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g065 (瘦1kg要消耗7700大卡)
标题[转录](stonelight) Re: 关於卖屎一说
时间Sun Sep 2 09:39:10 2007
※ [本文转录自 jg065 信箱]
作者: jg065 (瘦1kg要消耗7700大卡)
标题: Re: 关於卖屎一说
时间: Fri Aug 31 12:28:17 2007
※ 引述《stonelight (大胖)》之铭言:
: ※ 引述《jg065 (瘦1kg要消耗7700大卡)》之铭言:
: : 请见原文
: : ====
: : 作者 hilterp (微风狂狂吹) 看板 DirectSales
: : 标题 Re: [分享] 直销等於创业??
: : 时间 Tue Aug 21 03:38:00 2007
: : ───────────────────────────────────────
: : 我的专业就是
: : 狗屎拿到我手上我都卖得出去
: : 你可以吗??
: : =====
: : 使用者hilterp自承具有将狗屎卖出之能力
: : 本人仅针对此项事实做出推文
: : 请板主明察
: 他怎麽讲归他怎麽讲
: 请您谨慎用语
: 我仍然觉得叫人去卖屎符合人身攻击
本人乃针对使用者hilterp所说之专业能力的事实提出讨论
请问依据事实发言有何人身攻击??
详见大法官解释
===
大法官解释:
1 解释字号: 释字 第 509 号
解 释 文: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
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
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
,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条
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
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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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
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
於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
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
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
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资料来源:总统府公报 第 6354 号 4-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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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据使用者hilterp在板上之发言所说的事实
认为其应具有该项专业能力,而做出发言
并不符合人身攻击之要件
请板主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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