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站内L_SecretGard
标题Re: [申诉] 政黑 IBIZA 乱判决
时间Thu Jun 12 13:20:30 2008
该判决原文如下: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站内: HatePolitics
标题: [公告] k122305371 人身攻击
时间: Tue Jun 10 09:45:14 2008
test版
#18JIk8qc文与本板上原文已不存在, 若版友留有存档麻烦请提供给我
就板上及Violation版现有文章来看
#18J1qcG2
→ k122305371:尚书七:汪汪 06/09 02:53
推 k122305371:teartree:来人啊 赏给 尚书七 骨头吃 06/09 04:34
#18JIg2Dn
推 k122305371:尚书7 在法国 当军犬 真厉害 佩服佩服 06/09 21:06
→ k122305371: 尚书7 是条垃圾狗 我第一句都讲「犬」了 还不知道? 06/09 21:07
→ k122305371: 就是条狗了 还一直谁谁谁 就谁执政就帮谁护航的那条狗 06/09 21:08
→ k122305371: 尚书7 是条狗, 是条垃圾狗, 无耻下流的垃圾狗 06/09 21:10
推 k122305371: 尚书7 还不出来叫两声 好好扞卫民进党 06/09 21:13
确实对「尚书7」做人身攻击
另依据Violation版
#18FjPziG
#18FjQFJX
有理由认为k122305371所称「尚书7」为版友John7
k122305371攻击「尚书7」为狗六次
依版规3-1及3-3, 水桶六十天
又k122305371自5/6之後有前科一次, 水桶加倍为120天
====
依
#18J1qcG2、
#18JIg2Dn而论, k122305371的确是在攻击「尚书7」为狗, 应无疑义
至於认定k122305371口中的「尚书7」为John7的部分
k122305371以「证据违规」、「证据薄弱」两点抗辩
1.「证据违规」的部分
这部分k122305371主张, John7於5/30发表在Violation版的检举信中公开他的信件
违反版规, 也违反刑法妨碍秘密罪, 本版不应接受John7所提供之证据
然而根据站规
第二编 违规行为
第一章 违规行为之范围及认定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
於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Violation是站方指定的申诉看板
John7在指定看板提出申诉检举, 并依站规提供信件
这是站规所允许的行为
而政黑版版规2-4「未经许可公开相簿连结,私人资料,水球,信件」
所禁止是未经许可公开信件
John7的行为既然为站规所允许, 自然与本条文没有抵触
至於John7当初的申诉没有成立的理由, 是因为格式不对
站方及Violation版并没有认定John7在检举中公开信件的行为违规
是故我在与k122305371沟通时回覆他
如果他对John7公开信件的行为有疑虑, 应该先向站方或Violation版申诉
如果站方或Violation版认定, John7在Violation版公开信件是违规的
那麽政黑版自然会依据站方的判定作对应之处理
既然目前站方或Violation并没有认定John7公开信件的行为违规
政黑版自然也没有理由以版规2-4处理John7所提供的证据
至於违反刑法妨碍秘密罪的部分
刑法妨碍秘密罪处罚的是无故拆阅
他人信件、无故窥视或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等行为
John7公开的是自己的信件, 内容也非秘密, 当无违反行法妨碍秘密罪的疑虑
2.「证据薄弱」的部分
这部分的争论关键在於k122305371认为自己只有说John7是「尚书大人」
没有指名John7是「尚书七」, 并且宣称自己说的尚书七是宋七力
从k122305371自己的推文就可以知道, k122305371这些辩解是不合理的
例如在
#18JAs7dq推文中:
推 k122305371: 尚书七 就是在民党执政前 在政黑狂护航,换国党执政 06/09 12:21
k122305371在辩解文中宣称「尚书七」是宋七力
试问宋七力何曾来过政黑版, 又何曾在政黑狂护航?
显见k122305371事後宣称「尚书七」是宋七力, 纯属为求脱罪的狡辩之词
其次就这次的认定而言
本版版规对於人身攻击的认定「系指客观上可得而知系指何一ID者」
k122305371曾经在自己写给John7的信件中说John7是「尚书大人」
在本版
#18JIg2Dn John7所发表的文章中, 也有这样的推文
作者 John7 (正直和善良会回来)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震怒] 战争
时间 Mon Jun 9 21:05:03 2008
───────────────────────────────────────
拜托 千万不要战争
想当初
我跟杰瑞在法国当佣兵时
亲眼目睹到战争的残酷 说有多惨就有多惨 比投名状还惨几万倍
你不会想看到的
--
hello, my name is John.
anyone here likes five five six six?
lets talk englsih ok?
ok!!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4.96.24
推 k122305371:尚书7
在法国 当军犬 真厉害 佩服佩服 06/09 21:06
从以上证据可知, k122305371口中的「尚书七」确实是针对John7
本次判决并没有什麽问题
--
愿岁月静好,现世安稳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28.251.34
※ 编辑: IBIZA 来自: 220.128.251.34 (06/12 13:26)
1F:推 TERRIST:公布信件於本站指定之看板,虽允许 203.203.0.14 06/12 13:49
2F:→ TERRIST:但是非指定看板援用该信件公布,是否允许? 203.203.0.14 06/12 13:50
3F:→ TERRIST:再者,板主系第三人,第三人欲公布秘密信件 203.203.0.14 06/12 13:52
4F:→ TERRIST:仍须得双方同意,否则仍有违法之可能 203.203.0.14 06/12 13:53
5F:→ TERRIST:妨碍秘密罪系保护双方法益,并非只保护一方 203.203.0.14 06/12 13:53
6F:→ John7: 政黑版主是公正的 推一个 220.134.96.24 06/12 13:54
7F:→ TERRIST:使用者於本站寄信,虽可认为接受本站规定 203.203.0.14 06/12 13:54
8F:→ TERRIST:可认为同意公布於特定看板,但 203.203.0.14 06/12 13:56
9F:→ John7: 220.134.96.24 06/12 13:56
10F:→ TERRIST:非可认为授权公布於全部看板, 203.203.0.14 06/12 13:56
11F:→ John7: 善良和正值会回来 220.134.96.24 06/12 13:56
12F:→ John7: 直 220.134.96.24 06/12 13:57
13F:→ TERRIST:此部分希望小组长审酌,以免侵害他人权益 203.203.0.14 06/12 13:57
14F:→ John7: k122305371 都会窜改我的推文了 220.134.96.24 06/12 13:57
15F:→ John7: 政黑版有判例 220.134.96.24 06/12 13:58
16F:→ TERRIST:毫无关系之事请勿拿来这里扯. 203.203.0.14 06/12 13:59
17F:→ John7:我没乱扯呀 他这样窜改推文 220.134.96.24 06/12 13:59
18F:→ John7:已经 侵害他人权益 被妨碍他人言论自由 220.134.96.24 06/12 13:59
19F:→ TERRIST:与本案毫无关系 203.203.0.14 06/12 14:01
20F:→ John7: 反正政黑有判例 大家可以去参考 220.134.96.24 06/12 14:01
21F:推 bbbing:要吵架不要在别人的文章下面吵...... 122.116.40.85 06/12 16:51
※ 编辑: IBIZA 来自: 220.128.251.34 (06/13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