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Q (自立而後立人。)
看板L_BoyMeetsGi
标题Re: [问题] 罢免f-sex板主sexdoll complain疑义
时间Wed Dec 7 01:24:15 2011
※ 引述《hateOnas (感谢小鸡)》之铭言:
: 关於f-sex板主sexdoll complain两位板主罢免案有疑义 在此提出请组务参阅
: 0.我非常想罢免这两个板主 合先述明
: 1.先看bob770717申诉文 及沟通附件
: 申诉文 #1EsZ7ePl (L_BoyMeetsGi)
: 作者 bob770717 (艾帕尔) 看板 L_BoyMeetsGi
: 标题 [申诉] feminine_sex板主complains 怠忽职守之嫌?
: 时间 Sat Dec 3 22:27:49 2011
: 附件2 #1EsZ8NMb (L_BoyMeetsGi)
: 作者: complains (小抱怨)
: 标题: Re: [问题] (代回) 下面的味道
: 时间: Sat Dec 3 22:15:43 2011
: 2.complains於feminine_sex 公告文 #1EsZGD2N (feminine_sex)
: 作者 complains (小抱怨) 站内 feminine_sex
: 标题 [公告] 检举与板务信件注意事项
: 时间 Sat Dec 3 22:36:58 2011
: 3.由此时间及相关文章可知 被申诉人仅是 complains
: 公告乃 complains 基於个人管理看板原则所发之公告 未经三位版主事先合议裁定
: 4.组务裁定之时间上看来 应仅裁定对於被申诉人complains管理措施有所疑虑者,
: 可循罢免管道提出罢免
: #1EsZaH2X (L_BoyMeetsGi)
: 作者 TonyQ (自立而後立人。) 看板 L_BoyMeetsGi
: 标题 Re: [申诉] feminine_sex板主complains 怠忽职守之嫌?
: 时间 Sat Dec 3 22:58:23 2011
: 5.然後我们来看罢免文
: #1EtDtZiJ (LifeNewboard)
: 作者 bob770717 看板 LifeNewboard
: 标题 [罢免板主] feminine_sex
: 时间 Mon Dec 5 23:06:09 2011
: 板主 ID : sexdoll
: #1EtDwjc8 (LifeNewboard)
: 作者 bob770717 看板 LifeNewboard
: 标题 [罢免板主] feminine_sex
: 时间 Mon Dec 5 23:09:31 2011
: 板主 ID : complains
: 罢免理由两篇都一样
: 根据feminine_sex板公告文#1EsZGD2N,板主群拒绝收任何板务信件
: 站规没有限制检举方式,有违反站规之嫌。
: 基於以上此板主有违反站规之嫌,
: 且无服务板友之精神故本人在此提出罢免
: 6.第一篇为罢免sexdoll板主 但该申诉根本不是申诉sexdoll 所以没有申诉及判决纪录
: 照群组规 此罢免程序不符 应判定为无效罢免
: 那使用者bob770717因程序不符判定为无效罢免
: 一年内不得於本群组内提出任何罢免连署
: 那第二篇罢免complains即为无效罢免案
: 以上就是我觉得罢免案无效的原因
先从该案定案判决组务的罢免裁定讲起,首先因为此一措施已经有发公告。
判决文系针对版务提出之公告
#1EsZaH2X (L_BoyMeetsGi) 之原则进行裁定。
该公告明确提到版务不受理信件回应,应是指所有版务,
亦即,此一版务管理措施是由三位版务共同同意并执行。
故组方之裁定罢免权,是针对所有版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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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别於判决标准不一之申诉,判决标准不一可能因不同版务有所出入,
但此类管理措施则无版务执行者或提案者之差别,实行前也应取得版务共识。
亦即在公告之前,本就应先取得所有人共识,
并非使用者所谓
「公告乃 complains 基於个人管理看板原则所发之公告
未经三位版主事先合议裁定」。
若然如使用者所论,版务此一措施则不该公告。
每一个版务的每一个公告,都应该取得所有版务的认同,
否则公告则难以服人,亦会让使用者无所适从。
毕竟使用者无从得知任一公告是否经三位版务事先裁定,
或该公告是否仅属特定版务的处理原则。(公告内亦未叙明)
此一措施使用者以时间举证过於薄弱,
亦可能其他两位版务已事先讨论过相关管理措施等。
一个可能情境亦是,其他两位版务认同 complains版务而进行授权。
组方认为此一举证责任系属使用者之责任,
在这些情境下,从时间推论是太过薄弱的论点。
事实上版务板的运用据组务所了解,从开板前迄今版务群都一直有在讨论。
基本上组方只认定其他两位版务有权主张他们不认同该一管理措施,
否则该执行规范应视为版务一体适用,使用者的罢免权亦应一体适用。
而事实上,若假设该版务发表之该管理原则确实未获其他两位版务认同,
考量到该一措施与对使用者的影响以及其他版务之管理权责,
这实属该版务管理上之违规。
承前所述,综结於下:
1.组方判决文中所述之罢免权限系针对「版务群」,
原文描述不周之处,在此做出解释。
日後为再度避免误会,组方裁决时,
会注明「版务群」或特定版务之罢免条件注明。
2.组方认为使用者所指称之未获版务共识证据并不明确。
该罢免理由与二罢免案组方做出说明认为合理,并非程序失当,以上。
男女大不同 代理组务 To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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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8.203.175.175
※ 编辑: TonyQ 来自: 198.203.175.175 (12/07 01:29)
※ 编辑: TonyQ 来自: 198.203.175.175 (12/07 01:30)
1F:推 hateOnas :根据版务有3~5天处理期 6~8号反对就可以了吧 12/07 01:49
2F:→ hateOnas :我写出我有疑虑的部分就是这样 12/07 01:51
3F:→ hateOnas :此案虽不认同 但尊重组务判决 12/07 01:51
4F:→ TonyQ :可以啊,如果版务确实觉得有疑虑的话,是可以提出, 12/07 01:55
5F:→ TonyQ :组务会再进行权衡,只是回应使用者的疑义而已。 12/07 01:55
6F:→ TonyQ :不过基本上我也是很尽量有再跟版务沟通意见啦。=_= 12/07 01:56