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Follow (芬兰)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e: [申诉] suwilliam dreamysky 废弛职务 涉犯刑法
时间Fri Nov 11 02:46:34 2011
※ 引述《dreamysky (官小职卑 权轻位贱)》之铭言:
: 1. 敝版无法在未取得原着作权人同意之下,就因为A说他可能要行使司法诉讼权利
: 便迳行将该着作权人已删除的文章,回PO在版面之上。
板主重制任何板友文章於组务板时,有经过各该原着作权人同意?请举证!
: 2. 余对该案确实不了解。
不了解,当时怎不问清楚?跟板主群不同政营者的权益,
你们就可以任意漠视、不当一回事啊?
humblechen因政黑
#1ERZ5cgt而发文侮辱本人「馊水、发酸发臭」,记起来了没?
: 3. 未知该员欲行使之权利为民事还是刑事者,余无法理解该员为何认为余涉嫌触犯
: 刑165条(湮灭刑事证据罪)?
: 若确实发生司法案件,余授权司法单位,或是站方得强制授权司法单位
: 调阅余於PTT上所有留存资料。何来伪造、变造、湮灭、隐匿之有?
该文当时或现在到底还存不存在?为何不敢讲明白?
你们这种闪躲逃避的态度,不是心里有鬼是什麽?
: 4. 余先前所有争议案件皆为为行使管理之职权,针对他人着作合理使用,与申诉人诉求
: 有显着差异!若余有任何违反法律疑虑,理当由『受害人』提告,不知与申诉人
: 有何干系?
我是受害者没错啊!有什麽问题吗?
於批踢踢行使管理职权,有阻却违(着作权)法的合法性吗?
不然你凭什麽说你合理使用?又凭什麽说我诉求为不合理?
若你认为仅在批踢踢层次的纠纷,都可凌驾着作权法而任意重制他人文章,
何况位阶更高的实体司法诉讼,当然更是可行,此乃举轻明重原则!
却反其道而行,显见双重标准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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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3.225
※ 编辑: SorrowFollow 来自: 61.230.3.225 (11/11 02:48)
1F:→ dreamysky:请勿抹黑板主群为某政营者!政黑板主无特定立场! 11/11 03:03
2F:→ bbbing:你越讲阿分越爱抹啊=w= 11/11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