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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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ces迟迟无法提出事件发生当时适用的板规, 所以以kauyau所提出的版本为主,回覆公告并无适用的板规。 本案板主linces处理失当,给予组务的行政警告一次, 并请将kauyau的水桶解除,以及解除其劣文乙次。 (如板主linces三天内未执行请kauyau来信给我,我会代为处理) 对判决不服请至About_Life参阅相关规定。 心情小品集组长 wwwea > -------------------------------------------------------------------------- < 作者: kauyau (D.D.D.D.C.) 站内: L_SecretGard 标题: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 时间: Tue Jun 2 21:57:45 2009 一、申诉人ID: kauyau 二、被申诉看板/被申诉人ID: 看板︰Anonymous ID ︰linces 三、申诉事由: 1.订立无理板规,箝制看板使用者言论自由,假借管理之名,行权力傲慢白色恐怖之实。 2.板规规定松散,且无明确说明并前後矛盾,无法客观管理,任凭好恶处分看板使用者。 以上两点经由申诉人於Sat May 30 11:51:24 2009寄信与被申诉人沟通, 被申诉人於Mon Jun 1 09:06:23 2009来信答覆,个人对沟通结果无法接受。 申诉人诉求︰1.撤销对申诉人此事件所有判决及处分。 2.删除或修改或重新订立相关板规。 3.提出被申诉人板主不适任案,交由组务裁处。 四、检附证据: 附件文字量颇多,且避免对申诉事项混淆,故依照申诉事项分类分成数份, 另行发表於本板张贴於新文章之内,便於相互参照。 附件一 被申诉人linces所订立之板规、范例文章。 附件二 申诉人於Anonymous发表之文章、被申诉人linces之判决、历届板主订立之板规。 附件三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对此事件之信件纪录。(申诉人部分) 附件四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对此事件之信件纪录。(被申诉人部分) 附件五 申诉人对於被申诉人回信内容提出之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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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2.7 ※ 编辑: kauyau 来自: 203.67.12.7 (06/02 21:58) ※ 编辑: kauyau 来自: 203.67.12.7 (06/02 22:14) > -------------------------------------------------------------------------- < 作者: kauyau (D.D.D.D.C.) 站内: L_SecretGard 标题: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附件一) 时间: Tue Jun 2 22:01:13 2009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标题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名单 时间 Wed May 27 08:26:18 2009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站内 Anonymous 标题 JJ 时间 Fri May 29 11:55:25 2009 ─────────────────────────────────────── JJ昨天的签唱会大家有去吗? 好喜欢林俊杰喔 大家也要支持JJ喔 http://jjfusion.pixnet.net/blog/post/2354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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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站内 Anonymous 标题 jj 时间 Fri May 29 11:58:53 2009 ─────────────────────────────────────── 觉得他的帽子满好看的 不知道网路上有没有在拍卖 夏天到了该准备新行头罗 大家也要支持jj喔 http://jjfusion.pixnet.net/blog/post/2354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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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2.7 > -------------------------------------------------------------------------- < 作者: kauyau (D.D.D.D.C.) 站内: L_SecretGard 标题: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附件二) 时间: Tue Jun 2 22:06:41 2009 作者 等你来. (猜猜我是谁 ? ^o^) 站内 Anonymous 标题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名单 时间 Fri May 29 11:37:03 2009 ─────────────────────────────────────── ※ 引述《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之铭言: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解释一下理由何在 这犯了甚麽禁忌 你讲不出合理的理由 你就是在搞文字狱 敢水桶我们就站务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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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 Deleted by: linces (59.105.127.172) 05/30/2009 07:41:54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标题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名单 时间 Fri May 29 11:41:04 2009 ─────────────────────────────────────── ※ 引述《等你来. (猜猜我是谁 ? ^o^)》之铭言: : ※ 引述《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之铭言: :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魔男ii 类似怎判定? 自由心证? 好 下次用这个当标题 : 解释一下理由何在 这犯了甚麽禁忌 : 你讲不出合理的理由 : 你就是在搞文字狱 : 敢水桶我们就站务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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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 Deleted by: linces (59.105.127.172) 05/30/2009 07:43:18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标题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名单 时间 Fri May 29 11:43:27 2009 ─────────────────────────────────────── ※ 引述《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之铭言: : 标题: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名单 : 时间: Fri May 29 11:41:04 2009 : : ※ 引述《等你来. (猜猜我是谁 ? ^o^)》之铭言: : : ※ 引述《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之铭言: : :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 魔男ii 类似怎判定? 自由心证? 汕汝ii : : 好 下次用这个当标题 : : : 解释一下理由何在 这犯了甚麽禁忌 : : 你讲不出合理的理由 : : 你就是在搞文字狱 : : 敢水桶我们就站务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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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 Deleted by: linces (59.105.127.172) 05/30/2009 07:43:31 作者 等你来. (猜猜我是谁 ? ^o^) 站内 Anonymous 标题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名单 时间 Fri May 29 11:52:52 2009 ─────────────────────────────────────── ※ 引述《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之铭言: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你这种板规可能对常常来玩的人看的懂 如果是过路客或是新人 根本看的莫名其妙 你这样跟白色恐怖有甚麽两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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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 Deleted by: linces (59.105.127.172) 05/30/2009 07:43:40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标题 [公告] 永久水桶 kauyau, mmurdoc 时间 Sat May 30 07:37:38 2009 ─────────────────────────────────────── 以下文章,根据板规1.c,违规者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文章代码(AID): #1A7rXWOX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kauyau │ 文章代码(AID): #1A7rbHqc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mmurdoc │ 文章代码(AID): #1A7rdW0b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mmurdoc │ 文章代码(AID): #1A7rmL0F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kauya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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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27.172 以下为该板历来订立与本案有关之相关板规 before 2008/12/28 [10/03/07] z-3-1-1-12 第5项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码,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z-3-1-14 第5条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发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z-3-5 最後更新2008/12 by linces 匿名板 - 简明板规 本板为批踢踢匿名板,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中华民国法律站规板规规范。 使用者发文,不得因不知相关板规或赖以本板匿名之功能而免除责任。 ˙凡出现下列情形者,板主得视程度处分之: 罚则1、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a. [多重ID 乱板者、累犯] [两次违规水桶累犯] 等恶意闹板行为 b. 假冒板主等行为 及 讨论明显触及法律规范之言论 c. 公告文、石头文、广告文、贩卖文、恐怖连结文、18禁连结文、侵害智慧财产权 z-3-6 最後更新2008/12 by linces 匿名板 - 板规明细 本板为批踢踢匿名板,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中华民国法律、站规与板规规范 使用者发文,不得因不知相关板规或赖以本板匿名之功能而免除责任。 完整法条请参考:PttLaw z-2 及该板置底 本板亦有收录部分: z-3 详细板规: z-3 ˙凡出现下列情形者,板主得视程度处分之: 1、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a. [多重ID 乱板者、累犯] 或 [两次违规水桶累犯] 等恶意闹板行为 b. 假冒板主等行为 及 讨论明显触及法律规范之言论 如: 伪装板主ID发言...等 明显触及法规之文章如: 讨论及鼓动自杀方式、违禁品制造...诸如此类 c. 公告文、石头文、广告文、贩卖文、恐怖连结文、18禁连结文、侵害智慧财产权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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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2.7 ※ 编辑: kauyau 来自: 203.67.12.7 (06/02 22:09) > -------------------------------------------------------------------------- < 作者: kauyau (D.D.D.D.C.) 标题: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附件三) 时间: Tue Jun 2 22:12:22 2009 ※ [本文转录自 kauyau 信箱] 作者: kauyau (D.D.D.D.C.) 标题: 关於板规以及判决,共两件事情 时间: Sat May 30 11:51:24 2009 两件个人觉得不合理的事情,因这两件牵涉到你所负责的看板, 所以要跟你讨论,你可以选择要不要回复我的质疑, 不论回与不回我都完全尊重。 不过我也会照组务规定来跟你走完这程序。 先谈公事部分,也就是板规问题。 避免文章冗长,我只列出我质疑的部分。 你在时间 Wed May 27 08:26:18 2009 公告了以下新规定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标题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名单 时间 Wed May 27 08:26:18 2009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 以身为匿名使用者之一,请你解释这一条的必要性跟法源或是理由 因为这些字眼并非不雅文字或是攻击性文字或任何有恐吓意味威胁挑衅意味的文字 况且以"jj"这个词来说,指涉的意义并不限定某些特定的人事物或是概念, 匿名文章不限讨论特定主题,以抒发心情为主,所以如果以下列文章为例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站内 Anonymous 标题 JJ 时间 Fri May 29 11:55:25 2009 ─────────────────────────────────────── JJ昨天的签唱会大家有去吗? 好喜欢林俊杰喔 大家也要支持JJ喔 http://jjfusion.pixnet.net/blog/post/2354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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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可见JJ指涉的事物之一包括艺人歌手, 并不只限定某位匿名使用者或其他有关匿名的事物。 而此篇举例文章看不出有触犯甚麽板务违规条例,是一篇单纯抒发心情的文章。 如果以上面Wed May 27 08:26:18 2009所发布的板规补充来水桶一个月, 是否为文字狱? 如果你认定jj这个词指涉了匿名某位使用者, 而相关这位使用者所引发的看板争议让你在管理看板觉得困扰, 也请以个案处理,因为其他无关的使用者没有义务成为你管理看板的陪葬品, 他们有权利选择他们喜欢的文字作为文章标题; 尤其这些文字并没有特定指涉某个人事物或概念。 也没有义务因为文章对你管理看板带来的困扰而成为板规下的牺牲者。 你管理看板的问题请自行解决,使用者没有义务牺牲权利跟自由跟你分摊问题。 以全面封杀这些文字,并禁止这些字眼出现在文章标题, 我个人觉得严重戕害了看板使用者的自由, 而以严厉的处分来规定看板使用者,也是一种权力的傲慢, 更可以看出在制定此条时板主心态的松散,跟严重缺乏严谨的考量。 我在此要求你对此在看板作出公开说明,并删除此条有关於类似文字狱的规定。 ============================================================================= 以上为第一部分 ============================================================================= 再来是个人部份,也就是我个人认为不合理的判决部分要请你回覆。 你对我的判决如下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标题 [公告] 永久水桶 kauyau, mmurdoc 时间 Sat May 30 07:37:38 2009 ─────────────────────────────────────── 以下文章,根据板规1.c,违规者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文章代码(AID): #1A7rXWOX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kauyau │ 文章代码(AID): #1A7rbHqc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mmurdoc │ 文章代码(AID): #1A7rdW0b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mmurdoc │ 文章代码(AID): #1A7rmL0F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kauya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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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27.172 你引用的板规为1.c,判决为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我们来看看板规︰ z-3-5以及z-3-6 [z-3-5部分] 罚则1、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a. [多重ID 乱板者、累犯] [两次违规水桶累犯] 等恶意闹板行为 b. 假冒板主等行为 及 讨论明显触及法律规范之言论 c. 公告文、石头文、广告文、贩卖文、恐怖连结文、18禁连结文、侵害智慧财产权 [z-3-6部分] 1、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a. [多重ID 乱板者、累犯] 或 [两次违规水桶累犯] 等恶意闹板行为 b. 假冒板主等行为 及 讨论明显触及法律规范之言论 如: 伪装板主ID发言...等 明显触及法规之文章如: 讨论及鼓动自杀方式、违禁品制造...诸如此类 c. 公告文、石头文、广告文、贩卖文、恐怖连结文、18禁连结文、侵害智慧财产权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以上是板规1.c的部分,也就是你引用的部分。 我要申诉的部分是公告文的定义。 我个人所发的文章并非以[公告]标题发文,而是因对於板规有所质疑, 而来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说明或解释,也就是说,我个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发文, 如果看板使用者对於公告有疑义,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应? 这一点板规有规定到吗?如果你要说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请问法源何在? 回文跟发文不同是否应该个别规范? 假如以相同的逻辑,那假设A发恐怖连结文, B看了之後觉得不适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发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是否AB同犯板规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如果不是,而只处分A,可见B在因为回应A的文章而回文,并非主动发表恐怖连结文, 所以应不受板规1.c处分。 同理,板主发表公告,使用者对於板规有所质疑,也不是主动发表公告文, 而是一种对於公告有所回应的动作,也应不受板规1.c处分。 如果板主你要针对公告回文禁止, 目前只有以前的旧板规有对回覆公告文做出规定及罚则, 你的这个版本并没有,只有前人有个别针对公告发文跟公告回文的规定 before 2008/12/28 [10/03/07] z-3-1-1-12 第5项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码,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z-3-1-14 第5条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发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可看出旧板规对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确规范及明确罚则,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规范有"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这样明确的规定,你的版本没有。 法条规定执行都是以最新版本为主,如果新版本要纳入旧版本的规定, 应该明确规定或是直接沿用旧规定的文字, 不过你的版本没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写了两行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所以我目前就是照程序先寄信给你要求回覆解释, 并要求解除对我个人的劣文+永久水桶+删文之不合理判决并在看板上公开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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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1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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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2.7 ※ 编辑: kauyau 来自: 203.67.12.7 (06/02 22:13) > -------------------------------------------------------------------------- < 作者: kauyau (D.D.D.D.C.) 标题: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附件四) 时间: Tue Jun 2 22:15:30 2009 ※ [本文转录自 kauyau 信箱]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标题: Re: 关於板规以及判决,共两件事情 时间: Mon Jun 1 09:06:23 2009 ※ 引述《kauyau (D.D.D.D.C.)》之铭言: : 标题: 关於板规以及判决,共两件事情 : 时间: Sat May 30 11:51:24 2009 : : 两件个人觉得不合理的事情,因这两件牵涉到你所负责的看板, : 所以要跟你讨论,你可以选择要不要回复我的质疑, : 不论回与不回我都完全尊重。 : : 不过我也会照组务规定来跟你走完这程序。 : : 先谈公事部分,也就是板规问题。 : 避免文章冗长,我只列出我质疑的部分。 : 你在时间 Wed May 27 08:26:18 2009 公告了以下新规定 :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 标题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名单 : 时间 Wed May 27 08:26:18 2009 : ─────────────────────────────────────── : :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 ---------------------------------------------------------------------------- : 以身为匿名使用者之一,请你解释这一条的必要性跟法源或是理由 : 因为这些字眼并非不雅文字或是攻击性文字或任何有恐吓意味威胁挑衅意味的文字 : 况且以"jj"这个词来说,指涉的意义并不限定某些特定的人事物或是概念, : 匿名文章不限讨论特定主题,以抒发心情为主,所以如果以下列文章为例 :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站内 Anonymous : 标题 JJ : 时间 Fri May 29 11:55:25 2009 : ─────────────────────────────────────── : : JJ昨天的签唱会大家有去吗? : : 好喜欢林俊杰喔 大家也要支持JJ喔 : : http://jjfusion.pixnet.net/blog/post/235420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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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 可见JJ指涉的事物之一包括艺人歌手, : 并不只限定某位匿名使用者或其他有关匿名的事物。 : 而此篇举例文章看不出有触犯甚麽板务违规条例,是一篇单纯抒发心情的文章。 : 如果以上面Wed May 27 08:26:18 2009所发布的板规补充来水桶一个月, : 是否为文字狱? : : 如果你认定jj这个词指涉了匿名某位使用者, : 而相关这位使用者所引发的看板争议让你在管理看板觉得困扰, : 也请以个案处理,因为其他无关的使用者没有义务成为你管理看板的陪葬品, : 他们有权利选择他们喜欢的文字作为文章标题; : 尤其这些文字并没有特定指涉某个人事物或概念。 : 也没有义务因为文章对你管理看板带来的困扰而成为板规下的牺牲者。 : 你管理看板的问题请自行解决,使用者没有义务牺牲权利跟自由跟你分摊问题。 : : 以全面封杀这些文字,并禁止这些字眼出现在文章标题, : 我个人觉得严重戕害了看板使用者的自由, : 而以严厉的处分来规定看板使用者,也是一种权力的傲慢, : 更可以看出在制定此条时板主心态的松散,跟严重缺乏严谨的考量。 : 我在此要求你对此在看板作出公开说明,并删除此条有关於类似文字狱的规定。 : ============================================================================= : 以上为第一部分 : ============================================================================= : 再来是个人部份,也就是我个人认为不合理的判决部分要请你回覆。 : 你对我的判决如下 :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 标题 [公告] 永久水桶 kauyau, mmurdoc : 时间 Sat May 30 07:37:38 2009 : ─────────────────────────────────────── : : : 以下文章,根据板规1.c,违规者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 │ 文章代码(AID): #1A7rXWOX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 kauyau : : │ 文章代码(AID): #1A7rbHqc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 mmurdoc : : │ 文章代码(AID): #1A7rdW0b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 mmurdoc : : │ 文章代码(AID): #1A7rmL0F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 kauyau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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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59.105.127.172 : 你引用的板规为1.c,判决为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我们来看看板规︰ : z-3-5以及z-3-6 : : [z-3-5部分] : 罚则1、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a. [多重ID 乱板者、累犯] 或 [两次违规水桶累犯] 等恶意闹板行为 : b. 假冒板主等行为 及 讨论明显触及法律规范之言论 : c. 公告文、石头文、广告文、贩卖文、恐怖连结文、18禁连结文、侵害智慧财产权 : : [z-3-6部分] : 1、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 a. [多重ID 乱板者、累犯] 或 [两次违规水桶累犯] 等恶意闹板行为 : : b. 假冒板主等行为 及 讨论明显触及法律规范之言论 : 如: 伪装板主ID发言...等 : 明显触及法规之文章如: 讨论及鼓动自杀方式、违禁品制造...诸如此类 : : c. 公告文、石头文、广告文、贩卖文、恐怖连结文、18禁连结文、侵害智慧财产权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 以上是板规1.c的部分,也就是你引用的部分。 : 我要申诉的部分是公告文的定义。 : 我个人所发的文章并非以[公告]标题发文,而是因对於板规有所质疑, : 而来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说明或解释,也就是说,我个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发文, : 如果看板使用者对於公告有疑义,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应? : 这一点板规有规定到吗?如果你要说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请问法源何在? : 回文跟发文不同是否应该个别规范? : 假如以相同的逻辑,那假设A发恐怖连结文, : B看了之後觉得不适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发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 是否AB同犯板规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如果不是,而只处分A,可见B在因为回应A的文章而回文,并非主动发表恐怖连结文, : 所以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 同理,板主发表公告,使用者对於板规有所质疑,也不是主动发表公告文, : 而是一种对於公告有所回应的动作,也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如果板主你要针对公告回文禁止, : 目前只有以前的旧板规有对回覆公告文做出规定及罚则, : 你的这个版本并没有,只有前人有个别针对公告发文跟公告回文的规定 : before 2008/12/28 : [10/03/07] : z-3-1-1-12 : 第5项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码,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z-3-1-14 : 第5条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发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可看出旧板规对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确规范及明确罚则, :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规范有"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这样明确的规定,你的版本没有。 : 法条规定执行都是以最新版本为主,如果新版本要纳入旧版本的规定, : 应该明确规定或是直接沿用旧规定的文字, : 不过你的版本没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写了两行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所以我目前就是照程序先寄信给你要求回覆解释, : 并要求解除对我个人的劣文+永久水桶+删文之不合理判决并在看板上公开道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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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9.84.12.69 板规今天更新,本来写的可能不够清楚,有部分已列入更新内容 仙女jj的部分,我澄清一下,他是谁还是什麽特定艺人与我无关,大概看过文章 但重复性很高,出现频率也很高,且都特定几个ID在开讨论串,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做出规 范, 这个板不是只属於特定人士拥有,发文自己也考虑一下只能看文的人以及其他人吧, 更何况又不是每个人都希望每天一进板就充满jj文、香水、下辈子...等等 内容几乎千篇一律,时而夹杂挑衅等用字,文章内容是其次,目前也没限制, 主要是它的"jj" 出现频率已经到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地步, 整个板都是这类标题就整体观感而言根本是"假以发文、聊天之名,行使广告、宣传之实 "! 我想这和之前生菜沙拉或是注音人之类的文章很高频率的出现在板上是一样的处理方式 ( 就是针对闹板)。 且只限制标题比先前宽很多了,如果仍自我感觉不良,三不五时就若有似无的挑衅板众, 我想会在进一步限制。 若对板务有意见在至底板规中有说明以[建议]发表文章,我想用字会再做修正,或并入其 他条文中、或作解释 如果你认为你够严谨请按规定来信建议修正方式(不是删除该条文) --- 全部的板规都在置底及的部分 部分板规可能不清楚,但是从来没人对这部分有[建议],且於板规明细中已指明"以上 认 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我的标准就是当我因板务需要查公告时,看到标题包含[公告]就属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 亦属於发表公告文章的行为。 按照板规2.o的逻辑在此并未将"回覆"特别引入,我认为这样应该很清楚。 另外,到目前为止也还没看到有人要求公开解释过、或建议更改 且不能发表或回覆公告在我当的这段期间以来都是这样,大多数板友也都遵守,没人提出 更动的意见。 有意见的不按规定提出建议而以身试法,这样的行为与乱板又有何异? 照规定处理只是刚好而已 又,你所举的AB同犯例子毫无一般性可言,真正理性的使用者应该会来信检举或另外发表 一篇 [例如::发表文章标题: [建议] 本板某一篇文章(AID#...)... 然後在文章中补充说明请他自行删除] 而不是如你所说的,把逾越板规的行为合理化 --- 如同以上所述 你所提及值得参考的部分已更新板规做修正,你违规部分按原板规处理不会更动 对板规还有意见请按规定来信 -- 板规只是定来维持看板秩序用,钻规定漏洞、曲解板规文义与乱板者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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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27.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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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2.7 > -------------------------------------------------------------------------- < 作者: kauyau (D.D.D.D.C.) 站内: L_SecretGard 标题: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附件五) 时间: Wed Jun 3 00:22:13 2009 贴上linces回信部分以白字表示, 本人对其回信之内容提出质疑部分,以绿字作为区别。 并以分隔线区隔便於阅读 ↓---我的质疑----↓ <<<文章内容>>> ↑---我的质疑----↑ -------------------------------------------------------------------- 板规今天更新,本来写的可能不够清楚,有部分已列入更新内容 ↓---我的质疑----↓ 相对於之前申诉人被马上重判永久水桶跟劣文一比较起来的确明确多了, 既然你有能力规定说明的这麽清楚,为何之前没有做? 不教而杀谓之虐。正常的处分有轻有重,警告、水桶、劣文都是选项, 要考量的点不要说比例原则这种东西,判决考量也应该分初犯累犯, 一见面就永久水桶加劣文,如果给你更大的权力或是给你一把枪, 我看白骨会堆的比白色恐怖时期高。 你把我永久逐出本板,跟处决无异,法律上杀人也不是直接判死刑还马上执行的。 至於最新版的新增板规内容,很明显就是在补洞,而且还越规定越多。 但是新板规因为是本申诉案事件发生後的动作,内容我不予置评。 ↑---我的质疑----↑ 仙女jj的部分,我澄清一下,他是谁还是什麽特定艺人与我无关,大概看过文章 但重复性很高,出现频率也很高,且都特定几个ID在开讨论串,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做出规 范, 这个板不是只属於特定人士拥有,发文自己也考虑一下只能看文的人以及其他人吧, 更何况又不是每个人都希望每天一进板就充满jj文、香水、下辈子...等等 内容几乎千篇一律,时而夹杂挑衅等用字,文章内容是其次,目前也没限制, 主要是它的"jj" 出现频率已经到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地步, ↓---我的质疑----↓ ^^^^^^^^^^^^^^^^^^^^^^^^^^^^^^^ 请你负举证责任,订立板规不能只是跟着感觉走。 甚至我可以告诉你,很多你所谓的文章,标题根本没有jj两字 给你看看例子, 第一篇 匿名文章代码#1A7OnYdk 作者 dior公主.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标题 谢谢大家 时间 Thu May 28 02:54:25 2009 ─────────────────────────────────────── 从刚来这里 明明没怎 大家都会攻击 卖香水 野说把自己不要的香水给人 丢脸 要免费教小朋友弹钢琴 也被说求人家让她教钢琴 常常遇到莫名其妙污名的事情 还莫名奇妙水桶 (我很怕明天起来 板主又会把我水桶) 反而板上很多无饿不做的阿宅 例如 当时的某亮 嘲讽他人 反而都得到大家的支持 真心在做好事的人 要被谩骂 好难过说 不过还是谢谢 这其中有些人 对我的爱护 你们是好人!!!!!! 也谢谢大家现在比较支持我 不会批评我罗 谢谢大家 我会努力做好 人间公主的 努力帮助别人 哈哈 谢谢大家罗 今晚 又莫名又到伤害 等一下可能会心痛睡不着吧 大家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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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第二篇 匿名文章代码#1A7glsa7 作者 dior公主.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标题 喵喵的前世 时间 Thu May 28 23:21:25 2009 ─────────────────────────────────────── 下午才想到 为什麽看到喵喵 会一直吐他槽 所以想看看和他的前世因果 为什麽老是看到他想兔槽 原来她前世真的是一只喵 很肥 橘色的 和这世很像 哈哈 一只爱吃的肥喵 但是是一只流浪喵 到处讨吃的 然後 常常未经人家许可 跑到人家家里吃东西 每次到人家家里 人家看到他 就会骂他 臭猫 你又来偷吃 然後把他赶出去 所以喵这被子 很多敌人 看到他就想打 化解方式 想喵喵观想自己就是上辈子那只喵 观想自己曾经去那些偷吃人家的家里的人 对他们道歉 真心化解 要真心喔 相信这样 他的人际关系会变的很好 工作上在也不会再被排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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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如果还需要更多举例,我保守估计起码可以再找个5到10篇给你看个够。 而且重点是,这些根本跟你的板规无关,可是是一样风格的内容。 假如哪天你老兄又有新感觉,是不是又要增加新规定了? 这样好了,我告诉你目前匿名板上最近这类文章改成公主、Dior公主之类的, 一样借屍还魂照样出现,你要不要赶快再增加禁止公主、Dior标题文? ↑---我的质疑----↑ 整个板都是这类标题就整体观感而言根本是"假以发文、聊天之名,行使广告、宣传之实 "! ↓---我的质疑----↓ 这个帽子戴的不明不白,请问在广告、宣传啥? 请问你对於广告、宣传的定义为何?他是在推销啥?可以请你举证吗? 我只看到板友抒发心情跟聊天,我看不出来是在广告啥,至於宣传就更有趣了。 北韩中央通讯社听说薪水还不错。 ↑---我的质疑----↑ 我想这和之前生菜沙拉或是注音人之类的文章很高频率的出现在板上是一样的处理方式 ( 就是针对闹板)。 且只限制标题比先前宽很多了,如果仍自我感觉不良,三不五时就若有似无的挑衅板众, 我想会在进一步限制。 若对板务有意见在至底板规中有说明以[建议]发表文章,我想用字会再做修正,或并入其 他条文中、或作解释 ↓---我的质疑----↓ [建议]这个标题在这件事发生前我完全没看到耶, 我只看到一堆不知所谓的文字标题, [昵暝][孨朙][鷁鸣]是啥,你老兄解释一下好吗? 可能你小学就学过了,可能是我书读的不够多,我是完全一头雾水, 然後出了事情才请大家用[建议]标题,没出事之前完全你老兄标题喜欢怎麽搞就怎麽搞, 我是完全搞不懂你对於管理公共看板跟批兔个人板是差在哪, 教教我也教教大家好吗? ↑---我的质疑----↑ 如果你认为你够严谨请按规定来信建议修正方式(不是删除该条文) ↓---我的质疑----↓ 我个人所知不能删的条文只有宪法,宪法之下其他法律没有甚麽是不能删的, 重申一次,我的建议就是删除。 ↑---我的质疑----↑ --- 全部的板规都在置底及的部分 部分板规可能不清楚,但是从来没人对这部分有[建议],且於板规明细中已指明"以上 认 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我的标准就是当我因板务需要查公告时,看到标题包含[公告]就属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 亦属於发表公告文章的行为。 按照板规2.o的逻辑在此并未将"回覆"特别引入,我认为这样应该很清楚。 ↓---我的质疑----↓ 你的主观认定我在第一篇信中已经有说,完全是模糊地带 而你的最新板规刚好完完全全打了你自己一个耳光, 我帮你列出来如下 6/01 linces □ [公告] Anonymous 板规 2009/06/01 § 禁止以任何形式发表或回覆下列文章 § 公告文 (标题、昵称、内文使用"公告") 永久水桶 所以你在这边才有说"发表或回覆" 之前是完全没有,如果你能在这边这麽清楚的列出"回覆"两字 之前算啥?主观认定这种保护伞是解决不了所有事情的。 至於你说的板规2.o 请你列出板规2.o,是哪个版本的板规2.o? 光是板规部分就有好几处, 你引用的板规2.o跟我去找的到的板规2.o是不是同一条我不敢臆测。 我想为了避免认知有误解,产生沟通错误,你最好列出精华路径。 我引述文章、法条都有去找出来,也有列出路径,就是为了怕误会, 这是对看文章的人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尊重。 麻烦你勤劳点。 ↑---我的质疑----↑ 另外,到目前为止也还没看到有人要求公开解释过、或建议更改 ↓---我的质疑----↓ 我被你永久水桶劣文退回的文章就是,谁教你老兄都是用些怪标题, 哪来的[建议]? ↑---我的质疑----↑ 且不能发表或回覆公告在我当的这段期间以来都是这样,大多数板友也都遵守,没人提出 更动的意见。 有意见的不按规定提出建议而以身试法,这样的行为与乱板又有何异? 照规定处理只是刚好而已 又,你所举的AB同犯例子毫无一般性可言,真正理性的使用者应该会来信检举或另外发表 一篇 ↓---我的质疑----↓ 一般性?这是啥? 我为何会举那例子,因为你的板规1.c c. 公告文、石头文、广告文、贩卖文、恐怖连结文、18禁连结文、侵害智慧财产权 把公告文跟我举例的恐怖连结文放在同一条,表示这些都适用於同一管理方式, 我举的AB例子是相当适合的,我认为你的公告也很像恐怖连结, 所以回文质疑你,希望你做个解释, 只差别我没有像被恐怖连结文吓到的人叫你闭嘴而已。 如果你认为公告文跟其他文章种类不一样,你的责任是应该把公告文独立出来, 而不是把他们混在一起。 ↑---我的质疑----↑ [例如::发表文章标题: [建议] 本板某一篇文章(AID#...)... 然後在文章中补充说明请他自行删除] 而不是如你所说的,把逾越板规的行为合理化 --- 如同以上所述 你所提及值得参考的部分已更新板规做修正,你违规部分按原板规处理不会更动 对板规还有意见请按规定来信 -- 板规只是定来维持看板秩序用,钻规定漏洞、曲解板规文义与乱板者有何不同? 这一句我改一下回送给你 板主只是选来维持看板秩序用,搞白色恐怖、乱订板规处分与独裁者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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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2.7 ※ 编辑: kauyau 来自: 203.67.12.7 (06/03 00:26) ※ 编辑: kauyau 来自: 203.67.12.7 (06/03 00:36) ※ 编辑: kauyau 来自: 203.67.12.7 (06/03 00:40) > -------------------------------------------------------------------------- < 作者: wwwea (吃饭) 看板: L_SecretGard 标题: Re: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 时间: Thu Jun 4 00:29:38 2009 请详细说明申诉事由的两点,然後会再请板主来解释。 ※ 引述《kauyau (D.D.D.D.C.)》之铭言: : 一、申诉人ID: : kauyau : 二、被申诉看板/被申诉人ID: : 看板︰Anonymous : ID ︰linces : 三、申诉事由: : 1.订立无理板规,箝制看板使用者言论自由,假借管理之名,行权力傲慢白色恐怖之实。 : 2.板规规定松散,且无明确说明并前後矛盾,无法客观管理,任凭好恶处分看板使用者。 : 以上两点经由申诉人於Sat May 30 11:51:24 2009寄信与被申诉人沟通, : 被申诉人於Mon Jun 1 09:06:23 2009来信答覆,个人对沟通结果无法接受。 : 申诉人诉求︰1.撤销对申诉人此事件所有判决及处分。 : 2.删除或修改或重新订立相关板规。 : 3.提出被申诉人板主不适任案,交由组务裁处。 : 四、检附证据: : 附件文字量颇多,且避免对申诉事项混淆,故依照申诉事项分类分成数份, : 另行发表於本板张贴於新文章之内,便於相互参照。 : 附件一 被申诉人linces所订立之板规、范例文章。 : 附件二 申诉人於Anonymous发表之文章、被申诉人linces之判决、历届板主订立之板规。 : 附件三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对此事件之信件纪录。(申诉人部分) : 附件四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对此事件之信件纪录。(被申诉人部分) : 附件五 申诉人对於被申诉人回信内容提出之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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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6.16.49 > -------------------------------------------------------------------------- < 作者: kauyau (D.D.D.D.C.) 站内: L_SecretGard 标题: Re: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 时间: Thu Jun 4 17:56:09 2009 ※ 引述《wwwea (吃饭)》之铭言: : 请详细说明申诉事由的两点,然後会再请板主来解释。 我在此再贴上一次申诉事由如下︰ 1.订立无理板规,箝制看板使用者言论自由,假借管理之名,行权力傲慢白色恐怖之实。 2.板规规定松散,且无明确说明并前後矛盾,无法客观管理,任凭好恶处分看板使用者。 第1点说明部分我会条列1a.1b.1c.1d.1e.......逐项举证说明 第2点说明部分不分项目。 <<<第1点的部分>>> 被申诉人定了一条相当粗暴的板规,直接戕害看板使用者的权利。 详见(附件一)第一篇文章。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1.a 板规无法源根据与说明。 就板规字面上来看,没有说明理由, 也没有文章案例、以往处分判例等等作为设此板规的原因,说禁就禁。 1.b 板规定义失焦。 "仙女jj、jj"指涉的对象完全没有说明, 这不是像"禁止色情连结"一看就可令人理解。 预设看板使用者已经了解何谓"仙女jj、jj"。 被申诉人他认为大家看到板规就应该知道他在说甚麽,在讲那件事情, 问题是Anonymous是公开看板, 不是像PTT2那种有些可以设固定会员制的私有看板,大家都知道你在说啥讲啥。 如果一个过路客上来看板看到这一条, 保证打破他的头都不知道这一条板规在讲啥,这一条还有意义吗? 1.c 戕害言论自由。 被禁止的这些字眼并非不雅文字,或是攻击性文字, 也并非为任何有恐吓意味,威胁挑衅意味的文字。 充其量跟"杀很大"或者是"蓝蓝路"一样只是一时的流行语。 仙女jj"或许可能"是指看板上一位固匿使用者, 那jj呢?? google你搜寻"jj"有多少篇可以去看看。 有艺人JJ林俊杰、JJ义式餐坊、日文杂志JJ, 这都不是甚麽冷僻或故意找来充数的东西, 连热门的偶像剧败犬女王里面都有个角色叫JJ, 还需要我继续举例吗? 这样的粗暴禁止,妨害了不相关板友的权利, 被申诉人对哪个特定使用者有意见,应该个案处理, 而不能用宁可错杀一百的方式把使用者的言论自由牺牲掉。 如果张三犯法,应该要把犯法的那个张三抓起来, 而不是下通缉令把所有叫做张三的都通通入狱,不是吗? 那万一张三跑去改名变成李四,剩下的张三不就该自认倒楣?? 还是接下来改抓叫李四的? 还是接下来不论张三李四都通通抓起来??? 例如(附件一)里面第二篇( 标题 JJ)、第三篇文章( 标题 jj) 假如一个使用者想抒发对艺人JJ的感觉, 或者是在JJ杂志看到有趣的东西想分享, 难道也要被禁止用JJ当标题吗? 我们还活在维民所止的清朝吗? 还是目前我们要大喊蒋总统万岁똿 <<<第2点的部分>>> 2. 板规引用过於主观,且没有一致性。 被申诉人所订立之板规公告遭到申诉人以回文方式质询 (附件二)( 作者 等你来)之後, 以公告文违反板规1.c为由将申诉人处分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让我们来看看问题在哪。 我引用我寄给被申诉人的信件内容, 直接作为此项说明。(附件三有全文可参照) ◇◇◇◇◇相关信件内容◇◇◇◇◇ 我个人所发的文章并非以[公告]标题发文,而是因对於板规有所质疑, 而来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说明或解释,也就是说,我个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发文, 如果看板使用者对於公告有疑义,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应? 这一点板规有规定到吗?如果你要说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请问法源何在? 回文跟发文不同是否应该个别规范? 假如以相同的逻辑,那假设A发恐怖连结文, B看了之後觉得不适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发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是否AB同犯板规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如果不是,而只处分A,可见B在因为回应A的文章而回文,并非主动发表恐怖连结文, 所以应不受板规1.c处分。 同理,板主发表公告,使用者对於板规有所质疑,也不是主动发表公告文, 而是一种对於公告有所回应的动作,也应不受板规1.c处分。 如果板主你要针对公告回文禁止, 目前只有以前的旧板规有对回覆公告文做出规定及罚则, 你的这个版本并没有,只有前人有个别针对公告发文跟公告回文的规定 before 2008/12/28 [10/03/07] z-3-1-1-12 第5项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码,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z-3-1-14 第5条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发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可看出旧板规对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确规范及明确罚则,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规范有"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这样明确的规定,你的版本没有。 法条规定执行都是以最新版本为主,如果新版本要纳入旧版本的规定, 应该明确规定或是直接沿用旧规定的文字, 不过你的版本没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写了两行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end◇◇◇◇◇ 目前在现存内板规有关公告文的部分我逐条列出,共有四篇, z-3-1-1-12 z-3-1-14 z-3-5 z-3-6 这四篇只有z-3-1-1-12 明确规范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z-3-1-14 没有任何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的字眼, 只有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z-3-5 z-3-6 两篇通通没有任何规范说明注解但书备忘。 这四篇在刚才我的信件内容里,不再赘述, 或者在(附件二)第 6/8 页开始亦有全文可参照。 很明显历届板主在板规内有公告文&回覆公告文两者的分辨, 只有z-3-1-1-12有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这一条说明 z-3-1-14并无明确认定,只在该条文最末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可见从被申诉人担任板主以前开始, 公告文=回覆公告文并不是看板惯例, 也有特别注解以及追加说明, z-3-1-1-12以及z-3-1-14都有说明回公告文的处理方式 z-3-1-1-12 是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z-3-1-14 是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水桶劣文均无。 所以板规z-3-5以及z-3-6无附加说明,并不能视为比照旧板规认定办理, 因为如果要循旧板规方式处理,那麽连处理方式就必须跟旧板规一样, 甚至新板规理应视为已自动删除回覆公告文的部份, 因为完全没有注明任何有关於公告文的定义、相关范围、范例, z-3-1-1-12至少有列个公吉、么吉之类的让大家看, 板规z-3-5以及z-3-6却完全没有。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没有就表示此条法规不完备,或者是已删除有关回覆公告文的部分。 我在(附件三)第 6/8 页举了一个恐怖连结文的例子, 因为恐怖连结文也是在z-3-5以及z-3-6的1.c条文里面受到相同的规范 如果有人看到恐怖文而回文说好恐怖是否也是要处分? 恐怖文跟回覆恐怖文是不是画上等号? 正常人看到恐怖文之後如果觉得很恐怖想回应时, 是会说好恐怖,还是会先去查板规看看能不能回文说好恐怖? 我举个新例子,一样是在1.c条文里的,叫做侵害智慧财产。 A盗用B的创作贴上板面,恰好被C发现, C能不能回应A的文章告诉他你已经侵犯B的智慧财产权了? 还是C如果有所回应会被视同发文=回文? 还是C要先去看看板规有没有规定能不能挺身而出指责A的不当行为??? 还是C挺身而出之後照样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我想正常上面的两个例子大家都不会说回文该受处分, 可见回覆恐怖连结文跟回覆侵害智慧财产权的文章都不会触犯1.c 那为何公告文回文会受处分?? 如果回公告文会受处分而回其他文不会受处分为何不特别说明? 为何不将公告文部分独立出来定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 难道同一条文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处分??? 大家不是被申诉人脑内的寄生虫,不可能知道他的脑子里有甚麽, 板务规范就是要透明化,甚麽事情都是脑内完成, 是不是看板使用者发文还要揣摩上意,因为板规算不得准, 样样都要用z-3-6最後一句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来当保护伞,板主有没有这麽好当的? 万一哪天被申诉人的脑子出现了甚麽新想法, 板主主观认定只要没有人大喊"板主千秋万世一统江湖文成武德"就要永久水桶, 那这个板还算是公共板面吗? 此申诉事件当时的最新板规也就是z-3-5以及z-3-6, 完全没有提到回覆公告的处理方式,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不然新板规订立毫无意义。 被申诉人在回信中(附件四有全文可参照)表示︰ "我的标准就是当我因板务需要查公告时, 看到标题包含[公告]就属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亦属於发表公告文章的行为。" 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内心自行把公告文跟回公告文视为同一类"公告文"处理, 但是并从来没有在板规上注明,或者是在板上声明过, 只是当被申诉人想动用权力时,脑内就会自动将公告文与回覆公告文画上等号。 然後被申诉人脑内选择了 最旧法规+最重罚则 的combo技能来做此一判决。 这样依个人一己好恶,而选择自己喜欢的处分方式的行为,让板规蒙羞, 也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当初在订立新板规时,是多麽的轻率不察。 <<<<特别声明>>>> 申诉人此篇文章将不会做任何编辑修改, 以示对自己言论负完全责任及保持文章完整性。 但此篇文章并不代表已经将所有申诉人的论点说明完毕, 如果有不完备之处将会另行发表文章以作为补充及补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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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12.69 > -------------------------------------------------------------------------- < 作者: wwwea (吃饭) 看板: L_SecretGard 标题: Re: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 时间: Fri Jun 5 21:56:22 2009 第一点: 请linces回应关於订定#1A8oZ_wj (Anonymous), "仙女jj文(标题含有仙女jj、jj等类似文意)"板规订定的源由, 若不回应则限期取消此一不合理的板规。 第二点: 请linces回应关於公告回文的"应该"处理方式(事发当时), 以及您"实际"的处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就以上两点做出回应,或者有其他资料需要补充也请补充或者转录。 ※ 引述《kauyau (D.D.D.D.C.)》之铭言: : ※ 引述《wwwea (吃饭)》之铭言: : : 请详细说明申诉事由的两点,然後会再请板主来解释。 : 我在此再贴上一次申诉事由如下︰ : 1.订立无理板规,箝制看板使用者言论自由,假借管理之名,行权力傲慢白色恐怖之实。 : 2.板规规定松散,且无明确说明并前後矛盾,无法客观管理,任凭好恶处分看板使用者。 : 第1点说明部分我会条列1a.1b.1c.1d.1e.......逐项举证说明 : 第2点说明部分不分项目。 : <<<第1点的部分>>> : 被申诉人定了一条相当粗暴的板规,直接戕害看板使用者的权利。 : 详见(附件一)第一篇文章。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 1.a 板规无法源根据与说明。 : 就板规字面上来看,没有说明理由, : 也没有文章案例、以往处分判例等等作为设此板规的原因,说禁就禁。 : 1.b 板规定义失焦。 : "仙女jj、jj"指涉的对象完全没有说明, : 这不是像"禁止色情连结"一看就可令人理解。 : 预设看板使用者已经了解何谓"仙女jj、jj"。 : 被申诉人他认为大家看到板规就应该知道他在说甚麽,在讲那件事情, : 问题是Anonymous是公开看板, : 不是像PTT2那种有些可以设固定会员制的私有看板,大家都知道你在说啥讲啥。 : 如果一个过路客上来看板看到这一条, : 保证打破他的头都不知道这一条板规在讲啥,这一条还有意义吗? : 1.c 戕害言论自由。 : 被禁止的这些字眼并非不雅文字,或是攻击性文字, : 也并非为任何有恐吓意味,威胁挑衅意味的文字。 : 充其量跟"杀很大"或者是"蓝蓝路"一样只是一时的流行语。 : 仙女jj"或许可能"是指看板上一位固匿使用者, : 那jj呢?? : google你搜寻"jj"有多少篇可以去看看。 : 有艺人JJ林俊杰、JJ义式餐坊、日文杂志JJ, : 这都不是甚麽冷僻或故意找来充数的东西, : 连热门的偶像剧败犬女王里面都有个角色叫JJ, : 还需要我继续举例吗? : 这样的粗暴禁止,妨害了不相关板友的权利, : 被申诉人对哪个特定使用者有意见,应该个案处理, : 而不能用宁可错杀一百的方式把使用者的言论自由牺牲掉。 : 如果张三犯法,应该要把犯法的那个张三抓起来, : 而不是下通缉令把所有叫做张三的都通通入狱,不是吗? : 那万一张三跑去改名变成李四,剩下的张三不就该自认倒楣?? : 还是接下来改抓叫李四的? : 还是接下来不论张三李四都通通抓起来??? : 例如(附件一)里面第二篇( 标题 JJ)、第三篇文章( 标题 jj) : 假如一个使用者想抒发对艺人JJ的感觉, : 或者是在JJ杂志看到有趣的东西想分享, : 难道也要被禁止用JJ当标题吗? : 我们还活在维民所止的清朝吗? : 还是目前我们要大喊蒋总统万岁똿 : <<<第2点的部分>>> : 2. 板规引用过於主观,且没有一致性。 : 被申诉人所订立之板规公告遭到申诉人以回文方式质询 : (附件二)( 作者 等你来)之後, : 以公告文违反板规1.c为由将申诉人处分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让我们来看看问题在哪。 : 我引用我寄给被申诉人的信件内容, : 直接作为此项说明。(附件三有全文可参照) : : ◇◇◇◇◇相关信件内容◇◇◇◇◇ : 我个人所发的文章并非以[公告]标题发文,而是因对於板规有所质疑, : 而来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说明或解释,也就是说,我个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发文, : 如果看板使用者对於公告有疑义,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应? : 这一点板规有规定到吗?如果你要说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请问法源何在? : 回文跟发文不同是否应该个别规范? : 假如以相同的逻辑,那假设A发恐怖连结文, : B看了之後觉得不适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发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 是否AB同犯板规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如果不是,而只处分A,可见B在因为回应A的文章而回文,并非主动发表恐怖连结文, : 所以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同理,板主发表公告,使用者对於板规有所质疑,也不是主动发表公告文, : 而是一种对於公告有所回应的动作,也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如果板主你要针对公告回文禁止, : 目前只有以前的旧板规有对回覆公告文做出规定及罚则, : 你的这个版本并没有,只有前人有个别针对公告发文跟公告回文的规定 : before 2008/12/28 : [10/03/07] : z-3-1-1-12 : 第5项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码,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z-3-1-14 : 第5条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发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可看出旧板规对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确规范及明确罚则, :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规范有"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这样明确的规定,你的版本没有。 : 法条规定执行都是以最新版本为主,如果新版本要纳入旧版本的规定, : 应该明确规定或是直接沿用旧规定的文字, : 不过你的版本没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写了两行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end◇◇◇◇◇ : 目前在现存内板规有关公告文的部分我逐条列出,共有四篇, : z-3-1-1-12 : z-3-1-14 : z-3-5 : z-3-6 : 这四篇只有z-3-1-1-12 明确规范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z-3-1-14 没有任何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的字眼, : 只有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z-3-5 z-3-6 两篇通通没有任何规范说明注解但书备忘。 : 这四篇在刚才我的信件内容里,不再赘述, : 或者在(附件二)第 6/8 页开始亦有全文可参照。 : 很明显历届板主在板规内有公告文&回覆公告文两者的分辨, : 只有z-3-1-1-12有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这一条说明 : z-3-1-14并无明确认定,只在该条文最末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可见从被申诉人担任板主以前开始, : 公告文=回覆公告文并不是看板惯例, : 也有特别注解以及追加说明, : z-3-1-1-12以及z-3-1-14都有说明回公告文的处理方式 : z-3-1-1-12 是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z-3-1-14 是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水桶劣文均无。 : 所以板规z-3-5以及z-3-6无附加说明,并不能视为比照旧板规认定办理, : 因为如果要循旧板规方式处理,那麽连处理方式就必须跟旧板规一样, : 甚至新板规理应视为已自动删除回覆公告文的部份, : 因为完全没有注明任何有关於公告文的定义、相关范围、范例, : z-3-1-1-12至少有列个公吉、么吉之类的让大家看, : 板规z-3-5以及z-3-6却完全没有。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 没有就表示此条法规不完备,或者是已删除有关回覆公告文的部分。 : 我在(附件三)第 6/8 页举了一个恐怖连结文的例子, : 因为恐怖连结文也是在z-3-5以及z-3-6的1.c条文里面受到相同的规范 : 如果有人看到恐怖文而回文说好恐怖是否也是要处分? : 恐怖文跟回覆恐怖文是不是画上等号? : 正常人看到恐怖文之後如果觉得很恐怖想回应时, : 是会说好恐怖,还是会先去查板规看看能不能回文说好恐怖? : 我举个新例子,一样是在1.c条文里的,叫做侵害智慧财产。 : A盗用B的创作贴上板面,恰好被C发现, : C能不能回应A的文章告诉他你已经侵犯B的智慧财产权了? : 还是C如果有所回应会被视同发文=回文? : 还是C要先去看看板规有没有规定能不能挺身而出指责A的不当行为??? : 还是C挺身而出之後照样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我想正常上面的两个例子大家都不会说回文该受处分, : 可见回覆恐怖连结文跟回覆侵害智慧财产权的文章都不会触犯1.c : 那为何公告文回文会受处分?? : 如果回公告文会受处分而回其他文不会受处分为何不特别说明? : 为何不将公告文部分独立出来定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 : 难道同一条文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处分??? : 大家不是被申诉人脑内的寄生虫,不可能知道他的脑子里有甚麽, : 板务规范就是要透明化,甚麽事情都是脑内完成, : 是不是看板使用者发文还要揣摩上意,因为板规算不得准, : 样样都要用z-3-6最後一句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来当保护伞,板主有没有这麽好当的? : 万一哪天被申诉人的脑子出现了甚麽新想法, : 板主主观认定只要没有人大喊"板主千秋万世一统江湖文成武德"就要永久水桶, : 那这个板还算是公共板面吗? : 此申诉事件当时的最新板规也就是z-3-5以及z-3-6, : 完全没有提到回覆公告的处理方式,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 不然新板规订立毫无意义。 : 被申诉人在回信中(附件四有全文可参照)表示︰ : "我的标准就是当我因板务需要查公告时, : 看到标题包含[公告]就属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亦属於发表公告文章的行为。" : 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内心自行把公告文跟回公告文视为同一类"公告文"处理, : 但是并从来没有在板规上注明,或者是在板上声明过, : 只是当被申诉人想动用权力时,脑内就会自动将公告文与回覆公告文画上等号。 : 然後被申诉人脑内选择了 最旧法规+最重罚则 的combo技能来做此一判决。 : 这样依个人一己好恶,而选择自己喜欢的处分方式的行为,让板规蒙羞, : 也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当初在订立新板规时,是多麽的轻率不察。 : <<<<特别声明>>>> : 申诉人此篇文章将不会做任何编辑修改, : 以示对自己言论负完全责任及保持文章完整性。 : 但此篇文章并不代表已经将所有申诉人的论点说明完毕, : 如果有不完备之处将会另行发表文章以作为补充及补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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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6.16.49 > -------------------------------------------------------------------------- <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L_SecretGard 标题: Re: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 时间: Fri Jun 5 23:04:20 2009 ※ 引述《wwwea (吃饭)》之铭言: : 第一点: : 请linces回应关於订定#1A8oZ_wj (Anonymous): "仙女jj文(标题含有仙女jj、jj等类似文意)"板规订定的源由, : 若不回应则限期取消此一不合理的板规。 於6/1日在 Anonymous 板 置底文章中说明 │ 文章代码(AID): #1A8oZ_wj (Anonymous) [ptt.cc] [说明] 关於板规 │ : 第二点: : 请linces回应关於公告回文的"应该"处理方式(事发当时), : 以及您"实际"的处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过去本ID在 Re_Anonymous 因查询"公告文" 所得到之ID 皆以"永久水桶"处分之 处分方式并无不同 所有查询文章皆列於 Re_Anonymous 以及 Anonymous 板水桶相关公告 │ 文章代码(AID): #1A7vwL4c (Re_Anonymous) [ptt.cc] 查ID │ │ 文章代码(AID): #1A2O2MVc (Re_Anonymous) [ptt.cc] 查ID │ │ 文章代码(AID): #1A8773mI (Anonymous) [ptt.cc] [公告] 永久水桶 kauyau, mm │ │ 文章代码(AID): #1A3AmlsJ (Anonymous) [ptt.cc] [公告] 水桶&警告名单 niini │ 以上 : 就以上两点做出回应,或者有其他资料需要补充也请补充或者转录。 : ※ 引述《kauyau (D.D.D.D.C.)》之铭言: : : 我在此再贴上一次申诉事由如下︰ : : 1.订立无理板规,箝制看板使用者言论自由,假借管理之名,行权力傲慢白色恐怖之实。 : : 2.板规规定松散,且无明确说明并前後矛盾,无法客观管理,任凭好恶处分看板使用者。 : : 第1点说明部分我会条列1a.1b.1c.1d.1e.......逐项举证说明 : : 第2点说明部分不分项目。 : : <<<第1点的部分>>> : : 被申诉人定了一条相当粗暴的板规,直接戕害看板使用者的权利。 : : 详见(附件一)第一篇文章。 :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 : 1.a 板规无法源根据与说明。 : : 就板规字面上来看,没有说明理由, : : 也没有文章案例、以往处分判例等等作为设此板规的原因,说禁就禁。 : : 1.b 板规定义失焦。 : : "仙女jj、jj"指涉的对象完全没有说明, : : 这不是像"禁止色情连结"一看就可令人理解。 : : 预设看板使用者已经了解何谓"仙女jj、jj"。 : : 被申诉人他认为大家看到板规就应该知道他在说甚麽,在讲那件事情, : : 问题是Anonymous是公开看板, : : 不是像PTT2那种有些可以设固定会员制的私有看板,大家都知道你在说啥讲啥。 : : 如果一个过路客上来看板看到这一条, : : 保证打破他的头都不知道这一条板规在讲啥,这一条还有意义吗? : : 1.c 戕害言论自由。 : : 被禁止的这些字眼并非不雅文字,或是攻击性文字, : : 也并非为任何有恐吓意味,威胁挑衅意味的文字。 : : 充其量跟"杀很大"或者是"蓝蓝路"一样只是一时的流行语。 : : 仙女jj"或许可能"是指看板上一位固匿使用者, : : 那jj呢?? : : google你搜寻"jj"有多少篇可以去看看。 : : 有艺人JJ林俊杰、JJ义式餐坊、日文杂志JJ, : : 这都不是甚麽冷僻或故意找来充数的东西, : : 连热门的偶像剧败犬女王里面都有个角色叫JJ, : : 还需要我继续举例吗? : : 这样的粗暴禁止,妨害了不相关板友的权利, : : 被申诉人对哪个特定使用者有意见,应该个案处理, : : 而不能用宁可错杀一百的方式把使用者的言论自由牺牲掉。 : : 如果张三犯法,应该要把犯法的那个张三抓起来, : : 而不是下通缉令把所有叫做张三的都通通入狱,不是吗? : : 那万一张三跑去改名变成李四,剩下的张三不就该自认倒楣?? : : 还是接下来改抓叫李四的? : : 还是接下来不论张三李四都通通抓起来??? : : 例如(附件一)里面第二篇( 标题 JJ)、第三篇文章( 标题 jj) : : 假如一个使用者想抒发对艺人JJ的感觉, : : 或者是在JJ杂志看到有趣的东西想分享, : : 难道也要被禁止用JJ当标题吗? : : 我们还活在维民所止的清朝吗? : : 还是目前我们要大喊蒋总统万岁똿 : : <<<第2点的部分>>> : : 2. 板规引用过於主观,且没有一致性。 : : 被申诉人所订立之板规公告遭到申诉人以回文方式质询 : : (附件二)( 作者 等你来)之後, : : 以公告文违反板规1.c为由将申诉人处分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 让我们来看看问题在哪。 : : 我引用我寄给被申诉人的信件内容, : : 直接作为此项说明。(附件三有全文可参照) : : ◇◇◇◇◇相关信件内容◇◇◇◇◇ : : 我个人所发的文章并非以[公告]标题发文,而是因对於板规有所质疑, : : 而来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说明或解释,也就是说,我个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发文, : : 如果看板使用者对於公告有疑义,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应? : : 这一点板规有规定到吗?如果你要说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请问法源何在? : : 回文跟发文不同是否应该个别规范? : : 假如以相同的逻辑,那假设A发恐怖连结文, : : B看了之後觉得不适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发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 : 是否AB同犯板规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 如果不是,而只处分A,可见B在因为回应A的文章而回文,并非主动发表恐怖连结文, : : 所以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 同理,板主发表公告,使用者对於板规有所质疑,也不是主动发表公告文, : : 而是一种对於公告有所回应的动作,也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 如果板主你要针对公告回文禁止, : : 目前只有以前的旧板规有对回覆公告文做出规定及罚则, : : 你的这个版本并没有,只有前人有个别针对公告发文跟公告回文的规定 : : before 2008/12/28 : : [10/03/07] : : z-3-1-1-12 : : 第5项 :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码,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 z-3-1-14 : : 第5条 :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发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 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 可看出旧板规对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确规范及明确罚则, : :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规范有"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 这样明确的规定,你的版本没有。 : : 法条规定执行都是以最新版本为主,如果新版本要纳入旧版本的规定, : : 应该明确规定或是直接沿用旧规定的文字, : : 不过你的版本没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写了两行 :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 :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 ◇◇◇◇◇end◇◇◇◇◇ : : 目前在现存内板规有关公告文的部分我逐条列出,共有四篇, : : z-3-1-1-12 : : z-3-1-14 : : z-3-5 : : z-3-6 : : 这四篇只有z-3-1-1-12 明确规范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 z-3-1-14 没有任何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的字眼, : : 只有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 z-3-5 z-3-6 两篇通通没有任何规范说明注解但书备忘。 : : 这四篇在刚才我的信件内容里,不再赘述, : : 或者在(附件二)第 6/8 页开始亦有全文可参照。 : : 很明显历届板主在板规内有公告文&回覆公告文两者的分辨, : : 只有z-3-1-1-12有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这一条说明 : : z-3-1-14并无明确认定,只在该条文最末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 可见从被申诉人担任板主以前开始, : : 公告文=回覆公告文并不是看板惯例, : : 也有特别注解以及追加说明, : : z-3-1-1-12以及z-3-1-14都有说明回公告文的处理方式 : : z-3-1-1-12 是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 z-3-1-14 是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水桶劣文均无。 : : 所以板规z-3-5以及z-3-6无附加说明,并不能视为比照旧板规认定办理, : : 因为如果要循旧板规方式处理,那麽连处理方式就必须跟旧板规一样, : : 甚至新板规理应视为已自动删除回覆公告文的部份, : : 因为完全没有注明任何有关於公告文的定义、相关范围、范例, : : z-3-1-1-12至少有列个公吉、么吉之类的让大家看, : : 板规z-3-5以及z-3-6却完全没有。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 : 没有就表示此条法规不完备,或者是已删除有关回覆公告文的部分。 : : 我在(附件三)第 6/8 页举了一个恐怖连结文的例子, : : 因为恐怖连结文也是在z-3-5以及z-3-6的1.c条文里面受到相同的规范 : : 如果有人看到恐怖文而回文说好恐怖是否也是要处分? : : 恐怖文跟回覆恐怖文是不是画上等号? : : 正常人看到恐怖文之後如果觉得很恐怖想回应时, : : 是会说好恐怖,还是会先去查板规看看能不能回文说好恐怖? : : 我举个新例子,一样是在1.c条文里的,叫做侵害智慧财产。 : : A盗用B的创作贴上板面,恰好被C发现, : : C能不能回应A的文章告诉他你已经侵犯B的智慧财产权了? : : 还是C如果有所回应会被视同发文=回文? : : 还是C要先去看看板规有没有规定能不能挺身而出指责A的不当行为??? : : 还是C挺身而出之後照样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 我想正常上面的两个例子大家都不会说回文该受处分, : : 可见回覆恐怖连结文跟回覆侵害智慧财产权的文章都不会触犯1.c : : 那为何公告文回文会受处分?? : : 如果回公告文会受处分而回其他文不会受处分为何不特别说明? : : 为何不将公告文部分独立出来定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 : : 难道同一条文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处分??? : : 大家不是被申诉人脑内的寄生虫,不可能知道他的脑子里有甚麽, : : 板务规范就是要透明化,甚麽事情都是脑内完成, : : 是不是看板使用者发文还要揣摩上意,因为板规算不得准, : : 样样都要用z-3-6最後一句 :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 来当保护伞,板主有没有这麽好当的? : : 万一哪天被申诉人的脑子出现了甚麽新想法, : : 板主主观认定只要没有人大喊"板主千秋万世一统江湖文成武德"就要永久水桶, : : 那这个板还算是公共板面吗? : : 此申诉事件当时的最新板规也就是z-3-5以及z-3-6, : : 完全没有提到回覆公告的处理方式,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 : 不然新板规订立毫无意义。 : : 被申诉人在回信中(附件四有全文可参照)表示︰ : : "我的标准就是当我因板务需要查公告时, : : 看到标题包含[公告]就属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亦属於发表公告文章的行为。" : : 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内心自行把公告文跟回公告文视为同一类"公告文"处理, : : 但是并从来没有在板规上注明,或者是在板上声明过, : : 只是当被申诉人想动用权力时,脑内就会自动将公告文与回覆公告文画上等号。 : : 然後被申诉人脑内选择了 最旧法规+最重罚则 的combo技能来做此一判决。 : : 这样依个人一己好恶,而选择自己喜欢的处分方式的行为,让板规蒙羞, : : 也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当初在订立新板规时,是多麽的轻率不察。 : : <<<<特别声明>>>> : : 申诉人此篇文章将不会做任何编辑修改, : : 以示对自己言论负完全责任及保持文章完整性。 : : 但此篇文章并不代表已经将所有申诉人的论点说明完毕, : : 如果有不完备之处将会另行发表文章以作为补充及补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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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27.172 > -------------------------------------------------------------------------- < 作者: wwwea (吃饭) 看板: L_SecretGard 标题: Re: [申诉] Anonymous板主linces滥权 时间: Sat Jun 6 02:00:07 2009 ※ 引述《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之铭言: : ※ 引述《wwwea (吃饭)》之铭言: : : 第一点: : : 请linces回应关於订定#1A8oZ_wj (Anonymous): : "仙女jj文(标题含有仙女jj、jj等类似文意)"板规订定的源由, : : 若不回应则限期取消此一不合理的板规。 : 於6/1日在 Anonymous 板 置底文章中说明 : │ 文章代码(AID): #1A8oZ_wj (Anonymous) [ptt.cc] [说明] 关於板规 │ 不接受公告後的解释,从来就没有一条罚则可以往前追究。 请提出其他kauyau被水桶前就已经有的板规或者订定源由, 三天内没有提出来我就会做出判决。 : : 第二点: : : 请linces回应关於公告回文的"应该"处理方式(事发当时), : : 以及您"实际"的处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 过去本ID在 Re_Anonymous 因查询"公告文" 所得到之ID 皆以"永久水桶"处分之 : 处分方式并无不同 : 所有查询文章皆列於 Re_Anonymous 以及 Anonymous 板水桶相关公告 : │ 文章代码(AID): #1A7vwL4c (Re_Anonymous) [ptt.cc] 查ID │ : │ 文章代码(AID): #1A2O2MVc (Re_Anonymous) [ptt.cc] 查ID │ : │ 文章代码(AID): #1A8773mI (Anonymous) [ptt.cc] [公告] 永久水桶 kauyau, mm │ : │ 文章代码(AID): #1A3AmlsJ (Anonymous) [ptt.cc] [公告] 水桶&警告名单 niini │ : 以上 请提出事件发生"当时"适用的板规, 不要拿查ID的文章跟已经判决下去的公告来打马虎眼。 一样三天内解释,时间到我就会做出应有的处分了 : : 就以上两点做出回应,或者有其他资料需要补充也请补充或者转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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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6.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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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6.16.49
1F:推 kauyau:抱歉 逻辑好有点怪怪的 linces被解除板主 219.84.12.69 06/09 16:30
2F:→ kauyau:他要怎麽解除我的水桶? 不是看的很懂 219.84.12.69 06/09 16:31
3F:→ kauyau:下台後应该已无板主权限 所以也没法解禁.. 219.84.12.69 06/09 16:32
4F:→ kauyau:然後他是一次劣我两篇 这点烦请小组长查明 219.84.12.69 06/09 16:33
5F:→ kauyau:因为判决为"解除其劣文乙次"怕误会成只劣一 219.84.12.69 06/09 16:34
6F:→ kauyau:篇 诸多打扰先跟小组长报备一下 谢谢 219.84.12.69 06/09 16:35
7F:→ wwwea:我大概等了两小时才拔掉的...我先帮你们解桶 124.6.16.49 06/09 21:22
8F:推 meow0318:可以请Lawrence1放你出来@@ 122.116.204.31 06/09 21:23
9F:→ wwwea:水桶我弄好了 劣文的部分我要问问看... 124.6.16.49 06/0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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