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orz (我是 Orz )
看板L_LifePlan
标题[申诉] Examination版主P55555之水桶处置
时间Fri May 1 22:37:22 2015
※ [本文转录自 imorz 信箱]
作者: P55555 (大仁)
标题: Re: 有关国考版违规
时间: Fri May 1 21:00:25 2015
1.「初犯」之说词,难以构成本人解除水桶之理由。
白话文:初犯喔!? 说自己初犯,我就该放过你吗?
2.贵端与本人沟通信件当中,明显为与本人争执板规和裁罚太重云云,
信件内之陈述,毫无对於本身违规之情况有所体察,而有悔悟之表示。
白话文:一开始就跟我说没看清楚板规,自删课业文很抱歉,会遵守板规下次不再犯,
本人会选择相信,并给予你优待,直接解除水桶,跟我扯板规不板规,
警告不警告,不会觉得太晚了吗?
3.以上回覆,若对於本板之管理,尚觉得有疑义,请板友自行至组务申诉。
白话文:要申诉就快去。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铭言:
: 我第二封就跟你说我是不小心删除的,而且板规也是警告
: 而且我也是初犯,你却在那边跟我鬼打墙讲一些有的没的?
: 板规上面就是写删除文章为警告,
: 你在那边跟我讲说是你版主删文章还是我自己删文章?
: 谁想跟你在那边争执压= =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铭言:
: : 由於本人要出门了,没时间一一回复等你想通,
: : 1.删除文章为警告的意思叫做「违规情节不重大,删除文章为板主警告违规」。
: : 违规者应有所警惕,不应再犯。
: : 2.该板规之意涵未规定「违规者首次必须警告後,始能水桶」。
: : 3.最後,如果一开始来信诚心与本人说明「非属故意删除,望板务体谅等语」,
: : 本人可援引板规,直接解除水桶。
: : 4.然贵端徒言争执,未能对本身违规之情况有所悔悟,本人甚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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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imorz (61.224.93.153), 05/01/2015 22:37:22
※ GeminiMan:转录至看板 BoardCourt 05/13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