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看板L_LifePlan
标题Re: [申诉] Examination版主P55555之水桶处置
时间Fri May 1 22:08:54 2015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铭言:
: 申诉人:imorz
: 被申诉人:P55555
: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 判决内容:
: 请附上原判决公告之文章代码 或路径。
: Examination 看板已暂时停止让您发表意见。
: 开始时间: 05/01/2015 19:02:35 (期限 30 天,此为执行时间,非原始犯规时间)
: 原因: #1LGrl77F (Examination)
: 其它资讯请洽该看板板规与公告。
: 申诉诉求:版主未依照板规先行警告,并有自由心证之嫌疑,且一再误导申诉人
: 板规之确实定义,此情况亦不是第一次发生。
: 1.为何之前判例有警告,而我就没有?(最後附上判例)
: 2.请赋予公平和相同标准的处置
: 3.请解除版主有自由心证板规之权利
: 申诉理由:
: 版主有自由心证之行为,申诉人於第一时间请教版主,却换来无数之鬼打墙与误导
: 作者 imorz (我是 Orz )
: 标题 有关国考版违规
: 时间 Fri May 1 20:22:47 2015
: ───────────────────────────────────────
: 版主你好,
: 我是不小心删掉文章而且也是第一次,
: 根据版规 不是会先警告,为何就直接处最重处罚水桶一个月?
: 烦请帮忙一下,谢谢
: 作者 P55555 (大仁)
: 标题 Re: 有关国考版违规
: 时间 Fri May 1 20:25:26 2015
: ───────────────────────────────────────
: 板规未规定违规者须警告才能水桶。
: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铭言:
: : 版主你好,
: : 我是不小心删掉文章而且也是第一次,
: : 根据版规 不是会先警告,为何就直接处最重处罚水桶一个月?
: : 烦请帮忙一下,谢谢
: 依照Examination板规之罚则
: 三、罚则:
: 1.删除文章为警告。违反板规者,按违规次数可连续处水桶一个月。
: 2.具有(一)3.、(五)3.、(七)1.、闹版者之情况,可处或追加退文。
: 3.具有相当之理由,视情节之轻重,可免予处罚、减轻或加重其处罚。
: 於第三款第1项规定,删除文章为警告,
: 并未详述是版主删除文章或是发文者自行删除文章
: 依照先前判例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428831638.A.AAF.html
: 的确是有第一篇删除为警告,
: 但是申诉人与版主申诉时,
: 版主却一直无法阐述其未警告之理由,反而自言自语不知道在说啥?
: 作者 P55555 (大仁)
: 标题 Re: 有关国考版违规
: 时间 Fri May 1 20:28:51 2015
: ───────────────────────────────────────
: 你有被我删除文章吗?
: 作者 P55555 (大仁)
: 标题 Re: 有关国考版违规
: 时间 Fri May 1 20:36:23 2015
: ───────────────────────────────────────
: 所以我第一封信问你,我有删除你文章吗?
: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铭言:
: : 我警告我自己啥?
: : 罚则上面就写,删除文章为警告,当然是你版主警告我们,
: : 不然我还可以自己水桶自己喔= =
: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铭言:
: : : 你自己删除文章,自己有办法警告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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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要直接转信,贴上复制没用,无法当证据,懒得等浪费时间,所以就先回覆了。
2.本人已经在第一封信告知申诉者「板规未规定违规者须警告才能水桶。」。
依照板规规定三、3.规定:
「3.具有相当之理由,视情节之轻重,可免予处罚、减轻或加重其处罚。」
本人於选择警告或水桶之时,具有裁量权。
3.自删课业文为本板「严重」违反板规之情况,
国考板板友对於自删课业文之容忍度低,
除有重大原因经与本人说明外,基本上均采最严重之裁处为之。
4.本人针对自删课业文之规范,积极以板规、公告、板标、发文注意进行宣导,
希望板友能够注意自删课业文规定,切勿以身触犯板规,
足证明自删课业文,在本板之接受度低。
5.上述3.4之说明,为本人之选择直接水桶1个月裁量之说明,
然,申诉者举本人过往判例,
企图稳固申诉者违规可迳自适用该判例,仅受警告而不受水桶之处罚的论点。
本人针对该判例说明如下:
该违规者违规次数达42次,根据本板水桶计算方式,水桶天数为1260日,
依照本人管理板面之观点,水桶天数过长,不利板友利用本板,
但该违规者违规之情况,不能不处理。
因此本人参酌水桶天数达1260日,
衡量下引用警告条款,藉以减少水桶天数,
此为具有相当之情节,本人予以减轻水桶之举。
为合理之裁量处置。
6.申诉者违规次数1次,未有水桶天数过长之情况,亦无特殊重大原因可直接解除水桶。
在本人积极宣导并立下严苛板规执行,仍有板友自删课业文之情况出现,
若仅为「警告」难收本板严格执行自删课业文之成效。
因此,本人给予申诉者水桶30天之处置,属合理之作为,望组务采之。
7.另外,建议申诉者避免使用情绪性字眼进行申诉和沟通,
此举对於申诉之进展,毫无实体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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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27.232.14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Plan/M.1430489337.A.FE3.html
※ 编辑: P55555 (61.227.232.144), 05/01/2015 22: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