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a (nessun-dorma)
看板L_LifeJob
标题Re: [检举]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执行版规
时间Fri Sep 6 07:18:58 2013
※ 引述《dinos (守护神)》之铭言:
: oca 检举7项,申诉2项
: 1.检举 welcome 发文对第三方以攻击性字眼进行污辱
: 2.检举 daimond 违反版规
: 3.检举 desen 违反版规
: 4.检举 heri 违反版规
: 5.检举 thismy 违反版规
: 6.检举 jamo 违反版规
: 7.检举 TOCIBS 违反版规
: 8.申诉版规无法理解
: 9.申诉 oca 违反版规之惩处
: 意见
: 1: 人身攻击限当事人於发生时间十四天内提出检举。
: 版规 八-3-e,版规 十-2。目前当事人尚未提出检举。
本文发生於 8/27 日,个人亦於 8/27 向 AMYHUANG 版主提出检举
请问依当时的版规,哪一条规定必须要"当事人"且"於十四天内"提出检举?
版主版规可以随意引用?
: 2: 已惩处,水桶 20 天。
检举文
#1I9dMqCp (L_LifeJob)
剩下同以下第八点之说明。
: 3: 已惩处,水桶 7 天。
同第二点!
: 4: 拟依小组长决议无违规之虞。
: 5: 拟依小组长决议无违规之虞。
: 6: 拟依版规 八-1 水桶 14 天。
拟是什麽意思?是要请示我同不同意还是小组长同不同意吗?
版主不是你们三位吗?
又,若版主认定此举有违规的话
可否请 AMYHUANG/letts 版主解释为何在 8/21,此文章出现在版上之後
甚至是 8/26 & 8/28 两次接到我个人私下的检举
时至今日 (9/5) dinos 版主前来做回覆
已经足足经过了分别有 15天/10天/8天 了。
这麽久的时间,AMYHUANG/letts 两位版主都对此文章/作者没有做出任何动作
为什麽?
难道 toberich 版所有的判决都要闹到组务版,等小组长出面讲话後
才会勉强给出一个裁决是吗?
难道 AMYHUANG/letts 两位版主不须就此向诸多使用者给出一个合理的交待吗?
此例一开,以後是不是使用者都可以要求文章要跑完组务流程才可做出判决?
: 7: 拟依版规 八-1 水桶 7 天。
TOCIBS 的事情发生的更早,在 7/8。事发已足足有两个月之余
我於 7/22 首次做出申诉,要求处理却没有。
我於 8/20 另篇申诉文再次提及,亦没有处理
(且版主 AMYHUANG 於
#1I4wwsMi (L_LifeJob) 此篇答覆说 "不溯及既往")
请问1. 真的不溯及既往?若是搞错的话版主不用对此表示自己过去判决失误?
2. 若不溯及既往为真,请问现在为何又要桶?
版主群要拿现在的判决去打自己过去的判决吗?还是只是敷衍一下?
AMYHUANG 不该出来解释一下为什麽之前说不溯及既往现在又覆议吗?
又同上一点,依 dinos 版主判定有罪,且两位版主於下方推文覆议
那请问 AMYHUANG/letts 两位版主在事发到现在的两个月到底在干麻?
又想请教小组长,
若依 dions 回覆,且 AMYHUANG/letts 於下方覆议。
小组长认同组内版主这种动辄一两个月没有作为,最後却草草做出判决的举动?
(说草草,是因为个人认为此判决内充满太多矛盾且自打嘴巴的地方)
: 8: 版规 八-3 之细项 a~g 为版规 八-3 之补充说明,当版友违反版规 八-3 且
: 情节较轻时,版主可引用细项从轻发落,故细项处份之总合不必然须与
: 版规 八-3 完全吻合。
你不觉得你的解释很矛盾吗?
问题一:从你的说法 "当版友违反版规 8-3 且情节较轻时"
--> 表示 a~g 的细项补充的违规都跟 8-3 这条有相关对吧?
依你的说法,我可以用更白话的方式解释如下:
1. a点提及之注音文/火星文也是一种公然挑衅,只是情节较轻。
2. b点提及之一行文/灌水文也是一种公然挑衅,只是情节较轻。
以下类推...etc.
请问依 dinos 版主的解释的话,我这种推论应该很合理是吧!?
不是的话,可以请解释应该是怎样吗!
又不是的话,为什麽会有 "违反 8-3且情节较轻" 的这种说法出现!
: 9: 已惩处,依小组长决议,水桶由 300 天更改为 200 天。
我的不重要,你们以後可以忽略没关系。
我的判决一直只是引用来让你们知道,你们很多判决有问题的佐证而已。
: 另於本文中所提 3-f、3-g 两项,於程序不符,不予受理。
什麽程序?规定写在哪?
#1IA1TRu3 (L_LifeJob) 这篇也是差不多一个意思
toberich 版的版主们在做判决时,连违反哪一条规定,都不用写?
反正重点是 "有个判决可以交待" 就好,至於判决怎麽出来的似乎不重要?
ㄎㄎ
: ※ 引述《smart1988 (不过是个村民)》之铭言:
: : 请除板主 AMYHUANG 以外的两位板主前来提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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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5.204.27
※ 编辑: oca 来自: 114.25.204.27 (09/06 07:23)
※ 编辑: oca 来自: 114.25.204.27 (09/06 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