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sony (你今天熟了吗?)
看板L_PTTAvenue
标题Re: 有关Hiro2申诉两篇文章被砍之处理回覆
时间Tue May 8 22:36:48 2007
群组长,Hiro2
在下本已不愿针对此问题再多作补充
亦不想在此进行口舌或逻辑之辩论
但既然Hiro2仍有所说词 我也只好继续回覆
然若您只是持续重复相同且业经回覆之指控
在下将停止说明 以节省相关人士的宝贵时间
: : 该文几个重点包括
: : 1专科毕业
: : 2留学澳国不成回国後短期又留学[米]国 又因故放弃
: : (不知道为何米国还特地框起来 而且不用一般人熟悉的美国)
: : 3原po也就是Hiro2 "从台湾寄了盒凤梨酥给她解才"
: : 4他朋友曾问过怎样才能很快赚到[150万]还留学积欠的贷款
: : 此次事件申诉人1.恰好专科毕业 2.留学澳国後又留学[英]国
: : 3.申诉人收过Hiro2所寄到英国之凤梨酥
: : 4.且申诉人曾经在板上po文询问
: : "该怎麽做,才能在短期(如二年)之内净赚到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整呢?? "
: : "4个条件符合3.5个" 当时Hiro2文中所指是谁即已呼之欲出
: 版主的回覆蛮有趣的
: 1.请问一下全台湾专科毕业的有几位?留学澳洲後再留学美国又有几位?
全台湾专科毕业又留澳留美的 你认识的有几位?
: 2.至於米国指的究竟是美国还是当事人所读的英国,这个大家都知道吧?
: 框起来的原因就是为了怕有人特地对号入座
我不知道当事人是谁 我只知道申诉人是谁
当事人是谁还待您提出证据厘清
: 3.收过我一盒凤梨酥就可以告我黑状,我也蛮无奈的
: 我每年要寄个一、二十盒出国给朋友,还有,您那位朋友是哪位?
: 您确定他收到那盒凤梨酥是我寄的?
你说的朋友我不知道意指为谁 我只认识申诉人
若他只是以收到凤梨酥为佐证 我绝对不会受理
: 4.我仅仅说我朋友有问,我从没说过我朋友是在版上问的吧?
Hiro2 每个条件单独拆开来符合的人数当然很多
但合在一起的条件都符合者有多少
您自己清楚 不要一再模糊焦点
: Absony大人,您这篇回覆已经很明显的说明了您有多偏颇了
: 您在受审的时候只挑了上面四个"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说我符合了3.5个
: 其他不符合的全说是本人「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 事实上本人文中说到的不只上述四项,尚包括:(见本版119)
: 1、後来他申请到「米」国一家还算不错的学校的CS硕士(不是第一,但是应该有前十)
: 2、她想要念医科,觉得当医生才是一技之长…
: 3、朋友的家里有些小问题,她家只有妈妈一个人在赚钱,家境也并不富有。
: 4、每次跟我聊到她妈妈的辛苦,她也总是心疼的痛哭流涕
: 5、但是,朋友所做的跟所说好像又不是同一回事,她迷上了网路游戏
: 6、回台湾一段时间了,就一天到晚挂网、跟朋友打屁用msn聊天
: 7、一点也没有打算找工作的迹象
是否偏颇您有您的主观想法 我不予评论
写出4个重点只是举例
感谢您补充意见
让人有更多条件可以判断申诉人符合您所指涉的该名版友之相关特徵
以上7项 至少有1-5与申诉人相近似!!!
当然或许您真的不是使用比喻,隐喻方式来影射申诉人
或许您说的真有其人 您也说您有相关证据 可否提供?
: 其他至少7项是不符合的,但是版主说本人这部份是造谣。
: 这不是非常奇怪吗?
: 如果这样的就可以接受申诉
: 请问一下:
: 那今天是不是收过一盒凤梨酥就可以以1项完全符合,其他10项完全是本人造谣起诉?
: 今天有人留澳又留美,所以也可以说是当事人,其他都是本人造谣?
: 今天有人家中只有妈妈一人工作,也是当事人,其他都是本人造谣?
若是只有一项相符 在下并不会受理申诉
已重复多次提醒 往後在本版针对此点将不再回应
谢谢
: 其实本人并不在乎有人提告,起诉不代表有罪,这是法理上的常理
: 更大的问题,也是更重要的问题在於
: 版主在版上po出
: 「关於hiro2文中所述该当事人(未经同意)之个人资讯与事实不符,
: 而且散播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他人。」
: (见本版122)
: 一文之前,并进行指控之前
: 完全、从未询问过本人意见
: 也未曾询问过本人该申诉人是不是本人朋友之可能性
: 而要求本人在一日之内以信件回覆
之所以先砍文才要求解释 理由如本版133篇所说 亦不再赘述
: 试问,仅仅因为一人之申诉,就片面公布本人
: *[m*[1;31m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m,要本人答辩之判决
: 本人要何从回覆?
: 另,PTT没规定一定要以信件回覆版主判决吧?
所以PTT有规定在推文回覆版主判决为有效??
那就是我们失理 以版主权限逾越站规
若真有此一状况 在下会深切检讨
并感激您帮助我多充实了相关规定 有利日後管理版务
若无...那麽在版上版主请您以回信方式解释
是否您应该尊重版主?
: : =======================================================================
: : 此文再度提及Hiro2所谓之 留澳又留米的朋友
: : 且是"那位"朋友揪他来连署熟版的成立的
: : 因其所reply之原文已明显显示是申诉人揪Hiro2来连署
: : 故任何有判断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 原来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诉人
: : 即使非100% 两者为同一人之机率亦非常高
: ^^^^^^^^^^^^^^^^^^^^^^^^^^^^^^^^^^^^^^^^^^^^^^^^^^^^^^^^^^^
: 版主的逻辑有误哟
: 这两文加起来只是我留澳又留米的朋友有揪我来连署
: 不代表申请人就是我说的那位留澳又留美的朋友
我没说申请人是您指涉的那位朋友
也没说申诉人就是申请人 您何须多此一举的解释?
: 请不要乱推哟
: 熟版连署为公开之事件
: 版主也说了他找人连署的方式是包括 (见熟版5198)
:
: 小妹怀着感恩的心,在此
: 对当初在wanted徵求连署,和自己在他各大版上认识来的朋友们、msn的朋友们,
: 还有还有被我在使用者名单上攻击神奇的水球朋友们(羞)
: 这种情形下找本人连署的四五个不只是保守估计哟,我要说四五十个也不过份吧?
: 连我msn上都有人提醒我去连署呢
: 请问您的当事人就因为有找我连署,又收到我一盒凤梨酥就可以提告了?
若只是这样 在下并不会受理申诉 勿再混淆 谢谢
: : 故任何有判断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 原来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诉人
: 是吗?我们来看看版友是怎麽说的:(见本版128)
: 推 newsmood:当事人确实有可能搞错了 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 必须先做处눠 05/06 12:54
: → newsmood:这一句感觉很怪好像谁去随便检举都可以 05/06 12:54
: → newsmood:因为到时候我可以说是我搞错了或是记错了这样带过吗 05/06 12:55
: 推 aaaashu:这篇也太夸张了吧,留澳又留米,这样就叫公开个人隐私? 05/06 14:39
: 推 aaaashu:H大也只不过说他是这位朋友揪来连署也叫有问题? 05/06 14:41
: → aaaashu:发现错误版主会给一个交代? 讲清楚你能给什麽交代? 05/06 14:42
: → aaaashu:口头道歉还是怎样? 不然胶带在7-11一卷才10元啦 05/06 14:42
: 这样叫「任何有判断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原来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诉人」?
您的举例并不洽当
aaaashu只是说"这篇也太夸张了吧"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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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其推文当时可能尚未回去看4165文
谨单单就一篇文章 版主也不会砍你
推 absony:单纯写[留澳又留米]当然不会泄漏 故当初也没删文 05/06 14:43
newsmood推文则是怀疑"保护隐私权难道就能随便去检举"
本人也在下面回答
推 absony:回newsmood 版主当然会评估可能性 若完全无根据则不会受理 05/06 14:05
此二例皆与是否"任何有判断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并无相关
但目前仍不知道以推文来解释或说明事件的效力为何
故往後在本版暂不再回应有关您所举的推文例子
: 您要不要拿这两篇文去给任何人说说看这名"留米留澳之人"的人是谁?
: : 基於保护申诉人之立场 故版主受理申诉人之申诉
: : 先将该两篇文章备份放入後并备份
: : 且给予hiro2一天的时间回信给申诉人或版主解释
: : 惟其不但不愿意解释 甚至还意图混淆黑白
: : Hiro2在 熟版 "[公告] 关於删hiro2 二文之说明"文 的推文中(详见本版132篇)
: : 又改口
: : → Hiro2:哦。所以请问我那位留澳又留米的朋友是哪位? 05/06 12:01
: : → Hiro2:同时间找我连署的有四五个耶~~请问您说的是哪位? 05/06 12:02
: : 其原文明明写"那位"留澳又留「米」,朋友揪来连署的
: : 推文又说"同时间找我连署的有四五个耶"
: : 姑且不论是否真的同时间有许多人找他连署
: : 但其文中陈述 是只有一位 (至少是那位关键的一位说动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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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主真的蛮奇怪的
: 熟版连署为PTT公开之事件,今天我要说有四、五十人找我连署亦有可能
: 我也有可能在wanted看到,或不小心被版主丢水球
: 本人文章中什麽时候说找我连署的只有一位?
: 既然没有说过只有一位,何来「改口」?
: 好,假设真的只有一位说动了我,请问版主大人
: 那四五位是谁?其中又是哪一位说动了我?
: : 版主在砍文认定时 是以其文章内容作认定
: : 且其Hiro2甚至指出
: : → Hiro2:我说了~不需要信件,我这个人没什麽好隐暪的 05/06 11:55
: : → Hiro2:你要不要我给你当事人的ID email msn你可以对对看? 05/06 11:55
: : → Hiro2:看我说的当事人跟你说的当事人是不是同一个?
: : 因此建议群组长跟Hiro2要求拿出当事人的ID email msn
: : 证明申诉人并非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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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年头台湾的法律是先提告,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己无罪之证明吗?
若是今天我控告你在96年5月8日下午在高雄杀了一个人
您当然有办法提出不在场证明 证明您当时人在其他地方而不在高雄
因此您是无罪的 何以不能证明?
只有莫须有的 不具体的指控 才会让被告无法提证吧
本案十分具体 只要你确实有一位当事人符合您所说的条件
您就可以证明您的清白
您只要写信给您所谓的当事人 请他回个信给群族长或版主
证实他的确就是你说的那个人 而不是申诉人
如此一切真相即可大白
: 请问版主要不要还要影印我朋友留澳与留美的毕业证书?在天堂的帐号、密码?
: 要不要影印我朋友的家庭报税资料证明他家只有母亲一人赚钱?
: 要不要我朋友写一篇「我的志愿」?以证明他的确不想念CS要念医科?
都不用 我只建议您可提供所谓的当事人的ID mail msn
这些是您提议要给我对对看的
过於严苛的证据在下也不会要求你提供
: 版主大人呀,您的法律常识正足以说明您对本事件的认知不足呀…
: 慎言、慎言
: : (Hiro2一定要用推文解释而不回信?其动机令人费解?)
: 我再强调一次
: 对於版主在未经私下或公开询问本人当事人与本人所谓之朋友是否符合
: 即下断言公布本人「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他人」(见本版122)
: 这种偏颇的判决本人无须私下理会
: PTT上亦无规定本人必须以信箱回覆
我们尊重您不回信的选择
因此一切依照版规处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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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223.122
※ 编辑: absony 来自: 218.166.223.122 (05/08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