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ris2100 (paris)
看板L_LifeJob
标题Re: [申诉] 公职板gavin79115处分失当(附件1)
时间Wed Jun 10 23:33:13 2015
※ 引述《gavin79115 (蛤?)》之铭言:
: 标题: Fw: [闲聊] 台湾恐龙法官真多
: 时间: Wed Jun 10 00:07:3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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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转录自 gavin79115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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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paris2100 (paris) 看板: PublicServan
: 标题: [闲聊] 台湾恐龙法官真多
: 时间: Mon Apr 13 19:33: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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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板主及网友看一下标题"[闲聊] 台湾恐龙法官真多 "
比较一下公职板"musashi0389君[闲聊] 刘玉婷这种水准的雇员能参与大巨蛋协商"
作者 musashi0389 (龟山老夫郎) 看板 PublicServan
标题 [闲聊] 刘玉婷这种水准的雇员能参与大巨蛋协商..
时间 Sat May 23 08:53:4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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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21/614448/
我觉得现在台北市政府真的问题很大
洪智坤最明显
只是刘玉婷更突显了北市府的荒腔走板
我真的不能想像一个公务员会打出这样的报告
好像把整件事当儿戏一样
公职板Popoallan君所分享另一则新闻
[新闻] 新竹县府出「爽官」 252个工作天才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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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板hrma君转文 转 [爆卦]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三读废止
以後不能开黑机关养黑官了
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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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2行心得
一样转贴新闻
是否违反板规,谁是老大,谁说了算?
还是有近视眼呢?
以上公职板众多网友言论均可检视
gavin79115判决标准非常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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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413/492180.htm
: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 台中裕毛屋面包部一名陈姓副组长,称连续多年来每天工作12至14小时,在102年发现胸痛等症状,前後3次透过手机通信通讯软体LINE,向邵姓店长请病假,由於对方均回覆「YES 」,便认为准假了,没想到第10天却被公司以旷职逾3天开除。事後他控告解雇不合法,要求支付资遣费、加班费;台中地院审理後,认定陈男用LINE不符规定、旷职无误,判决仅需付22万7000余元的加班费。
: 判决书指出,陈男是在102年7月1日,到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心脏科求诊,并立即将药单照片透过LINE,传给邵姓店长请病假,当时对方回覆他在家好好休息,但因病情没好转,同月5、12、17日又到台中医院看病,同样再以LINE向店长请假,对方仍回他「YES 」。
: 陈男表示,他之前从未请过假、不清楚流程,再加上邵姓店长都用LINE回YES、在家好好休息,让他以为已经被准假,甚至17日请邵转交请假书面资料,给廖姓人事课长和萧姓经理,对方也无异议。
: 陈男进一步表示,没想到廖姓人事课长却在10日,传简讯给全体同事声称,「他自4日起,连续旷职超过3天,未向公司报备,总经理於今日再度电话连络,仍未回应,以开除处分,即日起生效。」之後廖又以个人名义,在公司面包部员工群组的LINE公告此事,但在此之前,他早已经被踢出群组,不知道被开除了。
: 对此,裕毛屋解释,无论是陈男到中国医医药大学附设医院看诊,还是在台中医院的检查,均显示心脏正常、没有休养必要,可见根本没有任何理由请假,再加上对方直至18日才转交请假单,明显就是旷职。公司还提到,陈其实在7月前就开始筹备烘焙坊,之後甚至自行退出群组、拒接电话,请假只是卸责的藉口,也因此才会在10日发布旷职遭解雇的讯息。
: 台中地院认为,即便陈男称不了解请假规则,但他在1、5和12日都有透过LINE向邵姓店长请假,当下也都有机会询问,很难推说不知公司请假规则,来免除他没有依公司请假规定,检附医院诊断证明书请假的事实,的确已构成旷职,所以判裕毛屋不用给资遣费,仅需支付先前未领的22万7405元加班费。全案仍可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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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网址: 用LINE请假不算数 法官:旷职无误!免赔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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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管可以用吩咐工作
:
: 用line 请假不算数
:
: 台湾法官 有很多恐龙
心得:
1.读了这篇新闻个人觉得非常愤慨,如果你的家人受到这样的对待,你的感想如何呢?
2.柯P可利用line吩咐工作,法官不准劳工利用line请假
(智慧手机,line,facebook,平板,网路,等科技产品的目的在於提升人类生活品质不是吗)
3.3男轮暴无罪,这是怎样的法律见解呢?如果你是受害者家属,心情如何呢?
如果你是加害人,心情又如何呢?
引用
http://hurt633.pixnet.net/blog/post/28682989-3%E7%94%B7%E8%BC%AA%E6%9A%B4%E7%84%A1%E7%BD%AA---%E8%A2%AB%E5%AE%B3%E5%A5%B3%E5%AD%90%E5%AE%B6%E5%B1%AC%E7%BD%B5%E3%80%8C%E6%81%90%E9%BE%8D%E6%B3%95%E5%AE%98%E3%80%8D
4.2010年9月六岁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法官认定未违反意愿性交
引用
https://scitechvista.most.gov.tw/zh-tw/feature/c/0/3/10/4/1571.htm
5.文化国小女童割喉案,加害者在监狱睡大头觉,而检察官还要解剖遗体,检查哪一刀毙命吗?
对死者及家人而言还要遭法律人员在凌迟一次.你不觉荒谬吗?人是谁杀不是很清楚吗?
还是在找法律漏洞呢?
6.废死团体有言论主张废死,公职板却无言论自由发表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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