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申诉] 不服 HatePolitics板 bonju2版主之判决理由
时间Thu Mar 10 00:11:15 2011
一、申诉人ID:ask1234
二、被申诉看板/被申诉人ID:HatePolitics/bonju2
三、申诉事由:
在检举文
#1DSiYhOq中,bonju2版主判决文为以下推文:
推 bonju2:废死联盟为可受公评之社会团体 不违规结案
除在附件一(给bonju2版主的申诉信)中的申诉意见外,另
外补充几点说明:
1.bonju2版主的判决文答非所问,人家问废死联盟可不可
以被攻击,他的判决文居然说废死联盟可以被公评?
换个方式说,公评不等於公干,板规2-7-1的确并无禁
止非政治群体公评,但不代表可以公干。
2.依bonju2版主的判决文,难道要告诉我们骂人"神经病"
是属公评的范畴,不算攻击?那麽版友的评论、文章,
可不可以接受公评,可不可以用"神经病"来公评版友的
评论?
3.附上相关板规:
第二章
7-1.禁止性别、非政治群体歧视或攻击。
*非政治群体:除非政治团体;区域、南北、分区(北投
、天母、小港、南港)等区域群众亦属之。*
(是否为政治群体由板主认定)
二-7-1 板规规定,什麽是"非政治群体"?说除了非政治
团体,还有........亦属之,换言之,只要不是政治团
体的,就是非政治群体。
依据我国人民团体法
第四条 人民团体分为左列三种:
一、职业团体。
二、社会团体。
三、政治团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91&FLNO=4
既然bonju2版主在判决文中都已经说明,废死联盟为社会团体
,即bonju2版主知道废死联盟并非人民团体法第四条所分类的
第三种:政治团体。
既然废死联盟为社会团体,而非政治团体,依据板规二-7-1,
废死联盟即为板规所规定之非政治群体,故应禁止对其歧视或攻
击。
由於bonju2版主已判定其废死联盟为社会团体而非政治团体,
即为"非政治群体"。
接着下来,现在请小组长判定"神经病"是否为"歧视"或"攻击"
,骂人"神经病"是否为公评的范围。
四、检附证据:
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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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2.105.228.210
※ 编辑: ask1234 来自: 112.105.228.210 (03/10 01:04)
1F:推 GeminiMan:不受理非受板务处分使用者提出之申诉。 03/21 16:31
※ ask1234:转录至看板 PttLaw 04/02 14:26
※ ask1234:转录至看板 BoardCourt 04/08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