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doralive (存亡之秋)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申诉] HatePolitics板 #17-ssCSv 判决不当
时间Wed Apr 9 02:38:40 2008
一、检举人ID:deadoralive
二、被检举看板/被检举人ID:HatePolitics/IBIZA
三、检举事由:以莫名其妙的错误认知,强词夺理的判羞辱我的人无罪
四、检附证据:
#17-qbtnw
该文只有我一人在讲着作权,而CrazyMarc摆明针对我谩骂
1F:推 CrazyMarc:少耍宝了,该文章「质」「量」根本达不到着作的程度
2F:推 CrazyMarc:着作权保护要件之一:独立创作性,可见纯嘴炮去死啦
结果IBIZA板主的判决完全不知所云,莫名其妙,以下为本人针对其谬语申诉:
3F:推 IBIZA:就推文内容来看, 无法确定 纯嘴炮去死啦 是针对d板友
该文连同推文只有「我一人」在讲着作权,请问不是针对我是谁?
4F:推 IBIZA:亦或是针对不受着作财产权保障的非独立创作而言, 在有争议时
请问板主你到底懂不懂「着作权」和「独立创作者」在讲什麽或其关系?
5F:推 CrazyMarc:着作权保护要件之一:独立创作性,可见纯嘴炮去死啦
O1DsTeR→独立创作者→受着作权法保护
ROCKMANX6→非独立创作者(抄袭者)→受着作权法「制裁」
ROCKMANX6几乎不可能在不同时空「独立创作」出跟O1DsTeR一模一样、一字不差的文章,所以他的「非独立创作」显然是完全剽窃重制,当然为着作权法所「不保障」,反而是「制裁」的对象。
所以CrazyMarc讲的话非常奇怪,有两种意思:
一、O1DsTeR非独立创作者,也就是他也是抄袭别人文章,所以ROCKMANX6跟着抄袭也没啥
错,故不算犯规违法不用处罚。(这种想法当然也是错的)
二、ROCKMANX6是「非独立创作」的抄袭者,所以「不受着作权法保障」,自然跟着作权
法没有关系,没有犯规违法的问题。但这种说法显然是文字游戏的诡辩,因为他故意
忽略後半段才是重点的「反须受制裁」。
但不管哪一种,「非独立创作者」怎麽会跟「纯嘴炮 去死啦」连结在一起?创作有许多
形式,怎会限定於跟嘴有关的创作者?而且他没事骂这个「纯嘴炮的独立创作者」群体
「去死啦」做什麽?他的用意是跟我同仇敌忾的骂违法的抄袭者吗?显然不是嘛!摆明
就是拿他自以为是的错乱认知,想拿来跟文里唯一说到着作权的我唱反调,鄙夷我是无
知的「纯嘴炮 去死啦」。板主给我的感觉,就好像马特别费案法官一样,先有心证,再
硬拗论证,才会显得强词夺理、莫名其妙。
6F:推 IBIZA:应采有利被检举的解释, 故此检举不成立违规
明显的羞辱意图,还要站在有利於加害者一方,那置无端受辱的被害者於何地,我想板规
实在需要重新通盘检讨,毕竟执笔的前前板主本身也是知法犯法惯犯,法治素养实在堪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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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192.76
※ 编辑: deadoralive 来自: 202.132.192.76 (04/09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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