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jeng2001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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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请]罢免Taipei_dep板主 nekosan
时间Sun Jun 1 12:52:12 2008
原想私下去信向小组长提供一些意见,
但考量此事既已提出罢免申请
公开讨论或有其意义与必要性
故而於公开版面提出意见
据悉,公寓板现任板主目前尚未成年,
依民法规定,属於限制行为能力人
然房屋租赁,无论是出租或租屋均属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订立契约
法律如此规定必有其适当之考量!
是以,当公寓板所涉及行为需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方得为之时
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管理该板是否妥适则有待商榷!!
再者,因该板主未成年,未具备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所要求之完全行为能力,
而显对许多房屋租赁契约行为涉及之问题不甚熟悉
也因此在管理板务上因其不熟悉交易实务而有所局限
此种局限亦已影响板友权益,
此亦更见由未成年人管理该板之不适当!
以上意见,尚望小组长纳入考量!
相关法条
民法第12条
满二十岁为成年。
民法第13条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民法第7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民法第79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
之承认,始生效力。
引述《asasadad (mio)》之铭言:
: ※ 引述《asasadad (mio)》之铭言:
: : [无/台北/文山]2房2厅1卫,近兴隆公园
: ^^^^^
: 没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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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59.123.21
※ 编辑: jijeng2001 来自: 116.59.123.21 (06/01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