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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kauyau 信箱]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标题: Re: 关於板规以及判决,共两件事情 时间: Mon Jun 1 09:06:23 2009 ※ 引述《kauyau (D.D.D.D.C.)》之铭言: : 标题: 关於板规以及判决,共两件事情 : 时间: Sat May 30 11:51:24 2009 : : 两件个人觉得不合理的事情,因这两件牵涉到你所负责的看板, : 所以要跟你讨论,你可以选择要不要回复我的质疑, : 不论回与不回我都完全尊重。 : : 不过我也会照组务规定来跟你走完这程序。 : : 先谈公事部分,也就是板规问题。 : 避免文章冗长,我只列出我质疑的部分。 : 你在时间 Wed May 27 08:26:18 2009 公告了以下新规定 :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 标题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名单 : 时间 Wed May 27 08:26:18 2009 : ─────────────────────────────────────── : :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 ---------------------------------------------------------------------------- : 以身为匿名使用者之一,请你解释这一条的必要性跟法源或是理由 : 因为这些字眼并非不雅文字或是攻击性文字或任何有恐吓意味威胁挑衅意味的文字 : 况且以"jj"这个词来说,指涉的意义并不限定某些特定的人事物或是概念, : 匿名文章不限讨论特定主题,以抒发心情为主,所以如果以下列文章为例 :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站内 Anonymous : 标题 JJ : 时间 Fri May 29 11:55:25 2009 : ─────────────────────────────────────── : : JJ昨天的签唱会大家有去吗? : : 好喜欢林俊杰喔 大家也要支持JJ喔 : : http://jjfusion.pixnet.net/blog/post/235420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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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 可见JJ指涉的事物之一包括艺人歌手, : 并不只限定某位匿名使用者或其他有关匿名的事物。 : 而此篇举例文章看不出有触犯甚麽板务违规条例,是一篇单纯抒发心情的文章。 : 如果以上面Wed May 27 08:26:18 2009所发布的板规补充来水桶一个月, : 是否为文字狱? : : 如果你认定jj这个词指涉了匿名某位使用者, : 而相关这位使用者所引发的看板争议让你在管理看板觉得困扰, : 也请以个案处理,因为其他无关的使用者没有义务成为你管理看板的陪葬品, : 他们有权利选择他们喜欢的文字作为文章标题; : 尤其这些文字并没有特定指涉某个人事物或概念。 : 也没有义务因为文章对你管理看板带来的困扰而成为板规下的牺牲者。 : 你管理看板的问题请自行解决,使用者没有义务牺牲权利跟自由跟你分摊问题。 : : 以全面封杀这些文字,并禁止这些字眼出现在文章标题, : 我个人觉得严重戕害了看板使用者的自由, : 而以严厉的处分来规定看板使用者,也是一种权力的傲慢, : 更可以看出在制定此条时板主心态的松散,跟严重缺乏严谨的考量。 : 我在此要求你对此在看板作出公开说明,并删除此条有关於类似文字狱的规定。 : ============================================================================= : 以上为第一部分 : ============================================================================= : 再来是个人部份,也就是我个人认为不合理的判决部分要请你回覆。 : 你对我的判决如下 :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 Anonymous : 标题 [公告] 永久水桶 kauyau, mmurdoc : 时间 Sat May 30 07:37:38 2009 : ─────────────────────────────────────── : : : 以下文章,根据板规1.c,违规者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 │ 文章代码(AID): #1A7rXWOX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 kauyau : : │ 文章代码(AID): #1A7rbHqc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 mmurdoc : : │ 文章代码(AID): #1A7rdW0b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 mmurdoc : : │ 文章代码(AID): #1A7rmL0F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规补充 & 警告 │ : kauyau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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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59.105.127.172 : 你引用的板规为1.c,判决为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我们来看看板规︰ : z-3-5以及z-3-6 : : [z-3-5部分] : 罚则1、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a. [多重ID 乱板者、累犯] 或 [两次违规水桶累犯] 等恶意闹板行为 : b. 假冒板主等行为 及 讨论明显触及法律规范之言论 : c. 公告文、石头文、广告文、贩卖文、恐怖连结文、18禁连结文、侵害智慧财产权 : : [z-3-6部分] : 1、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 a. [多重ID 乱板者、累犯] 或 [两次违规水桶累犯] 等恶意闹板行为 : : b. 假冒板主等行为 及 讨论明显触及法律规范之言论 : 如: 伪装板主ID发言...等 : 明显触及法规之文章如: 讨论及鼓动自杀方式、违禁品制造...诸如此类 : : c. 公告文、石头文、广告文、贩卖文、恐怖连结文、18禁连结文、侵害智慧财产权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 以上是板规1.c的部分,也就是你引用的部分。 : 我要申诉的部分是公告文的定义。 : 我个人所发的文章并非以[公告]标题发文,而是因对於板规有所质疑, : 而来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说明或解释,也就是说,我个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发文, : 如果看板使用者对於公告有疑义,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应? : 这一点板规有规定到吗?如果你要说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请问法源何在? : 回文跟发文不同是否应该个别规范? : 假如以相同的逻辑,那假设A发恐怖连结文, : B看了之後觉得不适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发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 是否AB同犯板规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如果不是,而只处分A,可见B在因为回应A的文章而回文,并非主动发表恐怖连结文, : 所以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 同理,板主发表公告,使用者对於板规有所质疑,也不是主动发表公告文, : 而是一种对於公告有所回应的动作,也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如果板主你要针对公告回文禁止, : 目前只有以前的旧板规有对回覆公告文做出规定及罚则, : 你的这个版本并没有,只有前人有个别针对公告发文跟公告回文的规定 : before 2008/12/28 : [10/03/07] : z-3-1-1-12 : 第5项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码,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z-3-1-14 : 第5条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发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可看出旧板规对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确规范及明确罚则, :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规范有"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这样明确的规定,你的版本没有。 : 法条规定执行都是以最新版本为主,如果新版本要纳入旧版本的规定, : 应该明确规定或是直接沿用旧规定的文字, : 不过你的版本没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写了两行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所以我目前就是照程序先寄信给你要求回覆解释, : 并要求解除对我个人的劣文+永久水桶+删文之不合理判决并在看板上公开道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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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9.84.12.69 板规今天更新,本来写的可能不够清楚,有部分已列入更新内容 仙女jj的部分,我澄清一下,他是谁还是什麽特定艺人与我无关,大概看过文章 但重复性很高,出现频率也很高,且都特定几个ID在开讨论串,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做出规 范, 这个板不是只属於特定人士拥有,发文自己也考虑一下只能看文的人以及其他人吧, 更何况又不是每个人都希望每天一进板就充满jj文、香水、下辈子...等等 内容几乎千篇一律,时而夹杂挑衅等用字,文章内容是其次,目前也没限制, 主要是它的"jj" 出现频率已经到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地步, 整个板都是这类标题就整体观感而言根本是"假以发文、聊天之名,行使广告、宣传之实 "! 我想这和之前生菜沙拉或是注音人之类的文章很高频率的出现在板上是一样的处理方式 ( 就是针对闹板)。 且只限制标题比先前宽很多了,如果仍自我感觉不良,三不五时就若有似无的挑衅板众, 我想会在进一步限制。 若对板务有意见在至底板规中有说明以[建议]发表文章,我想用字会再做修正,或并入其 他条文中、或作解释 如果你认为你够严谨请按规定来信建议修正方式(不是删除该条文) --- 全部的板规都在置底及的部分 部分板规可能不清楚,但是从来没人对这部分有[建议],且於板规明细中已指明"以上 认 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我的标准就是当我因板务需要查公告时,看到标题包含[公告]就属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 亦属於发表公告文章的行为。 按照板规2.o的逻辑在此并未将"回覆"特别引入,我认为这样应该很清楚。 另外,到目前为止也还没看到有人要求公开解释过、或建议更改 且不能发表或回覆公告在我当的这段期间以来都是这样,大多数板友也都遵守,没人提出 更动的意见。 有意见的不按规定提出建议而以身试法,这样的行为与乱板又有何异? 照规定处理只是刚好而已 又,你所举的AB同犯例子毫无一般性可言,真正理性的使用者应该会来信检举或另外发表 一篇 [例如::发表文章标题: [建议] 本板某一篇文章(AID#...)... 然後在文章中补充说明请他自行删除] 而不是如你所说的,把逾越板规的行为合理化 --- 如同以上所述 你所提及值得参考的部分已更新板规做修正,你违规部分按原板规处理不会更动 对板规还有意见请按规定来信 -- 板规只是定来维持看板秩序用,钻规定漏洞、曲解板规文义与乱板者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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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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