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jrll2000 (吉他新手)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e: [申请] ufosty卸任
时间Sat Jun 12 16:36:29 2010
※ 引述《puec2 (^^y)》之铭言:
: ※ 引述《jiniba (糖果)》之铭言:
: : 2.非经连署上任之版主,任该版版主未满2个月不得参与罢免。
: : 条文已很白话了,非经连署上任之版主不得参与罢免,任该版版主未满2个月不得
: : 参与罢免。
: : 条文与语文都作如是解,当然,政治魔人可以不理会条文,官大学问大,官啊,官啊!
: 非经连署=条件A
: 未满两个月=条件B
: 同时满足A+B则不得参与罢免。
: 在我看来应该是这样解释的。
: 有这种疑义也好,站方可以一次解释清楚那个逗点後面是"或"还是"若",免得让
: 某些政治魔人吵不过人只好钻漏洞罗。
你的加上
CrazyMarc的
※ 引述《CrazyMarc (专杀分身狗)》之铭言:
: ※ 引述《ljrll2000 (吉他新手)》之铭言:
: : 2.非经连署上任之版主,任该版版主未满2个月不得参与罢免。
: : 请先看清楚100次...
: 不是看清楚的问题,是你对规定要件的解释有问题
: : 几句话就是两个条件,但是有首要跟次要
: : 首要条件为必须是民选 否则不管你当多久都都不得参与罢免
: : 如果你符合了民选的条件,次要条件才会生效,必须满两个月否则不得参与罢免
: : 光看字面上的意思,如果不是民选就不能参与罢免
: 规定要改成
: 『非经连署上任之版主不得参与罢免。经连署上任之版主就任未满2个月亦同』
: 或是
: 『经连署上任之版主任该版版主满2个月方得参与罢免』
: 才会是你要的规范内容(以连署上任为参与罢免之必要条件)
: 来看看刑法
: 第 339 条 (诈欺)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
: A. B.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 ^^^^^^^^^^^^^^^^^^^^^^^^^^^^^^^^^^^^^^^^^^^^^^^^
: C.
: 简化: (A˙B)→C
你们是想说如果是连署上任,不用两个月就可以参加罢免?
上任第一天马上可以罢免了喔?
这种解释刚好符合你们的论点不是吗?
何况逗号有多种解释,拿这个明明有两个逗号跟一个逗号,句型不同的法条有用吗?
你举的例子B会发生,A一定会先发生!
就是说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一定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但是这边在讨论的完全不一样,请问Q发生P一定要发生吗? 不见得吧?
这样的解释懂了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43.146.65
※ 编辑: ljrll2000 来自: 123.243.146.65 (06/12 16:37)
※ 编辑: ljrll2000 来自: 123.243.146.65 (06/12 16:37)
※ 编辑: ljrll2000 来自: 123.243.146.65 (06/12 16:39)
※ 编辑: ljrll2000 来自: 123.243.146.65 (06/12 16:42)
※ 编辑: ljrll2000 来自: 123.243.146.65 (06/12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