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ine (Savan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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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通告] 关於本人水桶
时间Mon May 5 18:21:49 2014
※ [本文转录自 cassine 信箱]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看板:
标题: [通告] 关於本人水桶
时间: Sun May 4 07:54:15 2014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naruto1010 Howard61313 coo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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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OP9lsS篇如下推文:
推 cassine:说「扬言」就有恐吓意味的人只能说是心灵相对幼稚脆弱 05/02 15:56
经当事人检举、并查证过如下推文:
→ edctw:并论?先不就政府处理如何,光是扬言瘫痪就带有恐吓意味 05/01 11:05
确认前一句推文为明确针对後一句推文之攻击文字
依下两条板规,cassine板友水桶30日+记点2次
│
第 三 条 讨论时请注意网路礼仪 │
│
第六款 文章内不得出现
明确针对板友人身攻击之文字,
由当事人提出检举; │
│
第十款 违反第三条者,得处以水桶七日并记点一次(原警告)。 │
│ 唯本条
违反第六款与第八款引战者,得处以水桶三十日并记点两次。 │
本人针对以上判决表示异议。理由如下:
1.本人并未针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本人乃一概性叙述认为有罪或无罪需要由
法院判定,而非一般网友说了算
2.不解「相对幼稚脆弱」算人身攻击的论点为何?本人的论点是:因为「扬言」
并不必然导致「恐吓」,因此说「扬言=恐吓」显然为非,自然有这种想法的
人心灵上是相对脆弱的,本人认为这属刑法 311条保障之合理评论的范畴。
查合理评论范围如下: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2210210
合理评论原则的构成要件有四:一、其为一种意见(opinion)的表达而非事实
(facts)的陈述;二、其所评论者必须为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项;以及三、其所
评论所根据或其所评论之事实必须要随同评论一并公开陈述,或已经为众所周知
。四、表意人为该评论时,其动机并非以毁损被评论人的名誉为唯一的目的。只
要符合上述四项要件的言论,即使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亦不构成诽谤。我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对可受公评之事,而为
适当之评论者,〔不罚〕。」即为本原则的移植。
合理评论原则所保护者为「意见或评论」的陈述,不论意见或评论是多麽的荒谬
或粗暴,不论其是好是坏或是不好不坏,不论其是不成熟的、轻率的或是不严谨
的评论,都在保障的范围之内。因为意见评论之语词常为评价性的语词,是主观
的,无法以客观事实,证明的。在美国法院判决的实例中,例如批评某人为垃圾
、笨蛋、白痴、或偏执狂等,或形容某人为希特勒或法西斯主义份子等,都曾被
美国法院认为属於意见或评论的表达。
基於以上,本人之发言:
1.符合意见表达之陈述-扬言=等於恐吓不是事实是一种个人看法
2.到底扬言是否等於恐吓等於犯罪此一标准的判定将影响人权,跟公众利益有关
3.扬言不等於恐吓的价值早已众所公知
4.本人发言非以损害任何人名誉为目的,乃就事实进行合理评论
观此,本人之发言符合以上「合理评论原则」,实不应受罚,望请钧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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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cassine (122.117.54.160), 05/05/2014 18: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