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ftPig (SoftPig)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e: [申诉] hate版主 QkooQ版主 与 pasaword 版主 …
时间Fri May 11 22:48:53 2007
侵权就是侵权,用一堆似是而非的理由都不会掩盖未经他人允许转载侵权的事实
BBS 着作权的行使不是你用几条莫名其妙的板规说了算
你最好能找出批踢踢有声明可以站内互转的声明
否则就是违反着作权法
想必站规在怎麽高也高不过现行法律吧!
喔!请放心,以下文字是有经过授权引用的!
转载自<<中山美丽之岛 / 再请问有关bbs上文章转载的问题!>>
二、「FOLLOW」似为「引用」他人着作, 如「引用」人另有创作( 如对原着加以评
论 ), 则不仅需原着着作权人同意, 亦须「引用」之人同意。
除非着作权人授权版主或服务站, 否则, 版主与服务站无权可答应转载。
转载自<<中山美丽之岛 / 请问BBS上转贴post的合法性>>
一、「经同意引用,但未注明原作者或出处」
所称「引用」, 若是「重制」, 且BBS上着作似都是具本名或别名, 则虽经同意
重制但未注明作者时, 似为侵害第16条及第93条之姓名表示权。若合於第52条规定
之「合理引用」, 而未依第64条规定明示出处时, 依第96条规定科罚金刑。
二、「未经同意, 在同一bbs站上跨版引用」
「跨板引用」问题较为复杂, 例如, 资料存放在同一硬碟的不同目录内是否为
重制行为? 即有疑义, 不过, 以中山站之着作权公告为例, 不论是否构成重制? 似
已可视为使用人同意「跨板引用」。
三、「未经同意, 跨站引用」
若无着作权声明, 擅自「跨站引用(重制)」, 除合於第44条至第66条规定外,
有侵害着作权之虞。
**** 天理国际智慧财产权事务所 执行长 翁自得 ****
※ 引述《FoxTz (坚持坚持再坚持)》之铭言:
: 依照以往判例,
: 第一项至第三项皆适用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之规定。
: ※ 引述《civelant (阿痕)》之铭言:
: : 你眼睛??
: : 我是在申诉第一项
: : 他说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 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 不在此限
: : 是第三项
: : 哪里有说你可以乱转录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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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8.211.25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