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问题] #1FlbquP- VOT1077小组长之判决
时间Fri May 25 16:51:11 2012
本人针对 OT1077小组长於 #1FlbquP- 之判决,
向VOT1077小组长、lovebbcc版主提出问题。
下面是VOT1077小组长於
#1FlbquP-中,判决说明的部分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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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来说 系 属於发文对 〝少数特定版友群体〞攻讦的案例
但全观 该时间内之 综合整体讨论串
与
#1FgD-TPh (HatePolitics)之内容 所称=>
林杯是说有了世大运做为基础,下一阶段的国家目标就是要申办2024年奥运,哪
个白痴乱回,说是有了亚运作为基础,才申办2024年奥运的?
客观来说 尚可认定
此篇
#1FgD-TPh (HatePolitics) 之 情绪性发文
以 〝哪个白痴乱回〞该句内容 得知
该文 系针对
有参与该 特定讨论串之发文与回应之 特定版友群
指向性 明确
只要 有
其中任一人出来检举
则版主 得以依据版规 处分之 并无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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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 VOT1077 小组长确认此次本人被检举案,
系针对
「有参与该 特定讨论串之发文与回应之 特定
版友群」。
一、
既然是一群人,加上本人无指名道姓,依据政黑板的
判例,是无指向性,因为板规三-2是公干
单一版友才
违规,不是适用在公干
一群人,而攻击群体是在板规
第二章,并非第三章。
再来,就是给政黑板 lovebbcc 版主,既然是攻击的
是版友群,VOT1077 小组长不清楚政黑板板规的细节
,实属正常,但 lovebbcc 版主自己应该清楚,依照
板规三-2,已不适用,以板规三-2来检举本人,应为
无效检举,故此案应该改判。
再依据板规三-2,里面规定,以刑法上亦构成公然侮
辱或诽谤或侵害隐私之方式为认定。
而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的适用条件是个人,并非群体,
(适用公干单一版友,不适用公干一群版友),以郭
冠英为例,郭冠英骂台湾人是台巴子,并无指名道
姓,那麽2300万台湾人的任一个,都能以公然侮辱
罪向郭冠英提告吗?因为刑法的公然侮辱,是针对
特定个人,并非无指名道姓的,无特定个人的群体,
因此,2300万台湾人的任何一个,去提告郭冠英,
他也不会被起诉。
所以,依据板规三-2的精神,请 lovebbcc版主 改
判此案。
否则,立此判例,不只是单纯判决标准的调整,而是
整个
第三章板规适用条件的变动。
二、
关於指向性的问题,
指向一群人,依据判例,
系无指向性,而不是指向一群人;
系不能检举,而不是这一群人的其中任一人都能检举,
我想这一点,lovebbcc 版主亦清楚。
如果是其中任一人皆能检举,
那麽就会有下列情形发生,
1.攻击族群,如外省人,任一外省人版友出来检举;
2.攻击一群版友(非全部,板规二-2),任一版友出来检举;
本版(政黑板)超过一人,无指名道姓的攻击,族繁不足备载,
多如繁星,若依此标准(一群人的其中任一人都能检举),本
版的检举文,恐怕会占据整个版面。
综合上述两点,请 lovebbcc 版主依据小组长的认定,本案
是系针对
「有参与该 特定讨论串之发文与回应之 特定版友
群」,而非针对
单一版友,改判本案。
依据板规:
第三章 人身攻击与行为规范
2.禁止以昵称、签名档、谐音、译音、推文或发文攻击版友。
公干单一版友,系指客观上可得而知系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构成公然侮辱
或诽谤或侵害隐私之方式为认定。(
是否公干单一版友由版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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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9.253
1F:推 f78:你现在承认是在骂参予讨论的版友了? 05/25 17:01
2F:→ f78:那被你攻击的群众当中才一个出来检举你算你幸运罗? 05/25 17:03
※ 编辑: ask1234 来自: 112.104.130.162 (05/26 17:22)
3F:推 luluhihi:根本不具「单一性」 政黑版主恣意扩张适用 实属枉法裁判 05/26 17:25
4F:→ lovebbcc:谁枉法裁判啊,说清楚喔> 05/26 17:30
5F:→ luluhihi:敢判决 竟不敢接受公评 如此心胸...令人感到气馁... 05/26 17:34
6F:推 f78:要不要上诉到最高法院?用宪法来决胜负? 05/26 20:19
7F:→ bbbing:第956782届法规大找碴活动开跑 05/27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