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看板L_LifeJob
标题[公告] ss0302002申诉案
时间Sun Sep 11 22:07:32 2016
判决
1.撤销处份
2.请板主说明,贵板为打工板,为何要规定工作起迄时间?
如本案之推销活动,为长期、连续、不定时之工作,要如何标定始符合贵管认定?
在贵管未能订定合理可行之规定前,禁止再因超迄时间之原因处份使用者。
违者予以组务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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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兵那麽久以来的观察发现有3种主流人士会来当志愿役。
1.真的爱国的人10% 2.被老爸(或老妈)逼来的人30% 3.家里不好过的人60%
现在84年以後的军人什麽趴都没有,还是被砍爆了,就映证:
1.历史上爱国的人通常没好下场!
2.勉强是没有幸福的!
3.穷不是病,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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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lueandmay: 该板主之回文实在有欠周虑水桶多次即可了解版主否决。 09/11 22:29
2F:→ blueandmay: 且组务第三条第五项:5.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 09/11 22:29
3F:→ blueandmay: 而迳行申诉,不予受理,直接劣退水桶。条文是沟通过, 09/11 22:29
4F:→ blueandmay: 不是等驳回二字。到底对文字理解有何障碍? 09/11 22:29
5F:推 blueandmay: 不违反特别法劳基法前提下 ,依民法契约自由,期限不 09/11 22:34
6F:→ blueandmay: 可预期或愈久愈好,自然对雇者劳工均有益。为何版主要 09/11 22:34
7F:→ blueandmay: 强制缔约工作期限,非常人能理解。钱跟时间就是一切, 09/11 22:34
8F:→ blueandmay: 与拘泥文字何干? 09/11 22:34
9F:推 blueandmay: 另前篇版友劣文申诉及本件申诉板主回覆:申诉至组务程 09/11 22:39
10F:→ blueandmay: 序不正义。完全无对执行处罚之任何说明,以其对程序 09/11 22:39
11F:→ blueandmay: 之专业陷板友於不义,非以解决问题为最高指导原则,无 09/11 22:39
12F:→ blueandmay: 视组长历次判决之理由建议,恐怕日後执法更为所欲为, 09/11 22:39
13F:→ blueandmay: 申诉至组务案件应会不减反增。 09/11 22:39
14F:推 blueandmay: 经观察该申诉者於板务诉愿後,内容亦经加强後参阅其他 09/11 22:45
15F:→ blueandmay: 人所引用法条及贵组判例;反观板主仅将板务回覆原文 09/11 22:45
16F:→ blueandmay: 照贴至组务,敷衍心态实不足取,影响个人权益甚钜而 09/11 22:45
17F:→ blueandmay: 不自知,令人痛心。 09/11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