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anwind (C.Y.)
看板L_PTTAvenue
标题Re: [建议] VPN相关问题
时间Mon Sep 9 03:19:52 2013
此建议甚好,能更保障使用者之权力,
然而这也恐致使用者利用此建议进行灌票;
此外使用者既能透过 VPN连线,
表示其亦有非透过 VPN之 IP ,
要求使用者不要利用 VPN进行连署应非难事。
这的确将造成使用者的不便,
然而却能保障多数使用者的意志与结果,
因此未来仍会参考 IP 以作为是否为有效票之判定。
※ 引述《yTim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铭言:
: ┌─────────────────────────────────────┐
: │ 文章代码(AID): #1FGhJGrn (L_PTTAvenue) [ptt.cc] Re: [申请] 罢免板主 CCRo │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PTTAvenue/M.1329771728.A.D71.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408 Ptt币 │
: └─────────────────────────────────────┘
: ● 1321 ! 2/21 hrs113355 R: [申请] 罢免板主 CCRomance luee
: 本文以IP作为判断是否为同一使用者之依据。
: 然而其中140.112.4.XXX系为台大VPN之IP,据此判定为同一使用者,理由似乎不甚足够。
: 附上台大VPN的介绍网页 http://ccnet.ntu.edu.tw/vpn/install.html
: 文中有言:
: (9)出现指派IP成功视窗,会看到新被指派的IP(140.112.4.xx),即告完成认证;若要登出
: ,请按画面右上角的「登出」。
: 由於重复性极高,是否断然认定为同一使用者,可能还有商榷的余地。除此之外,记得台
: 大无线网路的IP的重复性也是很高的。在进行判断上是否应该予以分辨,个人认为可以讨
: 论。
: 建议本身无损该文章之结论,仅供日後版主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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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0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