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iza ()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申诉] 不服B&G板主cutesakai 水桶一个月的判决
时间Fri Apr 2 05:38:22 2010
申诉前,请先确实与板主沟通过。
若对板主解释不服或板主3天以上都不理会,再使用本申诉管道。
请申诉者将沟通证据以转录形式转录至本板,经修改或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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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人ID:Ariza
二、被申诉看板/被申诉人ID:B&G /cutesakai
三、申诉事由:不服判决,板主直接搬法条回覆我
四、检附证据:原文章於
#1BilD1ku 下面是与该板主的信件回覆
引述《cutesakai (拉长平均加班时间)》之铭言:
: ※ 引述《Ariza ()》之铭言:
: : 你的标准也太严格了吧
: : 我也用ptt很久了 第一次被水桶
: : "吃屎" 这样也可以被水桶一个月 会不会太扯了点
: : 听到一个很扯的要求 不能说"吃屎吧你"这样吗
: : 超夸张
: : 公告还说 维护板友发言的权利!!?
: : 还有你"板"友的板 一直打错 不是"版" ok??
: 您好:
: 请您先弄清楚您的行为是否触法再来讨论是否违反版规!!!
: 於公开版面上叫人吃屎,是构成毁谤与公然侮辱罪,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为告诉乃论,请问今天那位男性板友的女友有提出告诉了吗?
不然请问你般法条出来干嘛?毁谤则完全不可能适用,我就不说了。更何况,
他女友是板友了吗?她有上ptt吗?板主该维护的是"板友""板面"的合谐,不是
将法律条文加诸於板友之上。
: 以下为法条:
: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罪)
: 未指出具体事实,而公然对他人为轻蔑之表示,这种行为使人难堪,足以贬损
: 他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因此刑法三百零九条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
: 三百元以下罚金。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 以下罚金。」如前述,根据院字二零三三号解释,所谓「公然」是指不特定人
: 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况。
:
在公然侮辱罪所被侵犯的客体,要使社会大众对某人有负面观感,影响某人的
名誉,才能算数。请问今天那位男性板友的女友的作为加上其他众多网友对她的评论
我影响到她的名誉了吗?
再者,请问有人知道他女友到底是谁吗?我是不知道啦请问板主您知道吗?
请问有其他板友知道她是谁吗?无法辨识被害人身分,故对被害人的名誉不受损,
所以骂的人不起诉。不好意思,我不应该称"被害人"因为根本就没人知道她是谁阿?
根据您的推文:
: → Ariza:叫她吃屎吧 不过你不敢 03/31 15:40
: 您是针对原PO女友,其法律构成要件均已达成。
这句话是您说的喔 原来一个字"她"就算是指名道姓了喔,"犯罪构成要件之该当"
这检察官或是律师都只能为陈诉,最後还是只能由法官来做裁判or裁定
没想到板主您能够直接判断我违法!!!?
: 『叫人吃屎』这句话在实务案例上可找到相关案例是有罪的。
: http://www.rudinfoum.com/redirect.php?fid=72&tid=30576&goto=nextnewset
这个案例你确定跟我状况一样?"网路言论自由是该维持,但不表示可以无限放大"
所以板主你现在是在对我的推文无限放大吗?
: 您觉得处罚太重,那请您备妥相关证据文章转至小组长申诉之。
: 拙者处罚不变。
: 网路言论自由应维持,但不表示可以无限放大!
: cutesakai
对一件事情提出评论也能被水桶,还可以扯到公然侮辱,可以请板主您去逛一下
其他板好吗?如果这样可以扯到公然侮辱,那八卦板&棒球板大概每天都一堆人被告了吧
今天我们要维护的是我们言论的自由,这应该是板主或是整个ptt所扞卫的东西
所以我们会对 叶宜欣记者这个事件或是某些政府机关要对ptt的言论自由有所
限制感到惶恐,就是不希望这种事发生,但相反地,您身为板主却张扬者法律的旗帜
箝制板友的言论自由,这应该不是大家所乐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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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4.14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