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作贼心虚才要删文)
看板L_HappyLivin
标题支持 meegan source34申诉案之相关论证
时间Sun Jan 12 08:30:20 2014
这里提供三点给各位参考:
一、
dragonsix板主,当时对募捐文被警局备案一事之说明:
#1Ii5_mR2 (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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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说抱歉的部份是,
当这次hallcom的文章第一次在推文内产生疑虑时并未第一时间接收资讯,
进行了解,等到看到文章时已经是d板友完成了警局的备案程序。在这个部份,如果
我能够及早发现的话,或许就可以直接引版规四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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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当时dragonsix板主想过为保护板众权益,
对类似文章直接进行删文处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二、
社会司的备案法律关系:
个人猜测应是这个条例(条例即为法律),
http://sowf.moi.gov.tw/19/quarterly/data/118/3.htm
如果都未经程序合法的团体,按条例是不能直接进行劝募的。
三、
thismy公告处理文之发言,显不适当:
#1IpE3wdq (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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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文一事已处理,
已强制要求向内政部合法申请,於法已足,若还是觉得违法,请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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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现行社会上之法律,或是ptt之站规等等,
於不按法律形式、规定(民法73、71条)之情况,
我们并不能这样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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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欠缺足够的法律形式或不按规定,
B公家单位令其补正其形式,
A於尚未补正期间即为合法=>於法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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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律逻辑是非常诡异奇特的,
任何不适法的行为,在要件补齐之前,就是不适法,
绝对没有板主去要求A补齐要件,补齐前就叫适法。
这种公告非常诡异,组务不妨纳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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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7.147.33.198
1F:→ nknuukyo:相信组务大并不乐见组内有看板常常闹到警局、法院,故提 01/12 08:35
2F:→ nknuukyo:出备证,供组务大参考,未来能省去类似情事确是万幸。 01/12 08:37
3F:→ nknuukyo:此公告文,显有误解法律观念之情事,组务或可纳入裁夺修 01/12 08:39
4F:→ nknuukyo:正之范围,以免未来板众都有类似观念: 01/12 08:40
5F:→ nknuukyo:"我只要正在补齐形式"="这段期间我就是合法的" 01/12 08:40
另附该条例本文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8
※ 编辑: nknuukyo 来自: 27.147.33.198 (01/12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