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jeng2001 (Jack)
看板L_LifeInfo
标题Re: [申请]罢免Taipei_dep板主 nekosan
时间Sun Jun 1 12:58:33 2008
此外,自05/20後,
亦有多人之违规行为涉及套房文、跨版贴文等
然该板主均仅删除该文
并未如先前相似案件,做出劣文水桶公告,
此外,前文板友所提到标题问题
姑不论此种管理是否适当,
在该板上亦有板友之PO文未遵守标题规定却未被删除
由此可见,该板主除有申诉理由中所称:板规、公告朝令夕改之问题外
处理相同事件亦未采同一标准,处罚标准亦未臻明确!
此一矛盾实造成对板友之不公与遵循之困惑!
※ 引述《jijeng2001 (Jack)》之铭言:
: 原想私下去信向小组长提供一些意见,
: 但考量此事既已提出罢免申请
: 公开讨论或有其意义与必要性
: 故而於公开版面提出意见
: 据悉,公寓板现任板主目前尚未成年,
: 依民法规定,属於限制行为能力人
: 然房屋租赁,无论是出租或租屋均属法律行为
: 限制行为能力人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订立契约
: 法律如此规定必有其适当之考量!
: 是以,当公寓板所涉及行为需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方得为之时
: 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管理该板是否妥适则有待商榷!!
: 再者,因该板主未成年,
: 显然对许多房屋租赁契约行为涉及之问题不甚熟悉
: 也因此在管理板务上因其不熟悉交易实务而有所局限
: 此种局限亦已影响板友权益,
: 此亦更见由未成年人管理该板之不适当!
: 以上意见,尚望小组长纳入考量!
: 相关法条
: 民法第13条
: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 民法第77条
: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 民法第79条
: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
: 之承认,始生效力。
: 引述《asasadad (mio)》之铭言:
: : ^^^^^
: : 没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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