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1988 (苍海一村民)
看板L_LifeJob
标题[判决] toberich板 oca v.s AMYHUANG
时间Sun Sep 8 20:37:41 2013
申诉案由:9/04 oca □ [检举]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执行版规
9/04 oca □ [检举] toberich 版版规明显矛盾
申诉人:oca
被申诉人:AMYHUANG
申诉诉求:1. toberich 版版主对於违规所做处置与版规不合
2. 综合之前多项申诉与版主版规之执行状况
个人严重怀疑版主藐视版规,还是自己订出来的版规。
3. toberich 版於 2013/8/13 日订立之版规有明显疏失 (模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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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次,并检讨板规 八-3 之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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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
诉求一:创业板板主群已就余下未处置之使用者予以惩处,本判决书不再重议。
诉求二:经查,板主群确有疏失,然则「藐视板规」尚不至於,
组务已要求板主群(含新任板主dinos)加强相关处置,
期望未来不会再有相关情事发生。
诉求三:观检举人 oca 所提之内容,板规 八-3 确有不完备之情况,
板规 八-3 已裁罚 4-12 个月,後续 a~g 乃补充条目且另有惩处,
一般来说若板规订有细项,且细项附有惩处规范,
则裁罚时应明列使用者之违规项目,并依之予以惩处,
板主实施裁罚时采「累进」或「一罪一罚」皆可,本组并未设限,
然板规 八-3 既订有细项,则应以细项为主而非以概括方式论定。
综合诉求二及诉求三之板主方疏失,予以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支。
本案同时转寄至检举人、板主群,并转录至看板 toberich 上公告之。
补充判决:
一、因应诉求三,组务要求板主群检讨板规 八-3 之适用性,
同时板主群应就受板规 八-3 惩处之使用者作出再议方可确保使用者权益,
重新议处之阶段应先行解除受该板规惩处之使用者水桶。
不过板主亦得徵求受惩处者同意後,选择保留原惩处。
二、因应使用者要求,板主群检讨板规 八-3 结束之後,
无论废除与否,都应就板规第八大项及其细项之使用规则做出说明。
smart1988 @ Life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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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判决
#1IB7zY8u (L_LifeJob)
※ 编辑: smart1988 来自: 114.37.173.21 (09/08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