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luke (庭辉Tuna鲔鱼)
看板L_PTTAvenue
标题Re: [检举] CCRomance板规剥夺网友言论自由权
时间Thu Dec 1 00:19:00 2011
按一般法理原则,中华民国宪法,做为国家基本大法
为人民对抗政府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对抗手段。
PTT与使用者,乃民间一般契约关系,并无法以宪法条文的直接应用。
例如:在职业场所中,雇主命令员工闭嘴,员工无法以宪法做为对抗手段。
又PTT使用教育部网路,并站规同意遵守"台湾学术网路规范"。
若CCR板规的要求,欲发文必先发自介,a128a128得,依照下位法律
"台湾学术网路规范" 向站务申诉版主的不当。查核CCR的板规是否属於合理利用
学术网路的范畴。
若版务不处理,a128则再向教育部检举,PTT不合理使用学术网路。
教育部不处理,则可在向其上级提出诉愿。
若仍无法解决a128则可 打行政诉讼,甚至提出释宪,认为学术网路的某条,违反宪法言
论自由条款应为无效。
再次重申,宪法的诸多条款无从直接应用於使用者间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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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文所述,使用者愿意遵守民事契约 即站规 自愿公开资料,这一部分不违反个人资料
保护法。
若a128认为这个契约不合理,请依照上文所述方法申诉
※ 引述《a128a128 ()》之铭言:
: 1. 看板英文名称:CCRomance
: 2. 被检举板主ID:sopsy/luee/oldswallow
: 3. 检举事由:有关该板板规明定必须自介才得以发文 剥夺板友之言论自由
: 4. 检附证据 (信件请直接使用转录功能):
: (1)我想如果自介里必须载明生日等个人资料隐私之部分
: 涉及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但追根究底 撇开自介之内容不谈
: 该板限制自介後才得以发言 实乃违反宪法之言论自由
: (2)根据站规 - 第一编 - 第五条 里就有明定
: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 又根据中华民国宪法 - 第二章 - 第11、23条
: 第 11 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 第 23 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 (3)我想板规以自介限制板友们之言论自由权 实乃抵触宪法
: 所以现在应该要探讨的是 板规关於这项制定
: 是否符合宪法第23条之要件:
: a.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 板规如此订定倒是妨碍了板友言论自由
: b.避免紧急危难 --- CCRomance平均人气 还未达到热门看板之地步
: c.维持社会秩序 --- 板规已有相关之罚则 不应再限制板友言论自由
: d.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 只是一个公开板 并无公共利益可言
: (4)CCRomance乃18禁之板 但因其为公开板面 就算以自介里需载明生日
: 好让板主能把关等理由 限制未满18岁之板友入内发文 也不甚合理
: 板主群能限制其言论自由 难道还能限制其进板看文章或推文吗?
: 再者 生日这栏可随意填写 板主群也无法求证说是否已满18岁
: 以热门看板西斯板(Sex)而言 该板有限制必须自介方能发文之规定吗?
: 我想这都不是限制板友需自介才能发文之正当理由 在创帐号时
: 我想每人都已读过「使用者条款」及「隐私权政策」并接受之
: 因此相关之可能触法等问题 由使用者自负 还不劳板主们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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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夹蟹伸出大螯往庭辉
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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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uluke 来自: 174.6.225.103 (12/01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