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1988 (不过是个村民)
看板L_LifeJob
标题Re: 不服上述判决
时间Wed Aug 21 00:03:56 2013
#1I24po6f (L_LifeJob)
8/12 smart1988 □ [判决] Lawyer板 YonLang v.s VVax
判决主文:
无论申诉人是否确有违规之情事,该文章乃出自申诉人之手,
因此申诉人有权利要求取回文章,然板主扣留文章作为证据亦为正当之举,
查批踢踢文章系统,凡修改者必留下痕迹,亦即存留一份文章於板上即可,
考虑到申诉人写文章所花费之心思及时间,且无必须扣留证据以防修改之必要,
故组务建议板务返还文章予申诉人,若板务最终决定仍不归还,
也请於组务板告知不返还的原因(另行发文),组务将作最後定夺,
若板务决定归还文章予申诉人,则此案到此为止。
不是我要替板主护航,但我确实有写明板主可提抗告。
至於你们双方对於板规有何见解属板务范畴,组务不介入,
判决板主胜诉原因乃板主方提出明确之法律条文作为依证,如此而已。
你要提抗告也是可以,但须载明板主引用之板规不正确才行,
当初你所申诉的,是要求板主返还文章,而非要求组务彻查板主是否失职,
在这种情况下,组务仅就「是否送还文章」一事做出裁决,
对於你们双方在板上如何攻防,一概不问。
※ 引述《YonLang (慵懒)》之铭言:
: ※ 引述《smart1988 (不过是个村民)》之铭言:
: : 组务受理板主 VVax 之解释,准予维持板务原判
: 板主若对小组判决不服,理应上诉至群组,为何可享特权在此申诉?
: 又请问他的解释跟归还我文章有何关系?两者并不冲突啊!
: : 另,若欲补劣退予使用者,应至帐号部申请补劣,组务无此权限
: 站规明定劣退须於板规制定详细要件,不可含糊笼统,
: 板主从头到尾都在闪躲我到底犯了何项具体板规,请问凭哪一条劣退我?
: 另,小组长为什麽仅凭「既得利益方」片面之词就深信不疑、态度丕变?
: 苹果日报–政府管太多:刑事自诉 没聘律师就判败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5/35174490/
: 其中理论套在交付审判亦成立,难道穷人家就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务所)》之铭言:
: : 使用者YONGLAN在律师板以5000元徵求律师为其挂名以声请交付审判
: :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之1规定:
: : 「告诉人不服前条之驳回处分者,得於接受处分书後十日内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
: : 向该管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 : 立法理由载明:
: : 「为防止滥行提出声请,虚耗诉讼资源,明定交付审判之案件,
: : 必须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程序始称合法。」
: : 三岁小孩都可以理解,这样的规定就是在过滤「讼棍」,遏止漫无止尽胡乱上诉。
: 你并非当事人,凭什麽如此胡乱臆测别人就是胡乱上诉?
: : 所以立法强制要求声请人委任律师,以律师身份为滥诉把关。
: : 使用者Y不知是无法理解这麽简单的法律规定,
: 为什麽不是图利富人律师界、打压穷人诉讼权?
: 你们司法人既得利益阶级族群的意见才叫意见吗?
: : 还是刻意游走法律边缘,
: 你这句就证明我没违法!
: : 竟在公开板面以5千元徵求律师为其挂名,
: : 如果放任漠视,助长此风,那这条法律乾脆废了,我们都会是助长滥诉的帮凶。
: : 而这种人,就是拖垮法院,逼得法官只能草率办案的元凶!
: 那你这种人是不是拖垮穷人司法尊严、逼得穷人苦无救济而走上绝路的帮凶元凶啊?
: : 5千元或许有人要接,就好像时薪30元的工作也徵得到工读生,
: : 但公开场合就是得严厉禁止,否则就是助长违法。
: 我违法你怎麽不去告我?你说违法就违法?
: 有本事让我接受法律制裁拿来组务证明啊!
: : 以台北市为例,只要律师挂名,国税局就是认定收入4万元,
: : 也就是说在一般标准,至少要收4万元才叫委任一个案子,
: : 5千元这样离谱的价码,以比例看形同用时薪13元徵工读生。
: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管这麽多做什麽?真的为「义」还是为「利」?
: : 律师当人头挂名在案件上,就需对法院、对案件负全责,没有只挂名不用负责的道理,
: : 律师负责的对象还有法院,不是只有当事人,
: : 律师当人头挂名就出去,不彻底办案过滤,就是对法院、对案件胡搞,
: 笑死了!律师真的这麽崇高,会帮法院过滤案件有无理由,
: 只要显无理由,不管酬劳多高多诱人,都绝不接案?你真的相信你说的话吗?
: : 你会去找柯文哲来帮你「挂名」装叶克膜吗?
: 你的论点就是穷人没资格装叶克膜对吧?
: : 有无数条的律师伦理规范及律师法规定可以惩戒这种律师。
: 吓死了!无数条那到底是哪一条?全世界的法律条文加起来至少也有个数目底限,
: 你能掰出无数条,果然是口条便给的「律师」板板主XD
: : 使用者Y在公开板面上徵求律师人头,提出显不合理的报酬,
: : 教唆律师违法,迂回规避刑事诉讼法强制律师代理之规定,
: 所谓迂回规避,又是我没有违法之铁证。
: 我也没有迂回规避,法理学说本就有各家之言、莫衷一是,
: 但只要满足法定要件,就是没有违法!
: : 制造法院滥讼,更间接贬抑律师身份。
: 你想说的是贬抑律师行情吧?到底谁才在物化量化价格化律师?
: : 使用者Y连这麽简单的规定都无法理解,还自称不违法,
: 只有法官有资格称我有无违法,你连这麽简单的法理都无法理解,你真的是律师?
: : 实在令人大开眼界。
: ME TOO!
: : 本人後悔当时没有依板规直接劣退。
: 再问「无数」次,凭哪一条? 不会又是「无数」条吧... orz
: : 犹如使用者Y所述,返还文章只需按几颗按键,何乐不为。
: : 无奈本人并非苟且配合之徒,不对的事就是不对,
: 你讲的话才是真理吗?
: : 本人未劣退已属轻纵,没有再另外配合的义务,
: : 且相同之理,一篇徵人头律师挂名的文章,两三分钟就打完了,
: : 何不自己再打一遍?非要违规在先,还要本人配合其违规行为,
: : 若本人管理风格如此犯贱,何需删文?
: 你不是犯贱,而是带头犯规,站规要求罪刑法定、依法行政,
: 你的处置一无理由、二无公告,自始无效!
: : 原判决未深究该法律规定,判决有所不当,请撤销原判,
: 你应该去跟群组长申诉才对吧?你身为板主自己有履行深究组规站规的义务吗?
: : 若可回复原状,请予以劣退,以对使用者Y生警惕之效!
: 因你的处置依法自始无效,自然应当先将文章回复原状於板面,这点没错。
: 至於劣退,请先勇於面对回应,依法找出详尽确实之板规条文的该当要件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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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mart1988 来自: 111.251.245.175 (08/21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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