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oosh (大王椰)
看板L_LifePlan
标题Re: <检举> baboosh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时间Tue May 23 20:27:05 2006
※ 引述《ecomaster (谋定而後动)》之铭言:
: ※ 引述《baboosh (大王椰)》之铭言:
: : ^^^^^^^^^^^^^^^^^^^^^^^^^^^^^^^^^^^^^^^^^^^^^^
: 请问你:
: 1.我人若有出国,难道就无法上网进行答辩吗?
: 只有台湾有电脑或网路吗?
: 2.
: 很明白告诉你,"我取消出国了"。
: 我取消出国不需要任何的原因,
: 决定取消出国只要我开心就好,
: 之前预定的所有出国行程产生的花费,我觉得是小钱,我根本不在乎,
: 请问我这样做有违反什麽规定吗?花了钱不去享受,违反规定吗?
: 若有违反规定,请你循相关规定去检举。
: 3.你若要检举此帐号已改为被他人使用,也不是在这板提出检举。
: 更何况这帐号从头到尾都是我自己在使用。
针对第一点回覆 即使你出国 透过ip仍可确认是否在海外发文
针对第二点回覆 本人已经提出合理怀疑 既然你强调你是本人 我是没有意见
可是如果小组长有怀疑 我建议ecomaster可以用以下方式证明
提供您在本站的基本资料给予小组长 并检附身分证影本或户籍誊本(30元
请洽户政机关办理) 给小组长 为昭公信 可以将此资料一并转给善意第三人处理
如果您信得过我 我很乐意帮你证明
针对第三点回覆 我之所以提出附件三 已说明了 乃是基於司法程序之必要
如果您真的出国了 结果回来之後发现已经结案 又表示仍有意见
是不是会造成小组长的困扰呢 ?? 因此我才提出附件三 请小组长裁断
是否要等待或是直接处理 我是不是有这样说 可以再回去查看看
: : 当然是有关 我才会提出来 说明如下
: : 根据着作权法 第四十五条
: : 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着作。
: : 兹说明此证据之必要性
: : 1 检举人如果出国 小组长要求检举人说明 检举人却无回应
: : 小组长可以以检举人无法提供新事证为由 直接结案
: : 避免往後出现争议本人所以提出此"证据" 证明
: 若小组长要求检举人说明 检举人若无回应
: 小组长当然可以自行作出判决
: 往後如果这判决出现争议
: 届时经申诉後 是在pttlaw处理
: 而不是在这板处理
: : 以兹保护两造双方权利
: : 2 由於出国游玩 牵涉到签证 机票 还有各种食宿花费 花费甚钜
: : 检举人在21号说明 将要出国游玩 以合理判断行程在出发前一天取消更改机率极小
: : 若非有重大事由 一般情形下不会任意取消 因此 我贴出此证据的用意
: : 即在如果22号(含)之後还有人用检举人名义发文 有正当理由合理怀疑检举人之帐号
: : 已遭盗用 提醒小组长注意 22号以後该检举人所有的证词 包含此篇检举文
: : 在检举人可以提出证据 证词说明他的确是检举人本人前 接不可列入考虑及受理
: : 以上
: 如果我出国..照样可以上网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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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 人总抵不过自尊
不恨 听起来太愚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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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3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