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anwind (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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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判决] #1Ic2Kxck keiko24 申诉 Kay731 判决不当
时间Sat Dec 7 03:16:33 2013
裁判日期:2013-12-07
裁判案件:
#1Ic2Kxck keiko24 申诉 Kay731 判决不当
裁判主因:申诉人主张仅转述他人意见而无闹板之意
判决结果:申诉不成立,板主 Kay731 判决并无不当
判决说明:
本案有两申诉主文,
第一篇申诉主文:
┌─────────────────────────────────────┐
│ 文章代码(AID):
#1Ic2Kxck (L_PTTAvenue) [ptt.cc] [申诉] CCRomance 板主 ka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PTTAvenue/M.1385702715.A.9AE.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57 Ptt币 │
└─────────────────────────────────────┘
第二篇申诉主文:
┌─────────────────────────────────────┐
│ 文章代码(AID):
#1IeLAhAw (L_PTTAvenue) [ptt.cc] [申诉] CCRomance 板主 ka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PTTAvenue/M.1386304171.A.2BA.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47 Ptt币 │
└─────────────────────────────────────┘
其中第二篇申诉主文并未有与板主 Kay731 沟通之证据,
且实为第一篇申诉主文之案件,原应要求补正证据或驳回,
但查第二篇申诉主文申诉人多有误解,
因此将第二篇申诉主文之内容并於本篇判决回应。
申诉人於第二篇申诉主文中主张「申诉消劣成功」,且板主就同一件事情再次处罚水桶;
然而第一篇申诉主文既未经判决,便无所谓「申诉消劣成功」,
而申诉人之消劣,查 ID_Problem 之
#1IdcyQW1 (ID_Problem) 得知,
实为板主 Kay731 主动申请并改判水桶天数为三个月。
由於申请消劣与水桶天数改判为板主主动为之,
因此本案之判决,当依此行为受水桶处分三个月是否恰当;
查申诉人之文中以引述方式写出:
「其实就是觉得台湾男人多数又丑、蠢、肥、宅、不主动又幼稚好色,又没肩膀,
连接近都不想接近,觉得很恶!」
该言论是否为引述或为申诉人自身之想法难以查证,
若认定其为引述言论而得以免受板规二.5之惩处,
则往後凡违反板规二.5之文字皆以引述方式包装,
如此将使使用者间之摩擦益增激烈,因此认定板主判决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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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ylife2001 :这下真的走着瞧了 12/0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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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Depreciable :adam这麽晚了还不睡啊~ 12/08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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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mylife2001 :是啊 看板层级我看你诉到哪 等着瞧 12/0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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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mylife2001 :不用怕 你快上诉 我等着瞧笑话 12/08 20:49
13F:推 adamsung :真伟大 不断替大家带来欢乐 哈哈XDDDD 12/08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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