算入前科
: : 因此在本次检举案中 两次违规的水桶天数是 10天*2次违规 = 20天
: : 违规情形若是被拆分为两次检举案而在第二次违规计算前科时 水桶天数就会是
: : 10天(第一篇违规)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违规) = 30天
: : 在推文判决的部份若因为本人的解释不够清楚而让您产生误解 在此跟您致歉
: 请问一下这样的算法符合比例原则和数罪并罚吗?
: 这很明显是加重条款,非常不符合数罪并罚及刑法从旧从轻原则。
: 请问一下你能找出检举板板规哪一条有规定出
: 10天*2次违规 = 20天
: 10天(第一篇违规)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违规) = 30天
: 的明文规定吗?
: 板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用违规篇数来计算
: 这个说明仍然无法说服我
: 我的要求很简单,这个案子十天以内的我就接受,超过十天的我就上诉。
: 如果您再举不出对於被惩处人有利的证据,
: 在下即将执行上诉动作。
基於一罪一罚的原则 在两篇文章的违规必须有两次的处罚是必要的
前次回信已提出因为检举案一次检举了两篇文章的违规推文 所以在第二次违规推文
的部份未使用前科的加重惩罚而使水桶天数增加10天
因此要说这样子的并罚有加重条款 板务方面难以接受
若对这样的处份仍有疑议 只能请您透过申诉管道请小组长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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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9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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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yevvi (118.167.183.249), 时间: 01/05/2013 20: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