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vvi (yevvi)
标题Fw: (setzer) Re: 你这样的判罚太重了,我不服
时间Sat Jan 5 20:29:23 2013
※ [本文转录自 yevvi 信箱]
作者: yevvi (yevvi)
标题: Re: 你这样的判罚太重了,我不服
时间: Sat Jan 5 19:14:13 2013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铭言:
: ※ 引述《yevvi (yevvi)》之铭言:
: : #1GuPqNy4 (HateP_Picket)
: : ● 418 ! 412/26 MrTexas □ [检举] #1GsK83pf game721006 板规三-2
: : ┌─────────────────────────────────────┐
: : │ 文章代码(AID): #1GskH6GS (HateP_Picket) [ptt.cc] [检举] #1GsK83pf game7 │
: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356522566.A.41C.html │
: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
: : 推 yevvi:他不敢的拉! 12/27 14:05
: : ● 425 312/28 MrTexas □ [检举] #1Gt0NBbw game721006 板规三-2
: : ┌─────────────────────────────────────┐
: : │ 文章代码(AID): #1GtR8-SL (HateP_Picket) [ptt.cc] [检举] #1Gt0NBbw game7 │
: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356706366.A.715.html │
: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
: : 推 yevvi:去阿 去阿 原Po出庭我一定要去看 12/29 13:15
: : → Encounter911:game721006骂的MrTheme是谁啊? 德州哥为啥检举? 12/29 22:25
: : → MrTexas:文章代码(AID): #1GskH6GS (HateP_Picket) 12/29 23:02
: : → Encounter911:所以 您德州哥真的就是政黑认证的MrTheme罗? 12/30 00:49
: : 这篇文章判决我不服的原因是
: : 第二章
: : 10.文章分类标签为[检举]的检举文与文章分类标签为[申诉]的申诉文乃使用者发起
: : 检举与对於板主判决不服可发起表达疑议的文章。非当事人(检举者、被检举者、
: : 与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对此两类文章回文或回推。
: : 但是同时在板规前面第二章也有说
: : 1.违反本章板规者水桶10~180天。
: : 公式︰10(基础水桶天数)*(前科次数+1)=水桶天数
: : 违规轻微者,板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经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处理。
: : 请问一下,我为什麽会有20天的刑期,
: : 明明对方是两篇一起检举,我之前根本没有没惩处的记录。
: : 请问一下我哪儿来的前科?
: : 违规篇数不等於前科次数+1好吗?
: : 至少你们在12/18订的板规就没这麽写。
: : 还有,板主对於初犯的判罚就不能轻微吗?
: : 板规第二章-1就有说
: : 倘若连我这个初犯都判那麽重的话,
: : 那Mr.Texas履次在推文中引战,结果板主才给他一个警告。
: : 那是不是违反比例原则中比例惩处过重及比例失当,
: : 以及刑法中的数罪并罚中的概念呢?
: : 请板主三思
: : 这篇文章我会保全证据
: : 然後视板主的回应再来考虑要不要上告。
: 由於在两篇文章都有违规的推文 所以板务方面认为应当视为两次违规
: 然而因为只有一篇检举案检举两案 所以第二篇的违规推文并不算入前科
: 因此在本次检举案中 两次违规的水桶天数是 10天*2次违规 = 20天
: 违规情形若是被拆分为两次检举案而在第二次违规计算前科时 水桶天数就会是
: 10天(第一篇违规)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违规) = 30天
: 在推文判决的部份若因为本人的解释不够清楚而让您产生误解 在此跟您致歉
请问一下这样的算法符合比例原则和数罪并罚吗?
这很明显是加重条款,非常不符合数罪并罚及刑法从旧从轻原则。
请问一下你能找出检举板板规哪一条有规定出
10天*
2次违规 = 20天
10天(
第一篇违规)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违规) = 30天
的明文规定吗?
板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用
违规篇数来计算
这个说明仍然无法说服我
我的要求很简单,这个案子十天以内的我就接受,超过十天的我就上诉。
如果您再举不出对於被惩处人有利的证据,
在下即将执行上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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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8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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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yevvi (118.167.183.249), 时间: 01/05/2013 20: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